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十三條是青島市城市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維修管理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城市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維修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日期:2002-03-01
- 生效日期:2002-03-01
以下十三條是青島市城市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維修管理暫行辦法。
以下十三條是青島市城市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維修管理暫行辦法。【發布單位】青島市【發布文號】【發布日期】2002-03-01【生效日期】2002-03-01【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檔案來源】青島市城市房屋共用部...
各縣級市應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六個月內,參照本辦法建立本地區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青島市城市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維修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第三十八條 本暫行辦法在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青島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第三十九條 本暫行辦法自山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後實施。1949年7月23日、8月1日公布的《青島市軍事管制委員會公共房地產管理暫行條例》和《青島市公共房產租賃暫行...
(一)因房產出租單位維修、翻建等原因,承租人需遷出房屋三十日以上的;(二)因不可抗力致房屋損壞使承租人不能正常使用房屋的;(三)經市或縣級市房管機關核准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六條《辦法》及本細則所稱轉租是指,承租人將合法...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保障住房售後的維修管理,維護住房產權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直轄市...
根據1997年8月16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的1997年5月23日青島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青島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辦法》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規行政處罰條款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
《青島市老舊街區改造管理辦法》是青島市人民政府2023年公布的規章。青島市老舊街區改造管理辦法 (2023年1月16日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295號公布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條 為了規範老舊街區改造工作,完善公共服務設施,改善居住...
(十二)將《青島市餐飲服務業環境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款中“工商、食品藥品監管、規劃、國土資源、房屋管理”修改為“市場監管、自然資源和規劃”。 第五條修改為:“行政審批部門在受理餐飲服務經營者工商註冊登記申請時,應當...
業主裝修房屋,應當事先告知物業管理企業。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房屋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以及建築垃圾清運方式等告知業主,並與業主簽訂相關協定。第四十一條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籌集,歸業主所有,...
維修工程結束後,物業管理企業須持維修工程結算發票及中介機構出具的驗收證明到代管單位申請支取維修基金。管理辦法 內容 第一條為加強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管理,保障住宅正常的維修、使用,根據建設部、財政部《關於印發(...
《關於印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號)精神,為進一步深化中央國家機關住房制度改革,結合中央國家機關實際,制定了《中央國家機關公有住房售後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歸集管理使用暫行辦法》...
(1992年11月24日青島市人民政府)第一條為加強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的管理,明確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的權利和義務,確保房屋的正常使用,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異產毗連房屋,是指結構...
(1990年1月13日青島市人民政府)第一條為加強對城市居民互換房屋的管理,維護正常的換房秩序,方便民眾生活,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市房屋互換(以下簡稱換房)是指:住戶在不涉及房屋產權變動的前提下,相互...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和青島高科技工業園(含石老人國家旅遊度假區,下同)。第四條 青島市房產管理部門是本市城市房屋再裝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市和各區(含青島高科技工業園,下同)房產管理...
經過大修或設備更新房屋按《青島市城市房屋估價暫行辦法》的規定進行評估後確定成新折扣。(二)個人購買現已租住公有住房的,給予折扣。1994年折扣率為負擔價的5%,1995年後每年減少一個百分點。(三)根據購房職工1992年以前工齡給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