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管理辦法
2014年7月31日經青島市十五屆人民政府第50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房屋建築拆除工程管理,規範房屋建築拆除工程秩序,提高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水平,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青島市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築工程的拆除活動及有關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交通、水利、軍隊建設工程房屋拆除,搶險救災房屋拆除,改(擴)建工程非整體房屋拆除,農村村民自建的低層房屋和違法建設房屋拆除,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建築拆除工程,是指對經過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准拆除的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實施整體拆除的工程。
第四條
市、區(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其管轄範圍內房屋建築拆除活動的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負責房屋建築拆除工程爆破作業活動的監督管理。
城鄉規劃、環保、城管執法、市政公用、安全監管、國土資源房管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做好房屋建築拆除的相關管理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本辦法規定,協助作好房屋建築拆除活動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
房屋建築拆除工程有關活動應當遵循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文明施工、綜合利用的原則。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房屋建築違法拆除施工行為的,有權向有關部門投訴和舉報,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建設單位責任
第七條
房屋建築拆除工程的建設單位(以下簡稱“建設單位”)包括被拆除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所有權人、房屋徵收部門或者其委託單位、土地開發整理單位。
第八條
經依法批准建設的房屋建築需要拆除的,建設單位應當報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准;未經批准的,不得拆除。
第九條
擬採取爆破方式拆除房屋建築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徵求公安機關的意見。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合理確定拆除工程的拆除方式,並據此委託具備相應資質評估機構編制拆除工程投資估算和房屋殘值評估報告。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的拆除(含爆破,下同)施工企業、監理單位進行房屋建築工程拆除。
第十二條
除法律、法規規定的特殊情況外,建設單位應當通過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方式確定施工企業。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或者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房屋建築拆除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採取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施工企業。其中,技術複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可以依法採取邀請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的,應當納入市、區(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統一管理。
第十三條
達到規定限額的房屋建築拆除工程,應當依法通過招標方式確定監理單位;規定限額以下的房屋建築拆除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從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公布的房屋建築拆除工程監理單位名錄中選擇監理單位進行工程監理。
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符合條件的具有綜合監理資質和房屋建築監理資質的單位納入名錄管理。
實施爆破拆除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爆破作業管理要求選擇爆破監理單位。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與確定的施工企業簽訂房屋建築拆除工程施工契約,並於施工契約簽訂之日起15日內報區(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建設單位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後10日內重新備案。區(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備案信息報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施工契約應當約定施工安全和揚塵防治責任和措施、所需圖紙資料、工程費用及支付辦法等內容。
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企業足額支付契約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和工程款,保障落實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不得拖欠施工企業工程款。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企業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輸油等地上地下管線資料和相鄰建(構)築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並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建設單位因拆除需要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詢前款規定的資料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及時提供。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做好拆除施工現場及周邊區域可能影響拆除工程安全的各種管線的切斷、遷移或者保護工作。當被拆除建築外側有架空線路或者電纜線路時,應當與管線設施產權部門取得聯繫,採取防護措施,確認安全後方可施工。
拆除備案
第十七條
從事房屋建築拆除的施工企業應當取得相應的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符合有關信用管理規定的要求;施工企業有關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從業資格或者崗位證書。
施工企業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攬拆除工程,不得分包房屋建築主體結構拆除工程,不得轉包房屋建築拆除工程。
第十八條
施工企業應當在施工前依法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報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審核確認,並嚴格按照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施工,不得擅自修改或者調整;確需修改調整的,修改調整後應當重新進行審核。
屬於下列拆除工程之一的,施工企業應當組織專家對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
(一)採用爆破的拆除工程;
(二)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氣(液)體或者粉塵擴散、易燃易爆事故發生的特殊建(構)築物的拆除工程;
(三)可能影響行人、交通、電力設施、通訊設施或者其他建(構)築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四)文物保護建築、優秀歷史建築等控制範圍的拆除工程。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騰空後、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將下列材料報市、縣級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一)拆除工程施工備案申請表(包括規劃批准拆除意見和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騰空的說明);
(二)擬拆除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築的說明;
(三)施工企業資質等級證明(包括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書和信用證明);
(四)拆除施工組織方案(包括拆除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以及揚塵防治專項施工方案、應急救援預案、施工現場圍擋及周邊環境安全評估意見,並附施工企業項目負責人和現場人員名單及相應的資格證書、現場人員意外傷害保險憑證以及施工契約和監理契約);
(五)堆放、清除廢棄物措施(包括建築廢棄物堆放方案和堆放區域示意圖;建築廢棄物資源化利用以及建築垃圾處置的核准證明和交費證明)。
第二十條
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各區房屋建築工程的拆除施工備案管理,也可以委託區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行使拆除備案管理職責。
縣級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築工程的拆除施工備案管理,也可以委託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使拆除備案管理職責。
前述有關備案管理單位在10日內對備案材料進行審核,並進行現場勘察。符合條件的,予以備案;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建設單位進行整改。
第二十一條
拆除工程實施爆破作業的,施工企業應當到公安機關辦理相關爆破作業項目、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等審批手續;公安機關批准後應當將相關信息及時告知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安全文明施工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拆除施工企業和監理單位應當遵守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依法承擔相應的安全生產責任。
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施工責任制度和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施工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安全施工所需資金的投入。
第二十三條
施工企業不得拆除未辦理拆除施工備案手續的拆除工程。
第二十四條
施工企業對房屋建築拆除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責,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施工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第二十五條
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勞動用工制度,實行全員勞動契約管理和實名制管理,依法發放務工人員工資。
第二十六條
施工企業應當根據拆除工程規模,在施工現場配備相應的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施工員和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相應執業資格或者崗位證書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房屋建築拆除工程項目負責人應當加強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和揚塵防治管理,並安排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和施工員進行現場監督。
第二十七條
施工企業應當為施工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安全、衛生標準的生產環境、生活設施、作業條件、機械設備、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等,並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
第二十八條
施工企業應當對城市市區內的施工現場周圍設定高度不低於2米的硬質封閉圍擋;擬拆除房屋建築原有的院牆、圍牆等設施進行加固、加高、修繕處理後符合條件的,可以作為圍擋。
施工企業應當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設定施工告示牌,標明工程概況和建設單位、施工企業、監理單位名稱及監督投訴電話等內容。
施工企業應當根據施工組織設計要求,劃定施工危險區域,在危險部位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做好安全防護工作。夜間作業應當設定警示燈光,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二十九條
施工企業應當對施工作業班組和施工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並做好教育培訓記錄。未經教育培訓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拆除施工作業前,項目負責人應當將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出詳細說明,進行安全技術交底,並由雙方簽字確認。
第三十條
施工企業應當會同監理單位檢查被拆除房屋和毗鄰建(構)築物周邊的地上地下管線情況,經確認管線已經切斷或者遷移、保護,不影響拆除施工安全後方可施工。
拆除房屋與居民密集點、交通道路以及其他毗鄰建(構)築物和地上地下管線的安全跨度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採取專項安全防護措施。
第三十一條
施工企業應當嚴格遵守拆除工程安全技術規範進行拆除施工,嚴禁立體交叉作業。
第三十二條
施工企業應當遵守環境保護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施工現場採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棄物、噪聲、振動和施工照明對人和環境的危害和污染。
施工現場應當配備專業灑水設備,灑水降塵,邊拆邊灑,降低粉塵危害。
禁止在施工現場焚燒油氈、瀝青、橡膠、塑膠等污染大氣的垃圾和廢棄物。
第三十三條
施工企業應當建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
禁止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實施明火作業。
第三十四條
發現危及毗鄰建(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地上地下管線安全情形的或者不明物體的,施工企業應當暫停施工,並及時向建設單位和有關部門報告,有關部門應當及時組織處置,處置完畢後方可恢復施工。
第三十五條
施工企業應當設定垂直運輸設備或者流放槽清運建築廢棄物和拆卸物料,嚴禁拋灑。
施工企業應當將建築廢棄物和拆卸物料分類集中整齊堆放在劃定區域;對不能及時清運出場的建築廢棄物和拆卸物料,應當進行密閉覆蓋或者固化。
禁止將生活垃圾、工業垃圾、危險廢棄物等混入建築廢棄物,建築廢棄物的處置應當符合資源化利用的有關要求。
第三十六條
施工企業運輸建築廢棄物和拆卸物料應當使用經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核准的運輸車輛,對運輸車輛離場前進行清洗,嚴禁帶泥土上路。
第三十七條
遇有惡劣氣候或者重污染天氣影響拆除施工安全時,施工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要求暫停施工,及時對拆除房屋及其圍擋、毗鄰建(構)築物和地上地下管線等進行加固或者拆除,消除安全隱患,並撤離現場施工人員。
施工企業應當根據不同施工季節、氣候變化,在施工現場採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
第三十八條
施工企業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並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第三十九條
施工作業人員有權對施工現場的作業條件、作業程式和作業方式中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在施工中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施工作業人員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後撤離危險區域。
第四十條
施工企業應當制定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指定應急救援人員,配備應急救援器材。
施工時發生有害氣體外溢、爆炸、坍塌、掩埋等安全事故的,施工企業應當立即停止施工,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依法向城鄉建設、公安、安全監管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報告。
施工企業不得對安全事故隱瞞、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銷毀有關證據。
第四十一條
拆除工程實施爆破作業的,爆破施工企業應當組織有關人員按照爆破安全規程有關規定對爆破現場進行爆後檢查,確認無安全隱患並經各方簽字驗收後,方可進入機械拆除或者人工拆除作業工序。
第四十二條
拆除施工和建築廢棄物清運全部結束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施工企業、監理單位對拆除工程進行驗收。
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在15日內將驗收報告報送區(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區(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備案信息報送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四十三條
拆除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後,建設單位應當保持圍擋封閉,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或者硬化、綠化,防止揚塵污染,維護好現場環境。
監督處罰
第四十四條
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辦法制定房屋建築拆除活動管理實施細則,做好房屋建築拆除管理指導和考核工作。
第四十五條
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房屋建築拆除工程文明施工規範,建立施工企業信用檔案,定期向社會公布企業信用等級評定信息。
第四十六條
市、區(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和屬地化管理的原則做好拆除工程的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揚塵防治等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將拆除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施工企業的;
(二)未實行工程監理的。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拆除工程施工契約未按規定備案的;
(二)未在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公布的名錄內選擇工程監理單位的。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相關規定,建設單位未提供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由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拆除工程停止施工。
第五十條
違法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建設單位在施工前未將拆除工程有關資料報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的,由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擅自組織施工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施工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拆除工程未辦理備案擅自施工的;
(二)將承包的拆除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
(三)惡意拖欠務工人員工資的;
(四)隱瞞、謊報、拖延報告安全事故或者破壞事故現場、阻礙事故調查的;
(五)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需要持證上崗的技術工種的作業人員未取得證書上崗,情節嚴重的。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施工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處以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拆除施工時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的;
(二)施工企業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經考核不合格即從事相關工作的;
(三)未在拆除施工現場的危險部位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的;
(四)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設定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
(五)未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的。
其中,違反本條前款第(四)項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處罰。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施工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施工前未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作出詳細說明的;
(二)未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採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拆除工程施工現場未實行封閉圍擋的;
(三)未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構)築物和地上、地下管線等採取專項防護措施的。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條規定,施工企業在施工中發生安全事故以及發生安全事故未及時採取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報告事故情況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施工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施工現場硬質圍擋不符合規定標準的;
(二)未在施工現場設定施工告示牌的;
(三)未按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專項施工方案進行拆除施工,或者違反拆除工程安全技術規範違章施工作業的;
(四)未在拆除施工現場配備專業灑水設備,或者拆除施工未進行灑水降塵的;
(五)拆除施工未設定垂直運輸設備或者流放槽,隨意拋灑建築廢棄物和拆卸物料的;
(六)未對不能及時清運出場的建築廢棄物和拆卸物料進行密閉覆蓋或者固化的;
(七)未對運輸車輛進行清洗,帶泥上路的;
(八)惡劣氣候或者重污染天氣期間未按規定要求暫停施工作業的;
(九)爆破作業結束後未經驗收即進入機械拆除或者人工拆除作業的。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組織竣工驗收的,由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
建設、施工、監理等拆除活動相關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劃、企業資質、招投標、爆破、環境保護、安全監管等管理要求的,由相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八條
有關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拆除工程施工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