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青島市主城區棚戶區改造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青島市主城區棚戶區改造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的通知
  • 制發機關:青島市人民政府
  • 編  號:青政發〔2014〕34號
  • 發布日期:2014-12-25
各區、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現將《青島市主城區棚戶區改造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青島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7日
青島市主城區棚戶區改造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我市棚戶區改造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進一步改善人民民眾的居住條件和生活環境,保障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市南區、市北區和李滄區等主城區內國有土地上的棚戶區改造房屋徵收與補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棚戶區改造應按照先危後舊、先急後緩的原則,依法推進房屋徵收工作,並給予被徵收人公平補償。
第四條 市城鄉建設委負責主城區棚戶區改造房屋徵收與補償的組織、協調和監督工作,市房地產開發管理局(市房屋徵收與補償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徵收辦)承擔相關具體工作。
區政府負責轄區內棚戶區改造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區房屋徵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區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實施房屋徵收與補償,並簽訂委託契約。轄區內街道辦事處等相關單位應積極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相關工作。
財政、規劃、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城市管理、審計、文物、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職責分工,互相配合,確保主城區棚戶區改造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順利進行。
第五條 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應成立居民監督協調委員會,參與和監督房屋徵收補償工作。
區房屋徵收部門應組織相關部門對房屋徵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並在徵收範圍內公布調查登記結果。
第六條 區政府應當組織建設、規劃、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城市管理、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對改造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和用途不清的房屋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並出具意見。
第七條 區政府將經充分論證的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報市徵收辦審查後向社會公布並徵求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徵求意見修改的情況應當及時公布。
第八條 區政府應當於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徵求意見期滿後7日內,編制棚戶區改造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報市徵收辦備案。
第九條 房地產評估機構開展棚戶區改造房屋徵收評估工作時,應當接受市房屋徵收評估專家委員會的技術指導。徵收評估實行“一戶一評”的原則。
棚戶區改造項目房屋徵收成本,應當由區房屋徵收部門從房屋徵收成本測算評估機構備選庫中按序委託評估機構進行測算,房屋徵收成本測算報告須經市房屋徵收評估專家委員會專家評審。
第十條 市徵收辦對區政府提報的房屋徵收決定材料進行審查備案後,由區政府作出征收決定,並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區政府及區房屋徵收部門負責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第十一條 棚戶區改造的房屋徵收補償可以採用貨幣補償方式,也可以採用房屋補償方式,由被徵收人自行選擇補償方式。
第十二條 被徵收房屋的建築面積,按以下規定確定:
(一)私有房屋以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的建築面積為準;
(二)公有房屋以房屋所有權證或者計租表載明的建築面積為準;
(三)無房屋所有權證和計租表,但持有合法建設手續的房屋和計租表上只載明使用面積的公有房屋,其建築面積以批准建設檔案載明的房屋建築面積為準,或者以具有資質的房地產測繪機構實測的建築面積為準。
第十三條 被徵收住宅房屋的應補償面積,按如下規定執行:
(一)按照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給予補償,其中被徵收房屋面積不足25平方米的,按照25平方米計算;
(二)增加10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積;
(三)被徵收房屋面積與增加的住房改善面積之和不足45平方米的,按照45平方米補償,差額部分按照徵收區域新建商品住房市場價格的百分之五十支付房款;
(四)補償房屋的公攤面積單獨計入應補償面積。
第十四條 徵收住宅房屋,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以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計算的應補償面積,按照徵收區域新建商品住房市場價格結算貨幣補償金。其中,第十三條第四款的補償房屋公攤面積,按照該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的應補償面積之和乘以公攤面積比例計算。
前款規定的公攤面積比例,徵收區域用於住宅房屋建設的,按照該住宅房屋建設項目的平均公攤面積比例計算;徵收區域用於其他工程建設的,按照百分之二十三計算。
本條所稱公攤面積比例,是指建築物公用建築面積占建築物總建築面積的比例。
第十五條 徵收住宅房屋,被徵收人選擇異地房屋補償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區政府應當從社會上選訂不少於應補償面積且與被徵收房屋價值相當的房屋供被徵收人選擇,補償房屋價款和貨幣補償金存在差價的,雙方應結清差價款。
第十六條 徵收非住宅房屋,區政府可實行貨幣補償,或選訂與貨幣補償金價款相當的非住宅房屋供被徵收人選擇。其中,徵收國有直管非住宅房屋的,經與被徵收人和公房承租人協商同意後,可實行異地房屋補償或貨幣補償。
第十七條 徵收從事經營活動的住宅房屋,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被徵收人或公房承租人可選擇參照非住宅房屋相關規定進行貨幣補償,也可選擇按照住宅房屋相關規定進行補償:
(一)房屋坐落於沿街底層且用於商業或服務業用房的;
(二)取得營業執照或稅務登記證一年以上,並有納稅記錄;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營業執照或稅務登記證載明的營業地點一致。
對選擇按照住宅房屋補償的,房屋徵收部門應按照貨幣補償方式的有關規定發放停產停業損失補償金。
第十八條 徵收權屬證書註銷的析產分戶房屋,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分戶前的證載產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就房屋補償事宜達成一致意見,明確徵收房屋應補償權利人的,房屋徵收部門應按照房屋徵收相關法規和政策規定對應補償權利人予以補償,並支付搬遷補助費、臨時過渡補助費和獎勵費等費用;
(二)分戶前的證載產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就房屋補償事宜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區政府應以原房屋建築面積,按照房屋徵收相關法規政策和房屋徵收補償方案的有關規定,依法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並將補償房屋的產權和補償資金予以提存;
(三)房屋徵收部門與應補償權利人結清補償房屋差價款後,房屋徵收部門應為應補償權利人出具相關補償房屋登記材料,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部門按照房屋登記有關規定依法辦理補償房屋權屬登記手續。
第十九條 被徵收房屋土地權屬面積已經確權並能夠獨立使用且大於房屋占地面積的,徵收評估時應當將多出部分的土地使用權價值納入評估,並在評估報告中予以說明;土地權屬證書未載明土地權屬面積或房屋權屬證書未載明房屋占地面積的,不應納入評估。
評估多出的土地使用權價值時,房屋徵收評估機構應按照《城鎮土地估價規程》,參照土地用途、使用年限、取得方式等因素,採用適宜的估價方法進行評估,並負責做好諮詢答覆和解釋工作。
第二十條 徵收的國有直管住宅房屋內住有兩戶或兩戶以上的,原則上以承租表上載明的承租人作為被徵收人實施補償,但其他同住戶有常住戶口且實際繳納房租並經市或區房屋管理部門確認後可按公有房屋承租人進行補償。
第二十一條 徵收落實私房政策房屋,經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部門審查確認後,對房屋的所有權人按照私有房屋進行徵收補償,對現住房屋使用人的徵收補償參照公有住房的徵收補償政策及房屋管理部門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被徵收人通過住房制度改革方式取得產權的房屋,其對產權證上載明的建築面積有異議的,可向原測繪單位申請進行複查;原測繪單位已經註銷的,由房屋所在區房產管理部門負責辦理。測繪複查結果由房屋所在區房屋管理部門初審確認後,報青島市房地產登記中心覆核備案。房屋徵收部門可按照青島市房地產登記中心覆核備案的面積按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第二十三條 房屋徵收部門應與被徵收人訂立補償協定,補償協定應包括房屋徵收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補償房屋的地點、面積和價格、搬遷費、臨時過渡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
徵收補償協定訂立後,當事人不履行協定的,按照《行政訴訟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被徵收人在簽訂徵收補償協定時,應當同時提交被徵收房屋的房地產權註銷登記書面申請、權屬證件和身份證明材料,並將註銷申請材料及時送達房地產登記機構。對於符合註銷登記條件的,房地產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登記材料之日起30日內辦結房地產權註銷登記手續;不符合註銷登記條件的不予登記,並退回申請材料。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未達成補償協定,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同級政府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征收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區政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並根據人民法院的裁定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 區房屋徵收部門按照《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實施〈青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通知》(青政發〔2013〕16號)有關規定,發放搬遷補助費、臨時過渡補助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償金等費用。
第二十七條 徵收住宅房屋,被徵收人或公房承租人在徵收補償方案規定的期限內選擇異地房屋補償並簽訂補償協定的,給予每產權戶或公房承租戶6萬元的獎勵,逾期簽訂補償協定的,不予獎勵。
第二十八條 徵收住宅房屋,被徵收人或公房承租人選擇貨幣補償的,給予被徵收房屋貨幣補償金5%的獎勵,不足6萬元的按6萬元計算。
第二十九條 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規定的期限內搬遷騰房的,給予每產權戶或公房承租戶1萬元的速遷獎勵;逾期搬遷的,不予獎勵。
第三十條 拆除違法建築和逾期臨時建築不予補償,由當事人在限期內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區政府依法組織拆除。
第三十一條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主城區內其他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參照本辦法執行。
嶗山區、黃島區、城陽區和即墨市、膠州市、平度市、萊西市國有土地上的棚戶區改造房屋徵收與補償,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16日止。《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主城區危舊房改造工作的意見》(青政發〔2012〕34號)和《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青島市主城區危舊房改造房屋徵收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青政辦發〔2012〕2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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