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城市房屋再裝修管理暫行規定》在1997.05.05由青島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城市房屋再裝修管理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1997年05月05日
- 實施時間:1997年05月05日
- 頒布單位:青島市人民政府
《青島市城市房屋再裝修管理暫行規定》在1997.05.05由青島市人民政府頒布。
《青島市城市房屋再裝修管理暫行規定》在1997.05.05由青島市人民政府頒布。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再裝修管理,保證房屋的合理、安全使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房屋再裝...
青島市城市房屋修繕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 (1992年12月7日市政府批准,市房產局發布)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房屋修繕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提高城市房屋修繕工程質量,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
青島市城市建築規劃管理暫行辦法(注:95年8月16日被修改過) 頒布單位 青島市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89.09.01 實施時間 1989.09.01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建築的規劃管理,建設文明、整潔、優美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城市,為人民生...
青島市城市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維修管理暫行辦法 2002-03-01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維修管理,明確維修責任,保障房屋安全使用,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
青島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共有六十三條規章制度。通過時間 2002年1月9日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的城市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青島市與外國城市建立友好關係的規定》第十一條修改為:“青島市與外國城市建立友好合作關係的,由市外事主管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准;與外國城市建立友好城市關係的,由市外事主管部門報市人民政府同意並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後,由青島市...
第一條 為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維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合法建造、登記房屋在使用過程中的維護、裝修、安全鑑定、危險治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九、青島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定(1991年9月27日市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1991年10月22日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准)1、第二條中的“各縣級市、嶗山區城市規劃區以及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內的國有土地上”修改為“...
青島市城市建築工程規劃管理驗收暫行規定 (1991年7月3日市政府批准,市規劃局發布)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建築工程規劃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青島市城市建築規劃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
根據1997年8月16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的1997年5月23日青島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青島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辦法》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規行政處罰條款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
財政部門在年度預算中統籌安排資金用於支持老舊街區改造,符合政府專項債券發行條件的項目,可以按照規定納入專項債券支持範圍。第九條 鼓勵老舊小區業主通過直接出資、依法使用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提取住房公積金、捐資捐物、投工投勞以及讓渡公共...
第十六條 租賃契約中應明確規定租賃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其他約定事項和違約責任等,租賃契約的格式由青島市房產管理局統一印製。房產出租單位,除租賃契約規定的內容外,不得向承租人索取額外費用。第十七條 公有房產出租,實行租金制...
要加強對樹木的保護和管理,電力、電汛、市政和交通等部門需要修剪或移動樹木時,須經園林部門同意,在園林專業人員指導下進行。移動樹木應按規定繳納費用。第三條 《青島市城市總體規劃》已經確定的園林綠地,任何單位不得改作它用,現有...
青島市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青島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辦法》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規行政處罰條款的決定 頒布單位 青島市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97.08.16 實施時間 1997.08.16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決定...
《青島市城市公有房產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是1991年10月13日由青島市政府頒布的法規,自1991年10月15日生效。發布信息 【發布單位】81508 【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細則全文 青島市城市公有房產管理暫行辦法實施...
四、青島市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一)第三條修改為:“本規定適用於市南、市北、四方、李滄四區,各縣級市及嶗山區、黃島區、城陽區的城區和建制鎮。”(二)第七條第一款中“市鑑定機構負責市南、市北、台東、四方、滄口五區內下列房屋...
第二十六條 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築、居民家庭裝飾裝修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建築的施工活動不適用本規定。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20日青島市人民政府批准,1995年6月6日青島市建委、青島市衛生局發布的...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公有房產的管理,保護所有權單位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暫行辦法。第二條 公有房產包括:房產經營單位直接管理的國有...
房產交易中房屋租賃的管理,按照《青島市城市公有房產管理暫行辦法》和《青島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房產的贈與,依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管理。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市南、市北、台東、四方、滄口等五區,各縣級市、嶗山區...
第二十一條 入住住宅小區的業主須遵守以下規定:(一)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的使用性質、結構、外形及色調;不得擅自改裝、拆除公有房屋原附屬設施;裝修房屋應符合有關規定。(二)保持房屋及其他建築物的完好、整潔和安全;禁止在公用院落、走廊...
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估價機構等的資質管理和執業人員資格管理。在全市統一的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下,建設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十)負責房屋行政管理。負責房屋的使用、裝修安全、修繕、房屋安全鑑定等監督管理。負責棚戶區、老舊小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