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觀前地區管理暫行辦法

在市委、市政府及平江區委、區政府的領導下,觀前地區綜合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觀管辦),認真貫徹落實《暫行辦法》規定,以造就“一流的服務、一流的管理、一流的環境”,實行觀前地區的長效管理,依照《暫行辦法》依法管理,達到標本兼治的效果。

【發布單位】蘇州市
【發布文號】蘇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6號
【發布日期】2002-08-23
【生效日期】2002-08-2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蘇州市觀前地區管理暫行辦法
(蘇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6號)

《蘇州市觀前地區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02年8月20日市政府第10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
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蘇州市觀前地區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提高觀前地區管理水平,加強對觀前地區的綜合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觀前地區,是指臨頓河以西、干將路以北、人民路以東、因果巷和舊學前以南圍合內的區域,不包括上述河道和圍合道路。
第三條蘇州市人民政府設立蘇州市觀前地區綜合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觀前管理辦公室),負責觀前地區的綜合管理、監督和協調工作。
第四條蘇州市人民政府委託蘇州市平江區人民政府管理觀前管理辦公室。
第五條蘇州市平江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觀前地區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執法工作,根據《蘇州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行使行政處罰權。
觀前管理辦公室對觀前地區內的城市管理違法行為有權予以勸阻,並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移交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應報觀前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六條觀前地區管理遵循屬地統一管理、精簡高效的原則。
第七條環保、衛生、規劃、綠化、工商、市政、公安、交通、城管等部門在觀前地區涉及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公共秩序安全與交通、設施等方面的管理權,應當授權觀前管理辦公室統一行使。
第二章市容環境衛生管理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負有維護觀前地區良好環境衛生的義務,愛護公共設施,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或舉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尊重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勞動,不得妨礙環境衛生工作人員正常作業。
第九條觀前地區的臨街單位應當自覺履行“門前三包”責任。
觀前地區機關、企事業單位垃圾實行統一委託清運,不得倒入公共垃圾箱內。
第十條觀前地區不得有下列破壞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在建築物、設施以及樹木上塗寫、刻畫,或者未經批准張掛、張貼宣傳品的;
二在臨街建築物的陽台、窗外和櫥窗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物品的;
三隨地吐痰和便溺、隨地丟棄廢棄物、隨地傾倒垃圾和污水等污物的;
四在施工場地不設定護欄、不及時整理並作必要覆蓋或竣工後不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
五其他破壞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十一條觀前地區從事下列行為的,應當統一由觀前管理辦公室預審,並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在承諾的辦事期限內批准或備案:
一張貼招幌、楹聯、店名牌匾、戶外標語;
二設定招貼欄、圃廊、帳篷等;
三其他符合條件的設施和標誌。
第十二條觀前地區不得有下列影響周圍環境的行為:
一違反規定安裝空調、冷卻設施;
二在施工或者商業、娛樂活動中違反規定,產生干擾周圍環境的噪聲;
三焚燒產生有毒、有害煙塵或惡臭氣體的物質;
四其他影響周圍環境的行為。
第十三條嚴禁擅自拆除、遷移、占用、損毀、封閉環境衛生設施。
第十四條下列行為由觀前管理辦公室嚴格按照規劃管理部門批准的方案進行監督管理:
一進行沿街建築外立面裝修;
二建造建築物、構築物;
三安裝霓虹燈、泛光燈及其他裝飾用燈;
四其他影響景觀的行為。
第十五條觀前地區不得有下列損害城市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
一在草坪、花壇、綠地內設攤、搭棚、堆物堆料、亂倒亂扔垃圾、取土堆土、排放污水污物、晾曬衣物;
二在樹幹上釘釘、纏繞鐵絲;
三踐踏綠地、攀折樹枝、採花摘果、剪取種條、偷取草花和盆花;
四擅自砍伐、移植、截鋸樹木的;
五其他損害城市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
第十六條觀前地區的戶外廣告由觀前管理辦公室統一受理審核,按照《蘇州市市區戶外廣告管理辦法》的規定報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市財政部門應將觀前地區戶外廣告有償使用的收益全額返回觀前管理辦公室,專項用於觀前地區綜合管理。
第三章公共秩序安全與交通管理
第十七條觀前地區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流浪乞討、露宿街頭的;
二進行卜卦、算命等封建迷信活動或者賭博的;
三攜帶犬類等動物的;
四無合法固定經營場所從事經營的;
五其他擾亂公共秩序、妨礙公共安全的行為。
第十八條觀前管理辦公室應協助做好地區治安管理工作,配合公安、民政部門做好盲流、乞討者的收容遣送工作。
第十九條觀前地區交通組織方案由公安、交通、規劃部門組織制訂實施,進出觀前地區的所有車輛和行人必須嚴格執行地區內交通管理規定。
觀前街(包括玄妙觀廣場)和東至宮巷西側、南至富仁坊北側、西至邵磨針巷東側、北至觀前街的圍合區域以及規劃部門和公安交通部門決定並公告的其他區域,實行步行區管理。
凡需進入步行區的機動車輛,必須向公安交通部門辦理通行證,並按指定的時間和路線行駛,在規定的停車場所停放。執行公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維修搶修車等特許車輛除外。
在規定時間內,非機動車輛不得進出步行區。
第二十條觀前管理辦公室按照公安、規劃和建設等部門對觀前地區室內外停車場的設定要求和規劃功能進行統一實施管理。室內外停車場由產權單位按規劃功能使用,已挪作他用的,限期恢復原狀。
第二十一條觀前管理辦公室應當加強觀前地區內公共場所的安全防火工作,督促責任單位按規定配備有效的消防器材和設備。
第二十二條在觀前地區從事下列室外公共活動,應統一向觀前管理辦公室提出申請,並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承諾的辦事期限內批准或備案:
一舉行展覽、諮詢、文藝表演、體育等活動;
二在公共廣場進行公益活動、商業促銷活動;
三其他大中型文化、商業、旅遊和民眾性聚集活動。
違反前款規定的,觀前管理辦公室應當進行勸阻或制止,並可責令舉辦人清理現場,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舉辦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設施管理
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愛護觀前地區公共設施,禁止有損或有礙於公共設施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觀前地區的戶外燈光系統由規劃部門統一規劃管理。各商店外立面燈光由各商店按規劃設計自行安裝和養護;公共場所的燈光除路燈由路燈管理部門實施和養護外,其餘均由觀前管理辦公室負責實施和養護。
觀前管理辦公室負責對觀前地區內的燈光系統實行統一管理,確保對燈光系統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五條觀前地區的地下管線、管道、道路設施由產權部門負責維護保養,觀前管理辦公室負責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觀前地區公共場所的室外休閒設施(包括各類小品)由觀前管理辦公室負責統一管理,確保有效使用。
第五章商業經營管理
第二十七條觀前地區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觀前地區的商業經營管理,按照名街、名品、名店和創建文明示範街的要求,從事經營活動。
觀前地區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就該地區商業布局、功能定位、市容環境等方面的要求,向觀前管理辦公室進行諮詢,觀前管理辦公室應當予以積極引導。
第二十八條禁止非法占用道路、廣場、停車場、走廊、綠地、休息亭等公共場所從事經營活動。
沿街經營的單位和個人不得超越門檻、台階擺攤經營。
第六章工作的配合與協調
第二十九條市及區的規劃、文廣、衛生、市政、環保、綠化、工商、公安、城管等部門在辦理觀前地區涉及城市管理行政審批手續時,應將結果同時抄告觀前管理辦公室。
觀前管理辦公室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對需了解未經抄告事項的,可向相關部門查詢,相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及時告知。
第三十條觀前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觀前地區協調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召開聯席會議,通報情況,研究、協調觀前地區綜合管理方面的相關問題,並充分發揮地區商業行業協會的作用。
第三十一條觀前管理辦公室辦理審批以及其他行政管理事務,應當制定並公開辦事制度,提高工作效率,維護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章附 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02年9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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