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總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劃管理,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建設管理,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維護管理,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信息與檔案管理,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法律責任,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附則,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
主要內容
深圳市人民政府五屆一零六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地下管線管理,保護市民生命財產和城市安全,保障地下管線正常運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維護和信息檔案管理等活動,但企事業單位、居民住宅區等用地紅線範圍內自用的生產、生活管線以及海域範圍內的地下管線除外。
法律、法規、規章對燃氣、石油管道安全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地下管線,是指建設於地面以下的給水、排水、熱力、電力、通信(含交通信號、公共監控)、燃氣、石油及其他物料輸送等管線、管溝及其附屬設施。
本辦法所稱地下管線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或者擴建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所進行的規劃、勘察、設計、施工、測繪、驗收等各項技術工作和建設工程實體。
本辦法所稱道路,是指城市道路和公路,以及橋樑、隧道和其他附屬設施。
第四條
地下管線管理遵循科學規劃、統籌建設、協調管理、信息共享、保障安全、提升質量的原則。
經營性用途的地下管線使用地下空間的,逐步實行有償使用。
從事地下管線規劃、建設、維護及信息檔案管理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相關保密法規、規章的要求。
第五條
規劃國土部門負責地下管線的規劃用地管理、測繪管理以及綜合協調工作,會同城建檔案管理機構負責地下管線的信息管理。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監督管理由其頒發施工許可的與道路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協調配合道路用地紅線範圍內的地下管線日常維護和應急搶險工作。
水務部門負責監督管理給水、排水等與水務主體工程同步建設或者單獨建設的水務地下管線工程建設,負責給水、排水地下管線等水務設施日常維護和應急搶險。
住房建設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其他市政地下管線工程建設。
第六條
燃氣、熱力、電力、通信等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相應行業地下管線工程建設、日常維護和應急搶險等工作的行業監管。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負責地下管線的檔案管理,協同規劃國土部門負責地下管線的信息管理。
市、區應急管理機構負責統籌協調地下管線事故引起的相關應急搶險工作。
市、區人民政府(含新區管理機構,下同)其他有關職能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能分工,對地下管線的建設和維護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
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負責調查了解施工範圍內地下管線現狀情況,在覆土前完成測繪工作,組織竣工驗收,並及時向規劃國土部門備案竣工測繪成果、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地下管線工程檔案資料。
地下管線工程監理單位負責對施工活動進行監理,並做好管位、設計變更和竣工測繪的監理記錄。
地下管線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履行與地下管線工程有關的義務。
地下管線權屬單位(含受委託管理地下管線的維護管理單位,下同)負責編制和組織實施地下管線年度維護計畫,定期開展日常巡查並排查和消除地下管線安全隱患,保障地下管線的安全運行和完好、正位並符合有關標準、技術規範的要求,避免發生地面坍塌、管道爆裂等事故。
地下管線測繪機構應當具備法定的管線測繪資質,對測繪成果的質量負責。
第八條
鼓勵和支持地下管線科學技術的研究和創新,提升地下管線質量標準,延長地下管線使用年限,提高地下管線管理的科學技術和安全水平,有效防範和治理地下管線引起的地面坍塌、爆炸等事故。
鼓勵採用共同溝方式敷設地下管線,規範引導非開挖技術在地下管線工程中的套用。
鼓勵採用各類先進技術進行地下管線的標識、定位、探測和管理。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制止和舉報損毀、侵占、盜竊、破壞地下管線的行為,有權對地下管線權屬單位不依法維護地下管線的行為進行投訴或者舉報。
相應地下管線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投訴或者舉報後15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情況依法處理,並將調查處理情況書面反饋實名舉報人或者投訴人。情況緊急的,應當立即到現場制止危害地下管線安全的違法行為,依法採取措施排除妨害。
對不依法維護位於道路路面的井蓋、溝蓋等地下管線附屬設施的投訴和舉報,由交通運輸部門統一調查處理。
規劃管理
第十條
地下管線規劃包括:
(一)城市總體規劃、法定圖則、詳細藍圖等各層次城市規劃中的地下管線配套規劃;
(二)市政專項規劃中的地下管線規劃;
(三)道路詳細規劃中的地下管線規劃;
(四)單獨編制的地下管線專項規劃。
地下管線規劃應當服從城市總體規劃,與各層次城市規劃相協調,對與規劃深度相對應的各類地下管線作出綜合安排,統籌安排地下管線通過的位置。
第十一條
城市總體規劃、法定圖則、詳細藍圖等各層次城市規劃中的地下管線配套規劃由規劃國土部門組織編制;其他地下管線規劃由相應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會同規劃國土部門組織編制。
規劃國土部門或者相應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地下管線規劃時,應當徵求相應地下管線權屬單位和社會公眾意見,徵求意見的公示期不得少於30日。
地下管線規劃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批。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或者擴建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依照城市規劃法律、法規規定,向規劃國土部門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地下管線工程建設按照規定須經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批准的,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前應當取得相應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同意建設的批准檔案。
與道路、水務等主體工程同步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應當與道路、水務等主體工程一併辦理規劃報建手續。
第十三條
規劃國土部門應當在受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申請後3個工作日內,徵詢相應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但建設單位已經取得相應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同意建設的批准檔案的除外。
相應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徵詢意見函後3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反饋規劃國土部門。
涉及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地下管線工程,規劃國土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中載明具體使用空間坐標、使用年限、產權歸屬等事項。
第十四條
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在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前,應當到規劃國土部門通過市地下管線綜合信息管理系統查詢施工範圍及施工影響範圍內的地下管線現狀資料,並可以向相應地下管線權屬單位申請協助提供地下管線現狀資料。
規劃國土部門應當在接到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查詢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覆。
第十五條
在市地下管線綜合信息管理系統中管線信息數據暫未覆蓋的區域,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之前,通過規劃國土部門網站、報刊或者電視等媒體發布公告,提請施工範圍及施工影響範圍內的地下管線權屬單位,在公告之日起10日內向規劃國土部門備案管線信息並及時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工程檔案資料。
公告截止日期後,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備法定資質的測繪機構進行探測,查明地下管線現狀情況,並將探測結果及時報送規劃國土部門備案,探測費用由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按照相關規定列入工程造價。
對於探測發現的管線,參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六條
地下管線工程開工前,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要求進行放線,並製作放線報告。
與道路、水務等主體工程同步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應當與道路、水務等主體工程一併進行放線。
地下管線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備法定資質的測繪機構,並提前告知其施工計畫。測繪費用由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按照相關規定列入工程造價。測繪機構應當根據委託契約和施工計畫跟蹤地下管線建設進度。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地下管線覆土前及時組織隱蔽工程驗收,實施地下管線竣工測繪。分段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竣工測繪工作應當相應分段完成。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測繪機構應當對測繪成果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地下管線工程監理單位不得為未實施竣工測繪的地下管線工程簽字同意覆土。
非開挖施工的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必須委託具有法定資質的測繪機構進行探測,嚴格實施地下管線施工前的預探測和施工完成後的複測,確保管線坐標等信息的準確。
建設單位應當向規劃國土部門提交地下管線竣工測繪成果以及廢棄的地下管線資料等綜合信息數據(以下簡稱地下管線綜合信息數據),辦理地下管線綜合信息數據備案。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地下管線工程竣工後3個月內向規劃國土部門申請規劃驗收。未經規劃驗收或者規劃驗收不合格的,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分段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應當向規劃國土部門申請分段規劃驗收。與道路、水務等主體工程同步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一併辦理規劃驗收。
驗收合格的,規劃國土部門應當核發《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驗收不合格的,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必須按照規劃國土部門的要求進行整改,整改後重新申請驗收。
建設管理
第十九條
位於道路用地紅線範圍及建築控制區內的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交通運輸部門申報導路管線建設計畫,由交通運輸部門綜合協調涉路管線工程的施工工期、時段和範圍。
新建、改建或者擴建的道路竣工後5年內,大修的道路竣工後3年內不得開挖敷設地下管線,但市政府另有規定或者批准的除外。
前款所稱開挖,不包括採取非開挖方式施工、設定工作井進行點狀開挖和沿道路橫向接管。
第二十條
需要占用或者挖掘道路的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依照道路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向交通運輸部門申請占用挖掘道路許可。未列入同期道路管線建設計畫的,除應急工程外,不予核發《占用挖掘道路許可證》。
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後3個工作日內,向公安交警部門徵求該申請項目施工期間交通安全方面的意見;公安交警部門應當在收到徵詢意見函後3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反饋交通運輸部門。
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安交警部門的意見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
第二十一條
需要占用公共綠地、砍伐或者遷移樹木的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依照城市綠化管理法律、法規向城市管理部門申請占用公共綠地、砍伐或者遷移樹木行政許可。
第二十二條
地下管線工程需要進入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電力設施保護區、水源工程保護區、油氣管線安全保護範圍、軍事用地、文物保護區等重點區域的,建設單位應當將其施工組織計畫提交給相關權屬單位,徵得同意後雙方簽訂相關設施保護協定。
第二十三條
新建、改建或者擴建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依照建築法律、法規申請建設工程施工許可或者辦理施工手續:
(一)與城市快速路、主幹道、公路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向交通運輸部門申請辦理施工或者工程監管手續;
(二)水務地下管線工程,向水務部門申請辦理施工或者工程監管手續;
(三)其他市政地下管線工程,向住房建設部門申請辦理施工許可手續。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要求和核准的設計檔案進行地下管線建設。
因場地條件或者地下空間占用等原因確需對地下管線的平面位置、埋深或者管徑進行重大變更的,應當向規劃國土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變更;不涉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變更的一般變更,應當向規劃國土部門辦理施工圖變更備案。
地下管線共同溝應當按照人民防空規範要求全線設防。
第二十五條
新建、改建或者擴建道路時,應當同步規劃安排在道路用地紅線範圍及建築控制區內的給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通信等地下管線工程。
道路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先地下、後地上的原則統籌道路工程和地下管線工程,履行下列職責:
(一)合理安排地下管線工程的建設工期;
(二)凡施工可能影響地下管線安全的,應當在施工前通知相應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安排管線監護;
(三)督促、檢查測繪機構在地下管線覆土前完成竣工測繪工作;
(四)收集相應地下管線的竣工測繪成果後匯總形成規劃驗收材料和竣工歸檔材料。
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服從道路建設單位的統籌安排,並及時將地下管線竣工測繪成果移交道路建設單位。
第二十六條
地下管線工程施工期間,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設定施工圍擋、安全警戒線、相應交通安全設施和施工標誌牌。道路用地紅線範圍及建築控制區內的地下管線施工設定要求,還應當符合交通運輸部門的相關規定。
施工標誌牌應當標明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施工期限、負責人和聯繫電話等內容。
第二十七條
地下管線工程施工作業過程中發現有地下管線現狀資料中未標明的地下管線的,建設單位應當立即停止相應施工,採取措施維護現場,並向規劃國土部門報告。
規劃國土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查核該管線的性質和權屬。
查明地下管線權屬後,權屬單位不同意廢棄的,規劃國土部門應當責令測定坐標、標高及走向,補辦竣工測繪報告。在接到補辦竣工測繪報告通知後10個工作日內,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將竣工測繪報告報規劃國土部門備案並按規定移交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第二十八條
規劃國土部門對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報告的未知地下管線,經過查核無法查明權屬的,應當會同管線行業主管部門通過規劃國土部門網站、報刊或者電視等媒體公示,公示期為10日。
公示期滿沒有異議且地下管線未使用的,由規劃國土部門決定廢棄並通知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組織拆除或者封填;沒有異議或者權屬存在爭議,但地下管線正在使用中的,由規劃國土部門會同管線行業主管部門決定採取以下處理措施:
(一)由現有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實施保護性施工;
(二)遷改原有地下管線;
(三)變更現有地下管線設計等措施。
公示費用及採取前款處理措施產生的相關費用由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九條
各類地下管線應當按照有關標準、規範,在管線本體上附註相關標識。
敷設非金屬管線的地下管線工程應當同步布設管線示蹤線及電子標籤。
以非開挖方式敷設管線或者位於道路用地紅線範圍及建築控制區內的地下管線工程應當在地面設定相應安全警示標識。
敷設高危管線的地下管線工程應當在地面設定永久性的安全警示標識。
第三十條
地下管線工程施工活動完成後,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理施工現場,拆除《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中要求拆除的建築物和構築物,拆除廢棄的地下管線,按要求完成道路路面和公共綠地的修復等。
地下管線工程完工並通過規劃驗收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竣工驗收。與道路、水務等主體工程同步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一併辦理竣工驗收手續。
第三十一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且辦理備案手續後,相關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負責維護管理或者應當在30日內確定維護管理單位,並由建設單位向維護管理單位移交工程實體和備案資料。但屬於區級財政投資的,由所在區政府按照市、區分工有關規定,會同相關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確定維護管理單位。
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及時接收建設單位移交的工程實體和備案資料,不得拒絕或者無故拖延。
維護管理
第三十二條
規劃國土部門應當會同相關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劃定地下管線安全保護範圍並錄入市地下管線綜合信息管理系統。
第三十三條
禁止在地下管線安全保護範圍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建設與地下管線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實施鑽探、爆破、機械挖掘、種植深根植物等行為;
(二)損壞、占用、挪移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
(三)擅自移動、覆蓋、塗改、拆除、損壞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警示標識;
(四)向地下管線內傾倒污水、建築泥漿、排放腐蝕性液體或者氣體;
(五)堆放易燃、易爆或者有腐蝕性的物質;
(六)擅自接駁地下管線;
(七)其他危及地下管線安全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凡涉及地下空間利用的建設項目,包括道路建設、地下管線建設、地質勘探、軌道交通建設、地下空間開發以及其他包含開挖、鑽探、爆破的施工活動,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取得施工範圍及施工影響範圍內的地下管線現狀資料,並與相應的地下管線權屬單位協商制定地下管線保護方案。
建設單位應當落實地下管線保護費用,督促施工單位落實地下管線保護措施。施工作業中損壞地下管線的,施工單位應當立即通知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採取防止事故擴大的應急措施並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十五條
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當按照標準和技術規範的要求,定期排查和消除地下管線安全隱患,制定應急預案並定期進行演練。
位於道路路面的井蓋、溝蓋等地下管線附屬設施的養護工作應當遵守道路養護技術規範,相關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定期檢查,確保其完好、正位。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組織制定相應技術規範,並對違反該技術規範的行為進行查處。
第三十六條
市、區政府可以根據地下管線管理工作的需要,組織規劃國土、交通運輸、水務、住房建設、經貿信息等地下管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開展聯合執法檢查或者組織專項整治工作,排查嚴重影響地下管線安全和威脅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的重大隱患。
地下管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定期檢查地下管線權屬單位落實地下管線日常維護、應急搶險、預防地面坍塌等工作情況。定期檢查的頻率不得低於每年兩次,定期檢查工作完成30日內,應當向市、區政府書面報告檢查情況。
地下管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在檢查中發現問題的,應當依法責令地下管線權屬單位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整改,並依法處以行政處罰。
第三十七條
地下管線權屬單位廢棄地下管線的,應當封填管道、檢查井等,有條件拆除的應當予以拆除。
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當自廢棄地下管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規劃國土部門、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和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報告所廢棄地下管線的平面位置、埋深、管材、管徑以及功能。
第三十八條
地下管線運行出現故障、遭受外力破壞、出現重大安全隱患等情況的,其權屬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組織應急搶修,並按照下列規定履行報告義務:
(一)按照地下管線的行業管理規定向相應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二)屬於安全生產事故的,應當按照安全生產有關規定同時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三)發生在道路用地紅線範圍及建築控制區內的,應當同時在24小時內向交通運輸部門報告。
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地下管線應急搶修,不得阻礙、干擾。
因地下管線事故造成地面坍塌、燃氣和石油等危險物料泄露或者形成重大安全隱患的,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應當立即報告轄區政府及有關部門。應急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啟動相關應急處置機制,組織協調應急處置,做好相關信息發布工作。
第三十九條
地下管線應急搶修需要占用或者挖掘道路的,可以先行占用或者挖掘道路,並及時通知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交通運輸部門和公安交警部門,在事故得到控制後24小時內補辦緊急占用挖掘道路的行政許可手續。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原有道路技術標準恢復路面,相關費用由事故責任人承擔。
地下管線應急搶修需要占用公共綠地、遷移或者砍伐樹木的,可以先行占用、遷移或者砍伐,並及時通知城市管理部門和綠地管護單位,在事故得到控制後5個工作日內按照規定補辦占用公共綠地、砍伐或者遷移樹木的行政許可手續。
第四十條
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接到地下管線事故的報告後,應當及時組織事故調查組。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並要求其提供相關檔案、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事故調查報告,依照法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對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責任認定。
信息與檔案管理
第四十一條
地下管線信息管理遵循資源整合、標準統一、互聯互通、綜合利用和安全保密的原則。
第四十二條
市規劃國土部門應當會同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在整合現有地下管線信息資源的基礎上,建立全市地下管線綜合信息管理系統。地下管線綜合信息數據應當包括如下內容:
(一)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的平面位置、埋深、管徑、管材、功能;
(二)地下管線工程的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測繪機構以及監理單位;
(三)其他具有公共屬性的現狀與規劃信息數據。
第四十三條
地下管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各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建立地下管線專業信息管理系統,及時存儲、動態更新本單位地下管線的專業信息。
市地下管線綜合信息管理系統和專業信息管理系統應當預留實現信息共享的數據接口,並確保兩個系統之間至少每6個月更新一次相關管線信息。
市規劃國土部門應當會同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定期發布地下管線綜合信息數據的互動格式、標準以及信息已分享資料夾清單,制定地下管線竣工測繪成果的數據規範。
第四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後3個月內,將地下管線綜合信息數據報規劃國土部門備案,或者在辦理工程規劃驗收時一併辦理備案。
規劃國土部門收到提交備案的地下管線綜合信息數據後,應當在10個工作日核心實信息數據是否符合竣工測繪成果規範的要求。
符合規範要求的,規劃國土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地下管線竣工測繪成果備案憑證,並完成數據的覆核和入庫。不符合規範要求的,建設單位應當根據規範要求進行完善。
與規劃驗收一併辦理地下管線綜合信息數據備案的,備案憑證與《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同時核發。
第四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後6個月內按規定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下列工程檔案資料:
(一)地下管線工程資料;
(二)地下管線竣工測繪成果;
(三)其他地下管線建設過程中形成的電子文檔、工程圖片、視頻影像等檔案資料。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在辦理城建檔案資料進館檢查時,應當查驗是否具有規劃國土部門出具的備案憑證。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竣工驗收的地下管線工程,其建設單位或者權屬單位應當在本辦法施行之日起1年內,將地下管線綜合信息數據報規劃國土部門備案,並在備案後3個月內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相關檔案。
已建成而沒有地下管線綜合信息數據的,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或者權屬單位應當負責查明。
第四十七條
規劃國土部門應當定期會同有關部門對地下管線複雜地區和地下管線綜合信息管理系統尚未覆蓋的區域開展地下管線修補測。
規劃國土部門應當在地下管線修補測驗收合格之日起2個月內,將修補測成果錄入市地下管線綜合信息管理系統,並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修補測成果檔案。
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將地下管線工程改建(含緊急搶修發生的管位變化或者管線遷移)、擴建、普查、補測、補繪形成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在工程竣工後3個月內向規劃國土部門辦理備案,在工程竣工驗收後6個月內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辦理工程檔案資料移交。
第四十八條
地下管線竣工測繪成果的利用,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廣東省測繪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需要利用地下管線竣工測繪成果的,利用人應當向規劃國土部門或者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市規劃國土部門應當會同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制定地下管線竣工測繪成果利用的具體管理辦法。
第四十九條
規劃國土部門以及其他相關政府部門、地下管線權屬單位對承載涉密地下管線綜合信息數據的紙介質、光介質、電磁介質等載體以及屬於涉密地下管線綜合信息數據的設備、產品,應當依法採取保密措施。
利用涉密地下管線綜合信息數據的,申請單位應當提交書面申請,說明理由和用途,經保密工作機構審查,由申請單位與保管單位簽訂保密協定書後方可提供利用。
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規劃國土、交通運輸、水務、住房建設等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地下管線建設和管理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要求進行地下管線建設的,由規劃土地監察機構責令停止建設,依法予以處理。
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造成市政公用設施損壞的,當事人應當承擔修復、賠償責任。
發現有地下管線現狀資料中未標明的地下管線,經規劃國土部門查明權屬單位並確認屬於違反規劃設計要求敷設地下管線的,由規劃土地監察機構依法予以處理。相關改正、拆除的費用,由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承擔。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未經竣工測繪就將地下管線工程覆土的,由負責地下管線工程施工許可或者監管手續的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地下管線工程監理單位對尚未完成竣工測繪的地下管線工程簽字同意覆土的,由負責地下管線工程施工許可或者監管手續的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罰款;依法應當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九條規定,占用或者挖掘道路、占用公共綠地、砍伐或者遷移樹木,未依法取得相關主管部門許可或者未按規定補辦手續的,由交通運輸或者城市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道路建設單位未按規定通知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進行管線監護造成管線破壞的,由負責地下管線工程施工許可或者監管手續的主管部門處10萬元罰款,道路建設單位對由此造成的損壞承擔修復、賠償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拒不服從道路建設單位統籌安排的,由負責地下管線工程施工許可或者監管的主管部門責令立即改正,處10萬元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維護管理單位拒絕接收建設單位移交工程實體和備案資料或者無故拖延的,由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責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萬元罰款。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有破壞地下管線行為的,由受損地下管線的行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行政處罰等處理。
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未明確規定行政處罰等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人應當承擔疏通、維修責任以及相應的賠償責任,由受損地下管線的行業主管部門對違法行為人處2萬元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查明並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線現狀資料、制定地下管線保護方案而擅自組織施工的,或者不落實保護方案,損壞地下管線給他人造成損失的,除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之外,由負責工程建設施工許可或者監管的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依法予以處理。
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未明確規定行政處罰的,由負責建設施工許可或者監管的主管部門對違法行為人處5萬元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未定期排查和消除地下管線安全隱患,未制定應急預案並定期進行演練的,由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責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萬元罰款。情節嚴重、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相關規定對相關部門及其負責人進行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未定期檢查位於道路路面的井蓋、溝蓋等地下管線附屬設施,確保其完好、正位並符合道路養護技術規範和其他相應技術規範要求的,由交通運輸部門責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萬元罰款。情節嚴重、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相關規定對相關部門及其負責人進行處罰。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四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建設單位或者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未及時向規劃國土部門備案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數據的,由規劃國土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罰款。
因地下管線竣工測繪成果或者其他工程檔案資料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而導致地下管線事故的,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測繪機構或者出具資料的其他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並由規劃國土部門或者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六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泄露涉密地下管線綜合信息數據的,由有關機關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附則
第六十一條
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在本辦法施行後6個月內,對建成10年以上的暗渠化河道、排水箱涵或者管道、燃氣和石油等危險物料管線、高壓電纜管線等老舊地下管線進行全面普查,採用聲納檢測、雷達探測等技術手段查找可能出現地面坍塌、管內物料泄露事故的管網,制定定期檢查和更新改造計畫並貫徹落實。
對位於企事業單位、居民住宅區、城中村等用地紅線範圍內,建成10年以上的自用生產、生活管線,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繼受單位、業主委員會或者受託的物業服務企業、市政管線運營企業負責日常巡查,發現可能出現地面坍塌事故的,應當及時組織更新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