政策全文
蘇州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地下管線管理,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地下空間資源,保障地下管線安全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
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地下管線,包括全部或者部分建設於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通信、廣播電視、工業等管線及其附屬設施,以及用於集中敷設上述管線的綜合管廊。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地下管線的規劃、設計、建設、施工、監理、驗收、維護、運營、信息與檔案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企事業單位內部管線、軍事專用管線、油氣輸送管道、危險化學品管道等管線管道的建設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地下管線管理應當堅持規劃引領、統籌建設、綜合管理、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下管線的統籌管理工作。
市政設施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管線日常綜合協調、監督管理工作,具體工作可以委託地下管線管理機構承擔。
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交通運輸、水利(水務)、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園林和綠化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地下管線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損毀、侵占、偷盜、破壞地下管線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對在地下管線建設和維護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七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和
控制性詳細規劃階段的地下管線綜合規劃。
各地下管線行業管理部門會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地下管線管理機構編制地下管線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條 地下管線的走向、位置、埋深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沿道路建設地下管線,走向應當平行於規劃道路中心線,避免干擾交叉;
(二)除特殊規定外,同類地下管線應當合併建設,架空線路應當逐步進入地下;
(三)新建地下管線避讓已建成的地下管線,臨時地下管線避讓永久地下管線,非主要地下管線避讓主要地下管線,小口徑管道避讓大口徑管道,壓力管道避讓重力管道,可彎曲的管道避讓不宜彎曲的管道;
(四)新建地下管線不得擅自穿越、切割城市規劃用地;
(五)臨城市道路的建築,其專用地下管線不得占壓道路規劃紅線。
第九條 下列地下管線工程應當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批並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一)依附於現狀城市道路建設的各類地下管線;
(二)結合城市道路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配套建設的各類地下管線;
(三)在城市道路和河道外側綠化帶內或者在規劃確定的輸電、輸氣等管線走廊內建設的各類地下管線;
(四)綜合管廊;
(五)其他需要辦理規劃審批手續的地下管線工程。
第十條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按照下列程式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一)按照規劃要求進行規劃方案設計,提交規劃方案;
(二)根據相關部門的批准檔案進行施工圖設計,提交施工圖,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一條 從事地下管線規劃編制和工程設計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資質,按照規劃要求和相關規範進行設計。
各類地下管線最小水平淨距、最小垂直淨距、埋深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地方規範要求,但因道路寬度、斷面以及現狀工程管線位置等因素限制難以滿足要求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地下管線工程開工前,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驗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進行驗線。未經驗線,不得開工。
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前,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竣工測量,並對測量數據和測量圖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地下管線工程竣工後,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規劃核實。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決定準予通過規劃核實的,核發規劃核實證明,決定不予通過規劃核實的,應當說明理由,並提出整改意見。
第三章 建設施工管理
第十三條 地下管線產權單位或者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地下管線專項規劃,定期將年度建設計畫和月度建設計畫報送地下管線管理機構。地下管線管理機構根據建設計畫統籌安排,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新建、擴建、改建城市道路時,地下管線應當與道路工程同步建設。
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後五年內,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後三年內,不得開挖建設地下管線。因特殊情況確需挖掘的,由市政設施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審核,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五條 地下管線建設項目實行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制度,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檔案按規定報送具有相應資質的審查機構審查。
第十六條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按規定申請施工許可。
地下管線施工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向市政設施主管部門申請挖掘許可。地下管線工程如涉及到占用綠化、水利、公路、航道和影響交通秩序的,應當提前到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地下管線突發故障,急需挖掘城市道路搶修的,可以先行施工,同時向市政設施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報告,並在一個工作日內補辦相關手續。
第十七條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要求和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施工,不得擅自變更。如需變更,應當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八條 施工過程可能影響鄰近地下管線的,由建設單位會同地下管線管理機構召集相關地下管線產權單位進行
安全交底。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根據相關地下管線產權單位的要求,簽訂保護協定,落實安全保護措施,相關地下管線產權單位應當予以協助與配合。
第十九條 施工過程中,地下管線建設單位和地下管線施工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原有地下管線埋設的位置不明的,應當挖樣洞複測,在掌握實際情況後,方可施工;
(二)發現不明地下管線的,應當立即停止施工,並告知地下管線管理機構;
(三)影響其他地下管線或者市政、軌道交通、環衛、停車線等設施的,應當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派人到現場監護,並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如有損壞,應當立即停止施工,採取有效防護措施,做好記錄,並及時報警和通知有關單位進行搶修;
(四)地下管線建設時應當根據有關標準要求,同時設定地下管線標識、定位、示蹤等裝置;
(五)地下管線與城市道路同步施工的,應當服從道路工程建設單位安排的合理工期。
第二十條 地下管線建設項目竣工後應當組織竣工驗收並明確使用維護管理單位,未通過驗收的地下管線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章 運行維護管理
第二十一條 地下管線需要廢棄的,地下管線產權單位應當及時拆除,並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地下管線管理機構報告,不能拆除的地下管線應當進行安全處理並將管道口及其檢查井封填。
第二十二條 地下管線產權單位應當對所屬地下管線的安全運行負責,建立日常巡查與維護制度,保持地下管線完好、安全,按規定設定安全警示標誌。地下管線缺失、破損、老化的,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更換。
第二十三條 地下管線產權單位應當及時進行隱患排查,對存在的安全隱患採取有效整治措施。
地下管線產權單位應當制定應急處置預案及現場處置方案,備好應急物資,並定期開展預案演練。
第二十四條 禁止下列危害地下管線安全的行為:
(一)擅自占壓地下管線;
(二)損壞,擅自占用、挪移、接駁地下管線;
(三)損壞,擅自覆蓋、塗改、拆除、移動地下管線的安全警示標誌;
(四)在地下管線保護範圍內堆放、排放易燃、易爆、有腐蝕性的物質;
(五)擅自在地下管道、井室內傾倒垃圾、排放污水;
(六)其他危及地下管線安全、妨礙地下管線正常使用的行為。
第五章 信息與檔案管理
第二十五條 地下管線信息管理應當遵循標準統一、共享互通、即時互動、動態更新、安全保密的原則。
第二十六條 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地下管線進行普查,建立地下管線基礎信息平台,及時將
地下管線普查資料、竣工資料、補測補繪資料等信息輸入系統,實現動態更新。縣(區)級地下管線基礎信息平台應當與市級平台對接。
第二十七條 地下管線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地下管線
協同管理平台,實現地下管線的跨區域、跨部門協同監管。相關管理部門應當將地下管線審批、監管等信息及時接入協同管理平台。
第二十八條 各地下管線產權單位應當建立專業地下管線信息管理系統,並實現與地下管線基礎信息平台和協同管理平台對接,做到信息共享、分層套用。
第二十九條 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後三個月內,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地下管線工程竣工檔案。因不移交或者移交工程檔案資料不及時、不齊全、不準確而造成施工破壞地下管線的,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查閱、利用地下管線信息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六章 綜合管廊
第三十一條 綜合管廊屬於
城市基礎設施。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結合新城區建設、舊城區改造和道路建設,穩步推進綜合管廊建設。加強對綜合管廊建設資金的統籌,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和運營管理綜合管廊,通過特許經營、投資補貼、貸款貼息等形式,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確定的綜合管廊經營單位負責綜合管廊的建設、運營以及相關開發利用工作。
第三十二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綜合管廊專項規劃。
綜合管廊的規劃設計應當充分考慮區域開發與改造對未來基礎設施容量、地下管線入廊敷設和引出支線的需求,為地下管線入廊敷設預留空間容量和接口。
地下管線產權單位應當將所屬專業地下管線的入廊敷設要求及時告知綜合管廊經營單位。
第三十三條 新建、擴建、改建城市道路時,應當根據綜合管廊專項規劃同步建設綜合管廊。
綜合管廊的建設應當滿足規劃設計的要求,並符合相關技術標準、規範,確保各類入廊管線安全、有序、高效、節能地建設和運行。
綜合管廊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備消防、供電、照明、監控與報警、通風、排水、標識等設施。
第三十四條 已建設綜合管廊的區域,除根據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無法納入綜合管廊或者與外部用戶連線的管線外,該區域內所有的地下管線應當按照專項規劃要求進入綜合管廊。
地下管線入廊前,地下管線產權單位應當向綜合管廊經營單位辦理入廊手續。地下管線入廊後,綜合管廊經營單位應當將相關信息資料報送地下管線管理機構。
第三十五條 綜合管廊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地下管線產權單位可以通過租賃等方式取得綜合管廊使用權,合理分擔綜合管廊的建設和運營維護費用。
第三十六條 綜合管廊應當集中管理、統一運營和維護。綜合管廊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處置工作機制,確保入廊管線運行安全。
綜合管廊經營單位負責綜合管廊內共用設施設備養護和維修,各地下管線產權單位負責所屬入廊管線的設施維護和日常管理。
第三十七條 本市設立綜合管廊安全保護區。綜合管廊安全保護區範圍由市政設施主管部門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共同劃定,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在安全保護區內從事下列活動,可能危害綜合管廊安全的,應當事先告知市政設施主管部門,並與綜合管廊經營單位簽訂保護協定,落實安全保護措施:
(一)新建、擴建、改建或者拆除建築物、構築物;
(二)地面堆卸載、基坑開挖、爆破、樁基礎施工、頂進、灌漿、錨桿作業;
(三)周邊河道清淤、駁岸與水利施工修建、採石挖砂、打井取水;
(四)挖掘道路、公路;
(五)建設管線或者設定跨線等架空作業;
(六)地質勘探、軌道交通建設、人防設施建設;
(七)堆放、排放易燃、易爆、有腐蝕性的物質;
(八)其他可能危害綜合管廊安全的活動。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和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 相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地下管線產權單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綜合管廊經營單位和其他相關單位等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合法利益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2002年3月25日發布的、2004年7月22日根據《蘇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蘇州市城市管線規劃管理辦法〉的決定》(蘇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3號)修正的《蘇州市城市管線規劃管理辦法》(蘇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號)和2007年7月6日公布的《蘇州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蘇府〔2007〕102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2017年5月12日上午,蘇州市政府召開新聞發布會,宣布從下月1日起,正式實施新修訂的《蘇州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今後,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後五年內,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後三年內,不得開挖建設地下管線。實施範圍是全蘇州大市。
《辦法》規定,管線開工必須申報施工許可,新建、擴建、改建城市道路時,地下管線應當於道路工程同步建設。施工過程可能影響鄰近地下管線的,由建設單位會同地下管線管理機構召集相關地下管線產權單位進行安全交底。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根據相關地下管線產權單位的要求,簽訂保護協定,落實安全保護措施,相關地下管線產權單位應當予以協助與配合。
《辦法》規定,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後五年內,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後三年內,不得開挖建設地下管線。因特殊情況確需挖掘的,由市政設施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審核 ,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辦法》專門對地下管線信息管理作出了規定。目前,蘇州市地下管線主要有給水、排水、電力、通信、燃氣、熱力六大類型。《辦法》規定,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地下管線進行普查,建立地下管線基礎信息平台,及時將地下管線普查資料、竣工資料、補測補繪資料等信息輸入系統,實現動態更新。縣(區)級地下管線基礎信息平台應當與市級平台對接。屆時,蘇州大市管轄範圍內的地下管線信息將被基本掌握,這將為我市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等工作提供更為可靠、詳盡的基礎資料。
《辦法》用單獨一章,明確了綜合管廊的規劃要求、建設標準和運營維護等管理制度。
新規規定綜合管廊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地下管線產權單位可以通過租賃等方式取得綜合管廊使用權,合理分擔綜合管廊的建設和運營維護費用。《辦法》從保護綜合管廊安全形度考慮,設定綜合管廊的安全保護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