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建築工程文明施工若干規定》已經2002年8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2-08-26
【生效日期】2002-08-2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濟南市建築工程文明施工若干規定》已經2002年8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長謝玉堂
二00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第一條為加強建築工程施工現場管理,促進文明施工,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市區範圍內建築工程施工現場的文明施工管理。
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築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建築的施工現場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市建築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建築工程施工現場文明施工的統一管理,並委託市建築安全監督機構負責建築工程文明施工的具體管理工作。
環保、城管、衛生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築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建築工程文明施工的標準,制定防治施工揚塵、固體廢棄物污染等文明施工措施,並納入建築工程施工方案一併實施,所需費用列入建築工程造價。
第五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迸出口處醒目位置設定施工標牌,註明以下內容:
(一)施工單位簡介及工程項目負責人姓名、監督電話;
(二)工程概況;
(三)施工現場平面圖;
(四)建設單位、設計單位與監理單位名稱;
(五)其他應當註明的事項。
第六條施工現場搭建臨時設施、堆放機具、材料及設備布置,應當符合施工現場平面圖,不得隨意設定或亂堆亂放。
第七條施工現場應當實行封閉管理,建立健全安全保衛制度,在進出口設定門衛。
第八條施工單位應當採用環保型裝配式彩鋼板,在施工現場周邊連續設定圍擋,圈擋高度不低於1.8米。
新建工地臨時辦公用房、宿舍用房,應當使用環保型裝配式彩鋼板活動房,廁所、浴室、門衛室提倡使用環保型整體式鋼板房。禁止利用在建工程兼作辦公、生活臨時用房。
第九條施工現場的工地地面、進出口,應當進行硬化處理,並設專人負責清掃保潔,每天定時對施工現場路面進行灑水。
第十條對在臨街及居民區、商業區、學校等人口集中區域施工的建築工程主體,應當採用密目網全封閉防護。
在其他區域內施工的建築工程主體總高度30米以下的,應當採用密目網全封閉防護;30米以上的,應當採用密自網全封閉防護或半封閉防護。
第十一條建築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會同建設單位做好施工現場的維護、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建築工程竣工後,施工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清理施工現場,拆除圍擋和臨時設施,清除余料及其他廢棄物。
第十三條施工現場應當設定供、排水設施,施工場地不得積水,輸水管道不得跑、冒、滴、漏。
施工中產生的泥漿,應當進行沉澱處理,未經沉澱處理的,不得直接排入市政排水設施。
第十四條進入施工現場的施工機械在施工過程中,其噪聲和振動應當符合城市環境噪聲標準。
施工機械夜間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到環保部門辦理許可手續。
第十五條禁止在施工現場露天熔化瀝青或者焚燒油氈、油漆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物質。
第十六條施工現場堆放、使用砂石、粉灰等散裝建築材料,應當遮蓋或灑水壓塵。裝卸散裝建築材料,不得凌空拋揚。在施工現場不得攪拌混凝土。
駛出施工現場的車輛,必須清理車輪泥沙,不得污染城市道路。
第十七條施工中產生的建築垃圾和生活垃圾,應當分類、定點堆放,及時清運,不得亂堆亂放,多層、高層建築物內的垃圾必須袋裝清運,嚴禁向外揚棄。
第十八條施工現場內的油漆、稀料、乙炔、氧氣等易燃易爆物品,應當由專人保管,並採取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九條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應當嚴格遵守施工用電技術規範,不得任意拉線接電。
第二十條施工單位進行地下工程施工或在地下管線、高壓線路、動力設備附近施工時,應當根據建設單位提供的有關資料,採取安全防護措施。
第二十一條施工現場應當設定醫療急救設施、器材,生活、辦公區應當與施工作業區隔離,職工食堂應當按規定辦理衛生許可手續。
第二十二條任何單位或個人對施工擾民、影響周圍環境、危及人身安全及其他違反文明施工規定的行為,有權投訴、舉報。建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設立監督電話,接受投訴、舉報。
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由建築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對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二十條規定的,由建築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四條對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城管、環保、衛生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六條縣(市)城區內的建築工程施工現場的文明施工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2001年以175號政府令發布的《濟南市建築工程文明施工若干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