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1月26日青島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1991年3月15日山東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 1997年5月23日山東省青島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辦法(修正)
- 頒布時間:1997年08月16日
- 實施時間:1997年08月16日
- 頒布單位:青島市人大常委會
1991年1月26日青島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1991年3月15日山東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 1997年5月23日山東省青島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1991年1月26日青島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1991年3月15日山東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 1997年5月23日山東省青島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
房產交易中房屋租賃的管理,按照《青島市城市公有房產管理暫行辦法》和《青島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房產的贈與,依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管理。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和各縣級市、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的城區和建制鎮。第四條 青島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是青島市的城市...
一、青島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辦法1、第三十五條(五)項修改為:“對塗改、偽造或以欺詐手段騙取房屋所有權證的,除吊銷其房屋所有權證外,並視情節,處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罰款;”2、第三十八條修改為:“當事人因城市私有房屋的產權、買賣...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城市私有房屋租金標準的規定》是1991年7月8日青島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全文 第一條 根據《青島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市南、市北、台東、四方、滄口等五區。第三條 青島市房產管理局、物價局、財政局依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規定的管理...
修改為“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和各縣級市的城區參照本辦法執行。”八、青島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辦法(1991年1月26日市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1991年3月15日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會議批准)1、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市南、市北、台東、...
一、《青島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一)將第二條“本市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以下簡稱市內四區)行政區域內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適用本辦法”,修改為“本市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以下稱市區)區域內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公有房產的管理,保護所有權單位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暫行辦法。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適用於市南、市北、台東、四方、滄口區和各縣級市、嶗山區與黃島區的城區、建制鎮、獨立工礦區及青島經濟技術...
青島市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市市南、市 北、四方、李滄四區內的城市房屋拆遷行政管理工作。各縣級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是本轄區城市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領導。建設、規劃、土地、公安、工商、物價、文物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房屋拆遷行政主管...
青島市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辦法是1992年青島市政府發布的檔案。【發布文號】【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青島市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辦法 (1992年11月18日青島市人民政府)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房屋的產權產籍管理,保護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
青島市城市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維修管理暫行辦法 2002-03-01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維修管理,明確維修責任,保障房屋安全使用,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滄四區和各縣級市、嶗山區、黃島區、城陽區的城區...
根據2007年11月27日青島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7年12月29日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195號公布 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青島市平時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費的實施辦法〉等11件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危險房屋管理,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據法律...
第一條 為加強對城市房屋估價的管理,維護正常的房屋價格秩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滄等四區,各縣級市及嶗山區、黃島區、城陽區的城區、建制鎮,因房屋交易、抵押、贈予等需評估房屋價格的,均按本辦法執行。第三條 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
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十七日國務院發布。條例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市私有房屋的管理,保護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發揮私有房屋的作用,以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直轄市、市、鎮和未設鎮建制的縣城、工礦區內的一切私有房屋。前款私有房屋是...
根據1997年8月16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的1997年5月23日青島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青島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辦法》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規行政處罰條款的決定修正 2003年10月24日青島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第一次修訂 2003年11月...
第十八條當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由房產管理部門依照房產管理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理。因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的使用、修繕等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申請房產糾紛仲裁委員會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第十九條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青島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青島市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2007年修正本)》是青島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檔案全文 (根據2007年11月27日青島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7年12月29日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195號公布 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青島市平時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費的實施辦法〉等11件政府規章的...
《青島市城市房屋估價暫行辦法(2008年修正本)》是青島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檔案全文 (根據2007年11月27日青島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7年12月29日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195號公布 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青島市平時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費的實施辦法〉等11件政府規章的...
青島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經濟適用住房管理,逐步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以下稱市區)區域內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市、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
青島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辦法》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規行政處罰條款的決定修正 1997年8月16日重新公布 根據2004年5月11日青島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2004年5月27日山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准《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1.青島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證金領取證;2.現居住地的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承租證明;無房戶由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3.已接受民政部門連續救助6個月以上證明;4.家庭成員戶口簿和身份證;5.委託他人辦理的,需提交授權委託書和身份證明。(二)受理。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予以受理,並...
《青島市城市建設管理辦法》是由青島市人大常委會發文,山東省青島市人民政府1981年7月9日頒布生效的關於青島市城市建設管理的法律檔案。本檔案是以《青島市城市總體規劃》為依據,目的是為了加強青島市的城市管理,適應四個現代化建設的需要,建設有利生產,方便生活,文明、整潔、優美的社會主義城市。該管理辦法狀態:...
第十九條 普通商品住房的申請購買和預(銷)售按照《青島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式執行。第二十條 普通商品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登記之日起5年後,方可上市交易。第二十一條 普通商品住房開發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
根據1997年8月16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的1997年5月23日青島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青島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辦法》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規行政處罰條款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4年5月11日青島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