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城市房屋再裝修管理暫行規定

《青島市城市房屋再裝修管理暫行規定》在1997.05.05由青島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城市房屋再裝修管理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1997年05月05日
  • 實施時間:1997年05月05日
  • 頒布單位:青島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再裝修管理,保證房屋的合理、安全使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房屋再裝修,是指對已竣工驗收房屋的各部位進行裝飾處理以及改變房屋的建築結構、構造、外表和拆除、更換其附屬設施的活動。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和青島高科技工業園(含石老人國家旅遊度假區,下同)。
第四條 青島市房產管理部門是本市城市房屋再裝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
市和各區(含青島高科技工業園,下同)房產管理部門按許可權分工,負責城市房屋再裝修管理的具體工作。
建設、規劃、公安、公用事業、市政、電業、廣播電視、郵電等管理部門,按職責許可權分工,協同做好城市房屋再裝修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房屋再裝修,必須保證房屋的整體性、抗震性和結構安全,符合防火、防水、隔音、衛生等建築功能的要求,不破壞房屋承重結構和建築外觀,不影響毗連房屋的正常使用,不妨礙相鄰關係。
第六條 整棟危險房屋不得再裝修。對已嚴重損壞和有險情的房屋,應當先修繕加固,經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性能鑑定達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條件後,方可進行房屋再裝修。
第七條 住宅房屋再裝修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拆除承重牆;
(二)在承重牆上開門、開窗或超過市房產管理部門規定的標準開洞、摳挖;
(三)拆擴承重牆門膀、窗膀;
(四)破壞房屋樑、柱;
(五)在混凝土樓板上採用鑽孔方式鋪設木地板;
(六)破壞空心板煙道墊塊;
(七)架空樓板上砌築實體牆;
(八)拆動樓板或樓板上超標準增加荷載;
(九)改造利用非上人屋面;
(十)開挖地面、破壞建築基礎;
(十一)擅自改換或移動燃氣和供暖設施;
(十二)採用影響供暖、供氣、供水、排水、供電設施維修及正常使用的裝修措施;
(十三)影響房屋合理、安全使用的其他行為。
第八條 進行房屋再裝修必須依照本規定辦理批准手續,並接受有關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九條 住宅房屋再裝修審批手續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由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以下稱再裝修申請人)持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租賃的有關證明,到房屋所在地的區房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填寫住宅房屋再裝修申請登記表;
(二)區房產管理部門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對申請登記的房屋裝修內容進行實地勘察、審查,並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決定,通知再裝修申請人。對批准的,發給住宅房屋再裝修許可證。
第十條 非住宅房屋再裝修審批手續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由再裝修申請人持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租賃契約和房屋再裝修設計方案,到房屋所在地的區房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填寫非住宅房屋再裝修申請登記表;
(二)由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性能審定;
(三)區房產管理部門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十日之內,對房屋再裝修內容進行審查,並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決定,通知再裝修申請人。對批准的,發給非住宅房屋再裝修許可證。
第十一條 市級機關和市直單位承租的市直管公用公房的再裝修,由使用單位向市房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市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鑑定後,由市房產管理部門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決定。對批准的,發給非住宅房屋再裝修許可證。
第十二條 單位自管房屋和私有房屋的承租使用人依照本規定第九條、第十條辦理房屋再裝修手續時,還應提交房屋產權人出具的同意房屋再裝修的證明。
第十三條 進行房屋再裝修需改變房屋外觀的,再裝修申請人應向規划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報批手續。
第十四條 進行房屋再裝修涉及拆、改非住宅房屋主體結構和明顯的加大荷載的,再裝修申請人應向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報建手續。
第十五條 非住宅房屋再裝修的設計、施工和材料使用,必須嚴格遵守建築裝修防火規範。其房屋再裝修的施工設計圖紙,應按規定報公安消防部門進行消防安全審核。
第十六條 房屋再裝修涉及拆、改供暖、供電、供氣等設施的,應按規定到有關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七條 異產毗連房屋再裝修,涉及共用部位或設施的,再裝修申請人須徵得其他有關各方同意後,方可辦理房屋再裝修手續。
第十八條 非住宅房屋再裝修的工程施工單位或個人,必須按規定經有關管理部門進行資質審查,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後,方可在規定的資質範圍內,承擔房屋再裝修工程。
第十九條 房屋再裝修的施工單位和個人在房屋再裝修施工中,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嚴格按審批的施工圖紙、說明及範圍施工,並做好房屋再裝修工程隱、預檢記錄;
(二)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範和標準;
(三)房屋再裝修施工噪音不得超過法定標準,住宅房屋及其相毗連的非住宅房屋的施工,應在每日八時至十八時的時間內進行;
(四)房屋再裝修施工的渣土、雜物,應自行及時清運到指定的地點。
第二十條 非住宅房屋再裝修完畢後,再裝修申請人應在十日內,報請原批准房屋再裝修項目的管理部門驗收。原批准部門應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完成驗收工作。
住宅房屋再裝修完畢後,再裝修申請人應在十日內告知原批准部門查驗。
第二十一條 房產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應建立、健全對房屋再裝修行為的監督檢查制度,加強經常性監督檢查,及時查處違法行為。檢查人員進入現場實施檢查,應當依法出示有關證件。
被檢查的單位或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說明情況,提供必要資料。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規定批七條規定進行房屋再裝修的,由房產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處500元至1000元罰款。
第二十三條 對未經批准或超越批准範圍進行房屋再裝修或非住宅房屋再裝修未經驗收投入使用的,由房產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處100元至500元罰款。
第二十四條 進行房屋再裝修違反城建、規劃、環保、公用事業、市政、環衛、消防管理等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行政複議條例》的規定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因房屋再裝修侵犯他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房產管理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嶗山區(不含青島高科技工業園)、黃島區、城陽區和各縣級市,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房產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2月21日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發布的《青島市房產管理局關於加強對城市居民裝修公有住宅管理的通告》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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