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

《淮安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已由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於2017年7月21日批准。本條例共七章四十九條,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淮安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
  • 發文機關: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發文文號:蘇人發〔2017〕42號
  • 發文時間:2017年7月21日
  • 實施時間:2017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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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檔案 蘇人發〔2017〕42號
關於批准《淮安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淮安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已由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於2017年7月21日批准,請予公布施行。
2017年7月21日

條例全文

淮安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
(2017年6月26日淮安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制定 2017年7月21日江蘇省第十二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四章 維護管理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城鄉地下管線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間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城市、鎮、鄉規劃區內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維護、信息等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地下管線,是指建設於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通信、廣播電視、交通信號、公共視頻監控、輸鹵、輸油等管道、線纜及其附屬設施,包括用於集中敷設地下管線的綜合管廊。
第三條 地下管線管理應當遵循規劃引領、綜合協調、統籌建設、信息共享、安全運行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地下管線統籌管理工作,應當建立地下管線綜合協調工作機制。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為地下管線綜合協調部門,負責地下管線的規劃管理、信息管理、綜合協調等工作。
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公安、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利、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人民防空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地下管線相關管理工作。
各類園區管委會應當做好本園區內的地下管線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本行政轄區內的地下管線管理職責。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地下管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制定地下管線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處置預案。
第六條 鼓勵、支持開展地下管線科學技術研究和創新,推廣使用新技術、新材料和新工藝,提高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水平。
第七條 城市新建區、舊城改造區、新建道路以及管線密集區等重點地段,應當同步規劃並根據實際有計畫地建設地下綜合管廊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侵占、損毀、破壞、偷盜地下管線等行為有權勸阻、舉報。
地下管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對舉報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九條 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廣電新聞出版等地下管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地下管線建設單位(即地下管線所有者,下同),依據城市和鎮總體規劃以及鄉規劃,組織編制城市和鎮、鄉地下管線專項規劃。
地下管線專項規劃應當包括管線的路由、容量、管徑、管孔數、電壓(壓力)等級等內容。
地下管線專項規劃,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後,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會同地下管線行政主管部門和地下管線建設單位,組織編制地下管線綜合規劃。
地下管線綜合規劃應當與地下空間、道路交通、航道港口、軌道交通、人防工程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地下管線綜合規劃應當包括平面位置、豎向位置、安全保障措施、保護範圍、綜合管廊建設區域和布局,以及附屬設施用地範圍等內容。
地下管線綜合規劃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規劃成果納入城市和鎮、鄉的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十一條 建設地下管線工程,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規劃許可手續。
與道路工程同步建設的地下管線,地下管線建設單位可以與道路工程一併申請辦理規劃許可手續。
與住宅區、廣場等其他工程配套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其工程建設單位應當編制地下管線綜合設計方案,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定。
地下管線工程涉及道路、鐵路、軌道交通設施、航道港口、河道、水利設施、綠地、文物保護區域、人民防空和軍事設施以及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事項的,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徵求相關管理部門和單位的意見;涉及行政許可事項的,應當依法取得相關許可手續。
第十二條 在辦理規劃許可手續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向建設單位提供建設場地及其毗鄰區域已有地下管線測繪資料。
第十三條 地下管線工程開工前,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委託依法取得相應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放線,並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驗線,驗線合格後方可開工建設。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委託依法取得相應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對地下管線工程施工進行跟蹤測量。
第十四條 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完工後,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規劃核實。未經核實或者核實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十五條 地下管線工程開工前,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向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施工許可手續。與道路等其他工程同步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可以與道路等其他工程一併辦理施工許可手續。
在地下管線工程施工中發生變更事項的,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六條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其他工程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開工前,應當委託依法取得相應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核查建設場地及其毗鄰區域的地下管線現狀,並形成地下管線測繪成果,在建設工程規劃核實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匯交。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其他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會同其他相關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或者地下管線使用單位以及施工單位,依據測繪成果和相關標準,制定地下管線保護技術措施。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施工許可時,應當將建設場地及其毗鄰區域地下管線保護技術措施列入審查範圍。
第十七條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其他工程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開工前,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相關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或者地下管線使用單位做好施工場地地下管線的監督、保護工作。
第十八條 道路、橋樑、隧道等基礎設施建設單位在編制建設計畫時,應當通知相關地下管線建設單位同步編制地下管線建設計畫,並在開工建設三十日前,通知地下管線建設單位同步施工。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在基礎設施建設單位安排的合理工期內組織施工。
第十九條 建有綜合管廊的區域,除因技術條件無法納入綜合管廊外,地下管線應當進入綜合管廊。
第二十條 使用綜合管廊的單位應當向綜合管廊建設運營單位交納管廊使用及維護費用。具體收費標準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財政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制定。
綜合管廊運營初期不能通過收費彌補成本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必要的財政補貼。
第二十一條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和規範,在地下管線本體上附註或者在規定位置設定地下管線相關標識。
以非開挖方式敷設地下管線的,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在地面設定永久性標識。
敷設非金屬地下管線的,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同步布設示蹤線、金屬標識和電子標籤等輔助探測裝置。
敷設高危地下管線的,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行業規定設定永久性安全警示標識。
第二十二條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向勘察、設計和施工等單位提供建設場地及其毗鄰區域地下管線真實、準確和完整的現狀資料。
第二十三條 地下管線工程開工前,地下管線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施工管理規定,明確現場安全責任人,設定現場告示牌、警示標誌和封閉圍擋,並在開工十五日前向社會公布施工信息。
地下管線工程施工中,地下管線施工單位發現可能影響其他地下管線安全或者因施工損壞地下管線的,應當立即停止施工,及時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及時通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以及相關地下管線建設單位進行處置。
第二十四條 地下管線工程的建設依法執行工程監理制度。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對地下管線保護技術措施、施工組織設計變更等及時進行審查。發現存在地下管線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停施工,並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地下管線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相關單位進行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四章 維護管理
第二十六條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地下管線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地下管線巡查、維護和更新等管理制度,加強地下管線維護管理,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設定安全技術防範設施,定期進行運行狀態評估,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程;
(二)開展日常巡查和定期維護,發現地下管線老化、破損、缺失的,應當及時維護、更新,消除安全隱患;
(三)對生產和輸送危險化學品的地下管道所涉及區段和場所進行重點監測監控;
(四)宣傳地下管線安全與保護知識;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七條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地下管線使用單位應當制定安全應急處置預案,定期開展應急演練。
發生地下管線事故後,地下管線建設單位、地下管線使用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組織搶修,並及時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八條 綜合管廊運營單位應當制定綜合管廊運營維護管理制度,落實安全監控和安全巡查措施,並負責綜合管廊本體及共用附屬設施設備的養護和維修。
第二十九條 改建、接駁、維護、保養地下管線等需要破土施工的,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或者地下管線使用單位應當依法辦理相應許可,並在施工現場公示。
因地下管線發生故障需要破土搶修的,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或者地下管線使用單位可以先行施工,做好記錄,同時向相關管理部門報告,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補辦相關手續。
破土施工或者破土搶修的地下管線工程完工後,地下管線建設單位、地下管線使用單位或者收取修復費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破損地面在規定期限內予以修復,並通過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單位驗收。
第三十條 地下管線廢棄的,地下管線建設單位、地下管線使用單位應當自地下管線廢棄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廢棄的地下管線應當在報告之日起三個月內清除,三個月內無法清除的,應當將管道及其檢查井封填。廢棄的輸送危險化學品的地下管道,暫時無法清除的,應當落實安全防範措施,並及時報住房和城鄉建設、安全生產監督以及城鄉規劃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 在地下管線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壓占地下管線進行建設;
(二)損壞、擅自占用、非法挪移地下管線;
(三)損壞、擅自移動、覆蓋、塗改、拆除地下管線標識;
(四)堆放、排放危險化學品;
(五)種植危及地下管線安全的深根植物;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三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地下管線工程竣工後六個月內,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地下管線工程項目檔案資料,同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
因搶修、廢棄、增容擴容等情形造成地下管線位置、材質、使用狀況等屬性信息發生變化的,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或者地下管線使用單位應當自管線屬性信息變化之日起一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變化信息。
地下管線測繪成果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並符合國家、省有關標準。
地下管線測繪成果應當無償匯交。
第三十三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地下管線信息系統,完善信息系統數據收集、錄入、更新、維護、使用等管理制度。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地下管線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專門的地下管線信息系統,並與市、縣(區)地下管線信息系統互聯互通,實現動態更新、共建共享。
第三十四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地下管線普查和補測補繪工作,並將成果及時錄入信息系統。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和其他相關單位應當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查閱、利用地下管線檔案、信息提供便利。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查閱地下管線相關檔案、信息,應當辦理查閱手續,並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
地下管線相關信息數據用於國家機關決策和社會公益性事業的,應當無償提供。
在利用地下管線檔案、信息數據過程中,利用人發現測繪成果存在質量問題的,應當書面報告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第三十六條 地下管線檔案、信息管理單位應當建立保密制度。檔案、信息的存儲、處理、傳遞、使用、銷毀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
第三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地下管線信息系統建設、更新、運行和維護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保障信息系統的正常運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未經驗線擅自開工或者未委託依法取得相應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對地下管線工程施工進行跟蹤測量的,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地下管線建設單位、其他工程建設單位未委託依法取得相應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核查建設場地及其毗鄰區域的地下管線現狀,或者未在建設工程規劃核實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匯交地下管線現狀測繪成果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地下管線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未設定封閉圍擋、發現可能影響其他地下管線安全或者因施工損壞地下管線未採取安全防護措施的,責令停止施工,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未對地下管線工程的建設依法實行工程監理的,責令改正,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未履行工程監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地下管線工程竣工後,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契約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下管線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未按照標準和規範設定地下管線標識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地下管線建設單位、地下管線使用單位未履行安全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或者地下管線使用單位擅自破土施工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或者地下管線使用單位未按照標準及時修復地面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地下管線建設單位、地下管線使用單位對廢棄的輸送危險化學品地下管道,未落實安全防範措施的,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從事危及地下管線安全活動的,由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報送地下管線工程項目檔案資料與地下管線變化信息、匯交測繪成果,或者報送的地下管線工程項目檔案資料與地下管線變化信息、匯交的測繪成果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地下管線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許可事項實行集中審批的,由集中審批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執行。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屬於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範圍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市城市、鎮、鄉規劃區以外的地下管線管理,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八條 軍事專用地下管線的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淮安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由淮安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2017年6月26日制定,報請本次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批准。現就《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和依據
地下管線是保障經濟社會運行的重要基礎設施和“生命線”。近年來,隨著城鎮化的快速推進,我市地下管線的數量和規模越來越大,構成狀況越來越複雜,城市道路常常反覆“開膛破肚”,人民民眾反映強烈。地下管線管理方面暴露出諸多方面的問題和不足:涉及部門和單位多,缺乏有效的協調機制,難以形成管理合力;管線建設規劃滯後,計畫性弱,建設中浪費社會資源現象嚴重;地下管線信息匯交率低,地下管線信息動態管理沒有長效機制,直接影響地下管線普查資料庫的準確性等等。為了強化對地下管線的管理,將我市地下管線管理工作納入法制化的軌道,以保障地下管線的有序建設和長久安全運行,制定《淮安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顯得十分必要而迫切。
《條例》制定的依據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借鑑了《陝西省城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青島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昆明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長沙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等地方性法規。
二、制定《條例》的經過
條例是淮安市人大常委會2017年立法計畫項目。2017年4月27日,淮安市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對市人民政府提請的《淮安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會後,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書面徵求了立法諮詢顧問的意見,並在淮安市人大網站、政府網站及淮安日報上公布了草案,公開徵求社會意見。5月份法工委先後六次召開由管線建設單位、管線管理單位、管線行政主管部門、管線行業主管部門負責人以及法制委員會委員、部分立法諮詢顧問參加的立法論證會,進一步了解地下管線保護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解決措施,徵求對草案的修改意見和建議,並對草案進行集中修改。6月初,法工委又赴各縣區召開座談會,邀請所在縣區人大分管負責同志、人大相關委員會、政府分管負責同志、相關政府部門負責同志,法院、檢察院負責同志、部分市縣人大代表、立法聯繫點代表參加會議,聽取了方方面面的意見和建議。同時,法工委又徵求了省法工委的修改意見。2017年6月26日,市人大法制委員會舉行全體會議對草案進行了審議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提請市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
三、《條例》的框架及主要內容
《條例》共七章四十九條。第一章總則,主要規定立法目的、適用範圍、基本原則、部門職責、應急預案等。第二章規劃管理,主要規定專項規劃和綜合規劃的編制、地下管線工程的規劃許可、規劃核實、規劃驗線、竣工測量。第三章建設管理,主要規定地下管線施工許可、安全措施審查、統籌建設、標識設定、工程監理單位義務、管線建設單位職責等。第四章維護管理主要規定地下管線日常維護、改建和廢棄等相關制度。第五章信息管理主要規定地下管線數據匯交、信息系統建設、數據保管和利用、資金保障等內容。第六章法律責任,主要規定違反條例所需承擔的法律後果。第七章附則。
四、《條例》的主要特點
(一)突出《條例》在今後地下管線管理中的引領和推動作用
如《條例》將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明確為我市的地下管線綜合協調部門,負責地下管線的規劃管理、信息管理、綜合協調等工作。這為我市地下管線日常管理工作有序化、系統化提供了必要條件。再如目前淮安雖沒有建設地下管廊,但是條例明確將地下管廊列為地下管線未來的發展方向。第七條規定城市新建區、舊城改造區、新建道路以及管線密集區等重點地段,應當同步規劃並根據實際有計畫地建設地下綜合管廊。第十九條規定凡是建有綜合管廊的區域,除因技術條件無法納入綜合管廊外,地下管線應當進入綜合管廊。
(二)突出《條例》的問題導向
針對我市地下管線管理無序、地下管線信息滯後以及地下管線建設、維修行為隨意等問題,條例作出明確的制度設計和安排。一是明確管理職責。在條例中強化了各級政府對地下管線建設管理的責任,明確了綜合協調部門以及有關部門和單位在管線規劃、建設、維護等管理全過程中的職責,建立了聯動協調機制,解決地下管線管理形成合力的問題。二是規劃先行,統籌建設。為解決管線建設計畫統籌不力的問題。條例第九條、第十條明確專項規劃、總體規劃先行,統籌安排建設。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五條明確了地下管線和地上建設工程可以一併辦理規劃、施工許可手續。條例第十八條對地下管線和地上工程同步建設做出了明確規定。此外條例二十九條還對地下管線日常改建,以及地下管線發生故障等需破土施工的情形都作了一一規定。三是建立地下管線信息動態管理長效機制。為解決地下管線信息匯交率低、地下管線普查資料庫不全的問題。條例第十六條、第三十二條、三十三條和三十四條,分別對地下管線數據匯交、地下管線信息系統運行維護、地下管線普查和補測補繪工作,作出了明確規定。
(三)突出《條例》的可操作性
在條例中,強調行政部門的權力和職責相對應,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權利和義務相匹配,使得地下管線在規劃、建設、維護、信息匯交等方面有人管事,有依據管事。如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地下管線工程開工前,地下管線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施工管理規定,明確現場安全責任人,設定現場告示牌、警示標誌和封閉圍擋,並在開工十五日前向社會公布施工信息。地下管線工程施工中,地下管線施工單位發現可能影響其他地下管線安全或者因施工損壞地下管線的,應當立即停止施工,及時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地下管線建設單位及時通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以及相關地下管線建設單位進行處置。”解決了現實中地下管線施工單位施工隨意,沒有規範化要求的問題。再如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和其他相關單位應當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查閱、利用地下管線檔案、信息提供便利。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查閱地下管線相關檔案、信息,應當辦理查閱手續,並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地下管線相關信息數據用於國家機關決策和社會公益性事業的,應當無償提供。在利用地下管線檔案、信息數據過程中,利用人發現測繪成果存在質量問題的,應當書面報告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明確了政府相關部門應當無償向社會提供地下管線相關信息數據,為社會各方查閱利用信息提供了便利。
五、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條例的名稱和適用範圍
在起草論證階段,對條例的名稱和適用範圍存在一定的爭議,有觀點認為地方立法要小而精,為了確保條例可操作、易操作,應抓住城市規劃區內地下管線問題突出這個主要矛盾,將條例適用範圍確定為本市市區規劃區,條例名稱應為《淮安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有的觀點認為地下管線存在的各種問題不僅城市有,鎮、村也同樣存在,在立法資源有限的情況下,應該將全市規劃區都列為條例適用範圍。市人大常委會徵求了各方面意見,做了大量的調查研究,最後確定條例名稱為《淮安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適用範圍為本市城市、鎮、鄉規劃區內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維護、信息等管理活動,其他區域可參照執行。
(二)關於地下管線安全運行
為加強地下管線運行管理,保障地下管線運行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條例分別規定了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職責,地下管線建設單位負責所屬地下管線的運行安全,加強日常管理。同時,條例規定了地下管線建設單位、地下管線使用單位應當制定安全應急處置預案,定期開展應急演練。此外,條例還對清除廢棄的輸送危險化學品的地下管道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全方位保障我市地下管線安全有序運行。
(三)關於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這一章強化了行政部門的職責,體現權責對應原則。市人大常委會有關機構對條例中的禁止性條款和義務性條款進行全面的梳理、歸納,廣泛徵求了社會各界的意見,在合法、合理的原則下,按照部門分類,分別規定了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等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禁止性行為、不履行職責的行為進行處罰的內容。其中,考慮到管線不同行業對關於未按標準和規範設定地下管線標識的行為的處罰,有規定處罰的,也有沒有規定處罰的,而不同規定的處罰也不盡相同,為了和上位法保持一致,也是為了適應今後地下管線各行各業的新標準、新要求,在第四十條第一項中增設“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的內容。同樣的規定還出現在第四十一條第三款,也是為了明確及時修復地面的責任主體。按照有關規定繳納修復費用的,則修復地面的責任方是收取修復費用的相關部門。如果沒有繳納修復費用的,則修復地面的責任方是本條例規定的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或者地下管線使用單位。對於建設工程管理和城市管理等多部上位法中已經設定相關行為法律責任的,不再重複規定。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報告

省人大法制委員會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淮安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已經淮安市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該條例通過前進行了初步審查,徵求了省人大常委會環資城建委、省政府法制辦、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新聞出版廣電局等相關部門的意見,並與淮安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進行了溝通,提出了修改意見和建議,淮安市人大常委會已作相應修改。省人大法制委員會於7月5日召開全體會議對該條例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地下管線是保障經濟社會運行的重要基礎設施和“生命線”。近年來,隨著城鎮化步伐的快速推進,淮安市地下管線的數量和規模越來越大,構成狀況也越來越複雜,由此給地下管線的正常運行帶來了諸多安全隱患。為了加強地下管線管理,保障地下管線的有序建設和安全運行,淮安市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淮安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十分必要。該條例明確了地下管線的管理範圍、管理原則和地下管線的建設、維護以及信息管理,規定了地下管線專項規劃、綜合規劃以及涉及規劃許可等規劃管理內容,對地下管線建設單位和使用單位提出了明確要求,對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也明確了具體職責,並對違反條例規定的違法行為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條例從淮安市的實際出發,體現了地方特色,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該條例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不相牴觸,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批准。
以上報告,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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