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建築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若干規定

《青島市建築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若干規定》在2004.12.23由青島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建築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若干規定
  • 頒布單位:青島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4.12.23
  • 實施時間:2005.02.01
於2004年12月14日經市十三屆人民政府第1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第一條 為加強建築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高施工現場文明施工水平,改善施工現場從業人員的生活和工作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築工程現場的施工和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建築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並具體負責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他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建築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建築工程文明施工的具體管理工作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建築施工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負責。
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築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為施工單位提供必要的文明施工環境,及時支付相關費用,督促施工單位落實現場有關文明施工規定;有多個施工單位的施工現場的,應當有效協調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文明施工專項方案,建立健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落實崗位目標責任制。
施工單位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提出的違反文明施工的要求。
第六條 監理單位應當監督檢查施工單位文明施工工作的落實情況,對文明施工方面存在的問題,應當要求施工單位及時整改。對在要求的時間內未整改的,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七條 施工現場周邊必須進行封閉圍擋,圍擋牆的設定應當符合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在道路周邊的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的規定。禁止依靠圍擋牆堆放物料、器具等。禁止用圍擋牆做擋土、擋水牆或做宣傳牌(含廣告牌)、機械設備等的支撐體。
施工現場周邊設定廣告牌的,應當遵守戶外廣告設定的有關規定,保證廣告設施牢固、安全。
第八條 施工中的建築物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密目式安全網實施封閉圍擋,並保持整潔。
第九條 施工所需機械設備的設定應當安全、合理;施工現場的建築材料、構件等應當分類、分規格整齊有序存放,並設定標牌。
第十條 施工現場的施工作業區與生活區應當分離,保證安全。
城區施工現場的道路、生活區和加工區應當進行硬化處理,施工道路應當堅實抗壓、保障暢通。
施工現場的生活區應當按規定進行綠化,並加強日常維護。
第十一條 施工現場臨建設施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選址合理,搭建不得超過二層,並滿足安全、衛生、保溫、通風等要求;
(二)宿舍單間居住人數不得超過16人,人均居住面積不得少於2平方米,宿舍內應當配置餐具櫃,生活物品擺放整齊、有序。禁止設定通鋪、地鋪。禁止安排人員在未竣工建築物內住宿;
(三)食堂設定符合食品衛生法規的要求,並取得《衛生許可證》;
(四)廁所進行封閉,具備沖刷和清運條件,並及時消毒和清理,防止蚊蠅孳生,保障正常使用;
(五)具備衛生急救、飲水、洗浴、學習、娛樂等條件。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會同建設、監理單位對施工現場圍擋牆、臨建等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並建立巡查制度和驗收、巡查檔案。
第十三條 建築施工活動應當遵守環境保護有關規定,採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現場的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棄物以及噪聲、振動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燃熔瀝青或焚燒油氈、油漆、垃圾等易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物質。
第十四條 施工現場應當按規定設定建築垃圾集中堆放點分類堆放,按照批准的建築垃圾處置計畫及時清運處置,對有毒有害垃圾應當妥善處置;生活垃圾應當設定專用垃圾箱,並做到日產日清。施工現場應當設定沉澱池和排水系統,保持排水暢通,施工產生的污水泥漿不得溢流到臨街路面。禁止將未經沉澱處理的污水直接排入排水設施與河流。
城區施工現場出入口處應當設定車輛清洗設施,對駛出現場的車輛必須進行沖刷,防止污染城市道路。
第十五條 施工現場飲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並有保證飲水安全和防止水污染的措施。
施工現場食品採購、加工應當符合衛生標準。
施工單位應當為工人提供衛生防病設施和器具。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施工前應當按照有關傳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制定規章制度。
施工現場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落實衛生防疫措施,設定滅鼠、滅蚊蠅等器具,及時噴灑和投放藥物。
施工現場發現有食品、職業病中毒或傳染病患者,施工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救治,同時向當地衛生、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情況及時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調查處理,防止疫情擴散。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施工現場消防管理制度,保持消防通道暢通,合理配備消防器材並定期檢驗,確保消防器材完好有效。
施工單位應當按有關規定製定施工現場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物品管理制度,購買、運輸、保管、發放、使用等環節應當設專人負責。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自然災害及發生質量安全事故等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並進行演練。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避免施工擾民,妥善處理與周邊居民的關係,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採用多種形式,對工人進行文化、法制、技術及與建築施工有關的健康知識等方面的教育。倡導開辦職工夜校,豐富施工現場工人業餘文化生活。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處以1000元的罰款:
(一)違反本規定第九條,建築材料和構件等堆放混亂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四項,施工現場廁所達不到規定要求的;
(三)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建築垃圾未按規定進行堆放的;
(四)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未設定沉澱池或出入口處未設定沖刷車輛設施的。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處以3000元的罰款:
(一)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一款,未將施工現場的施工區與生活區隔離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一項,臨建設施達不到規定要求的;
(三)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二項,宿舍內居住人數、人均居住面積不符合規定或設定通鋪、地鋪的;
(四)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未制定各類應急預案的。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對責任單位分別處以5000元的罰款:
(一)違反本規定第四條,有多個施工單位的施工現場,建設單位未進行有效協調,造成施工現場管理混亂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七條,建設、施工單位依靠圍擋牆堆放物料、器具等及用圍擋牆做擋土、擋水牆或做宣傳牌(含廣告牌)、機械設備等的支撐體的;
(三)違反本規定第八條,施工單位未按要求對施工中的建築物進行封閉圍擋的;
(四)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施工、建設和監理單位未按規定對施工現場圍擋牆、臨建等設施進行驗收、巡查的;
(五)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建築施工對周邊居民造成影響,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未進行妥善處置的。
第二十四條 施工現場違反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建築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築、居民家庭裝飾裝修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建築的施工活動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20日青島市人民政府批准,1995年6月6日青島市建委、青島市衛生局發布的《青島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衛生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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