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規定

為加強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維護城市環境整潔,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廣州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規定》。該《規定》經2011年12月16日廣州市人民政府第13屆16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2012年1月5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2號公布。《規定》共31條,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規定
  • 外文名:Guangzhou city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regulations
  • 編號:第62號
  • 發布時間:2012年1月5日
  • 實施時間:2012年3月1日
  • 修訂時間:2017年10月18日
修改決定,發布信息,規定全文,附屬檔案內容,

修改決定

廣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58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廣州市城市道路臨時占用管理辦法〉等16件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17年10月18日市政府第15屆2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溫國輝
2018年2月13日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廣州市城市道路臨時占用管理辦法》等16件政府規章的決定
廣州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規定
(一)第五條修改為:“建設、水務、林業園林、港口等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統稱工程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以下職責,分別負責對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監督和管理:
(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文明施工以及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的監督管理。
(二)水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水務工程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
(三)林業園林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園林綠化工程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
(四)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港口碼頭工程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
(五)公路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公路交通工程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和工程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負責相關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
(二)第二十六條修改為:“建設單位未按本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進行通告的,由工程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布信息

第62號
《廣州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規定》已經2011年12月16日市政府第13屆16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長 陳建華
二○一二年一月五日

規定全文

廣州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規定
(2012年1月5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2號公布,根據2018年2月13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廣州市城市道路臨時占用管理辦法〉等16件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改)
第一條為加強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維護城市環境整潔,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文明施工,是指在工程建設和建築物、構築物拆除等活動中,按照規定採取措施,保障施工現場作業環境、市容環境衛生和施工人員身體健康,並有效減少對周邊環境不利影響的施工活動。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工程建設和建築物、構築物拆除的有關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搶險救災工程、鐵路和軍事建設工程不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文明施工管理的組織協調工作,並組織實施本規定。
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文明施工舉報熱線(12319),建立工程行政管理部門之間的信息交換和投訴快速處理機制。
第五條建設、水務、林業園林、港口等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統稱工程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以下職責,分別負責對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監督和管理:
(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文明施工以及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的監督管理。
(二)水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水務工程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
(三)林業園林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園林綠化工程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
(四)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港口碼頭工程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
(五)公路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公路交通工程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和工程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負責相關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
第六條各工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文明施工巡查制度,做好巡查記錄,並將企業實施文明施工管理情況納入企業綜合誠信評價體系。
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管理責任:
(一)在建設工程和建築物、構築物拆除工程招標或者直接發包時,明確文明施工的要求和措施,單列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用。
(二)在編制工程概算、預算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契約中明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及有關申請、審核、支付和結算等條款。
(三)在辦理施工許可時,提供施工契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有關檔案。
(四)在建設工程設計檔案確定前,組織設計單位對工程周圍建築物、構築物和各類管線、設施進行現場勘查,提出文明施工的具體技術措施和要求,並將工程所涉及建築物、構築物和管線、設施管理單位的書面意見以及環保行政部門提出的設計要求,提交給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道路管養單位。
(五)落實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檢查、督促、協助施工單位實施文明施工,不得要求施工單位降低文明施工標準。
第八條設計單位在編制設計檔案時,應當根據建設工程勘察檔案和建設單位提供的文明施工書面意見,對建設工程周邊建築物、構築物和各類管線、設施提出保護要求,並優先選用有利於文明施工的施工技術、工藝和建築材料。
第九條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管理責任:
(一)按照本規定要求,落實各項文明施工管理措施,落實文明施工責任人,建立文明施工檢查制度。
(二)實行施工總承包管理的工程,各分包單位應當遵守總承包單位的管理規定,落實分包工程的文明施工管理責任。
(三)根據建設單位的文明施工書面意見和設計檔案要求,在施工組織設計檔案中明確文明施工的具體措施,並提交監理單位審核確認後實施。
施工單位對施工活動中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應當及時整改。
第十條實施監理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管理責任:
(一)審核施工單位擬定的施工組織設計檔案,督促施工單位落實文明施工管理措施,審核確認施工單位文明施工措施費用使用情況。
(二)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施工單位有違反文明施工管理規定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施工單位拒不整改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停施工,並向建設單位報告。
(三)施工單位違反文明施工管理規定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及時向工程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不需要實施監理的工程,由建設單位履行前款規定的管理責任。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在距工程開工7日前,在現場周邊張貼開工通告,通告應當包括工程概況、施工計畫、建設各方責任單位名稱及項目負責人姓名、投訴舉報電話等內容。
對交通影響較大的城市道路占道施工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制定交通組織疏導方案、應急預案和道路修複方案,並通過市級以上電視台、報紙、廣播電台等媒體發布施工通告、公交臨時調整等信息。
第十二條施工現場應當按照下列要求設定相關設施:
(一)在醒目位置設定施工銘牌,並張貼有關許可證件。施工銘牌應當明確項目名稱,建設、施工、監理單位及項目負責人姓名,監督機構名稱,開工、計畫竣工日期和監督投訴電話等。
(二)施工作業區與辦公、生活區應當分開設定,具有足夠的安全距離,採取相應的隔離措施;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的,不得設定辦公場地、宿舍等非必要區域和設施。
(三)施工現場四周應當設定連續、封閉的圍檔。管線工程、非全封閉的城市道路等工程應當使用路攔式圍檔。
(四)工地內車輛出入口應當設定洗車場地和沉澱池,配備高壓沖洗水槍;不具備設定洗車設施的管線工程、非全封閉的城市道路等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採用移動式沖水設備沖洗工地車輛,並安排工人保潔。
(五)工地外立面腳手架使用鋼管搭設,禁止使用竹子搭設或者鋼竹混搭,腳手架桿件應當塗裝規定顏色的警示漆,不應有明顯銹跡,立面統一採用綠色密目式安全網圍蔽。
(六)施工現場的建築材料和設備設施,應當按照施工總平面圖劃定的區域存放整齊,並設定標籤,不得堆放在現場圍蔽以外。
(七)施工現場道路應當暢通,並設定通暢的排水設施和應急設施。
第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有關規定防止施工噪聲污染,噪聲排放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噪聲排放標準。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建築施工場界噪聲測量辦法對施工現場產生的噪聲值進行監測。
第十四條施工單位應當遵守下列防治揚塵的規定:
(一)建設工程應當使用散裝水泥或者商品混凝土;由於交通、施工場地等客觀條件限制,需要使用袋裝水泥的,應當經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批准。
(二)施工現場堆放的散體建築材料,應當採取密閉或者遮蓋等防塵措施。
(三)禁止凌空拋撒建築廢棄物,建築廢棄物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及時清運消納。
(四)散體物料運輸應當遵守本市散體物料管理的有關規定。
(五)拆除工程施工應當採取噴淋除塵措施。拆除工程完工後30日內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建設單位應當採取覆蓋、地面硬化、簡易綠化等措施。
(六)裝卸建築散體材料或者在施工現場粉塵飛揚的區域,應當採取遮擋圍蔽或者噴水降塵等措施。
(七)禁止燃燒建築廢棄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應當向水務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施工排水許可手續,並按規定進行臨時排水接駁。
施工現場應當設定沉澱池和排水溝(管)網,禁止直接將工地泥漿排入城市排水管網或者河道。
第十六條施工單位進行電焊作業或者夜間施工使用燈光照明的,應當採取有效的遮蔽光照措施,避免光照直射居民住宅。
除滿足工地夜間安全保衛需要外,工地於夜間22時至次日6時應當停止使用強照光源。
第十七條在城市道路上施工作業的,施工單位應當在經批准的路段和時間內施工作業,並在距離施工地點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採取防護措施。
在城市道路上進行養護、維修施工作業時,應當按照規定設定規範的安全警示標誌和安全防護設施。道路養護施工作業車輛、機械應當安裝警示燈,噴塗明顯的標誌圖案,作業時應當開啟警示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
建設工程鄰近人行道或者車行道的,施工單位應當在道路上方搭建安全防護設施,並設定警示和引導標誌。
第十八條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做好建設工地施工現場安全保衛工作,落實防盜、防火措施。
第十九條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應當做好對周邊單位、社區有關施工影響的隨訪、復訪工作,根據反饋意見改進文明施工工作。
第二十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文明施工檔案,記錄文明施工情況。
第二十一條建設工程竣工後,施工單位應當在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前拆除工地圍蔽、安全防護設施和其他臨時設施,並清運廢棄物。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工程竣工後,施工單位應當清除道路上的障礙物,消除安全隱患,並在批准施工期限屆滿前清理場地。
第二十二條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具體標準,按本規定所附《廣州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標準》執行;需要調整的,由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組織修訂並公布。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各工程行政管理部門建立本市文明施工評價制度,組織進行企業文明施工評價,將評價結果交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後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違反本規定的施工行為。
第二十四條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未履行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文明施工管理責任的,由工程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並記入企業文明施工評價檔案。
第二十五條監理單位、建設單位未履行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文明施工管理責任的,由工程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工程行政管理部門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建設單位未按本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進行通告的,由工程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施工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施工現場設施不符合要求的,由工程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施工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燈光照明要求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四)項、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按照《廣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細則》確定的分工實施行政處罰。
違反本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其規定處罰。
第三十條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內容

廣州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標準
一、施工圍蔽
(一)圍牆。
1.房屋建築工程、工期在半年以上的市政工程、水務工程和建築物、構築物拆除工程應採用圍牆封閉。
2.統一採用磚砌18厘米厚磚牆,高度2米並壓頂。
3.應砌築基礎底腳和牆柱,基礎底腳埋地深度不小於50厘米,牆柱之間距離不宜超過3米,牆柱與牆體連線應牢固、安全、可靠。
4.外牆面應批盪抹光和美化處理,鼓勵建設工程採用特色造型和綠化外牆。
5.利用牆面設定商業廣告和公益廣告的,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廣州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
(二)圍板。
1.工期在半年以下15日以上的市政工程、水務工程和拆除工程宜採用圍板封閉。
2.採用輕型鋼架鋁扣板(壓型板)或裝配式雙面彩鋼夾心板(板房板),高度1.8米,圍板用角鋼支撐,並通過C型鋼柱與在地面固結,鋼柱間距不大於3.3米。
3.圍蔽腳線統一採用磚砌20厘米高、18厘米厚磚牆,防止余泥雜物瀉出圍板外。
4.支柱、支座、弧形彩色壓型鋼板的連線必須牢固、安全、可靠,圍板的顏色應一致。
5.臨近機動車道的圍蔽應設定成品鑄鐵或鋼製防撞桿,按交通相關管理規定設定夜間反光警示標誌。
(三)密扣式鋼圍欄(鐵馬)。
工期在15日以下的市政工程、水務工程宜採用標準密扣式鋼圍欄(鐵馬)圍蔽。
二、工地出入大門
(一)工地大門和門柱應牢固美觀,高度不應低於2米,寬度不宜少於5米。
(二)大門使用材料與圍牆、圍檔等相適應,大門上應有企業標識。
三、場地管理
(一)施工現場應當採用以下硬底化措施。
1.施工現場大門內外通道、臨時設施室內地面、材料堆放場、鋼筋加工場、倉庫地面等區域,應當澆厚度不小於20厘米,強度不低於C15的混凝土進行硬底化。
2.施工現場內裸置3個月以上的土地,應當採取綠化措施;裸置3個月以下的土地,應當採取覆蓋、壓實、灑水等壓塵措施。
(二)施工現場內設定的臨時設施(辦公室、宿舍、廚房、廁所、臨時水電設施、倉庫)統一採用整體裝配式活動房或磚砌房屋。
現場使用的整體裝配式活動房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磚砌臨設統一採用磚牆、鋅鐵瓦蓋,牆內外面批盪刷白,屋蓋應採取防颱風加固措施。
(三)施工場地應有循環幹道,且保持經常暢通,不堆放構件、材料,道路應平整堅實,無大面積積水。機動車通道的寬度不宜少於3.5米,外側應設定排水溝。
(四)工地內車輛出入口應當設定用混凝土撓搗的由寬30厘米、深40厘米溝槽圍成寬3米、長5米的矩形洗車場地和沉澱池,配備高壓沖洗水槍,駛離工地的機動車輛應當在駛出前沖洗乾淨。不具備設定洗車設施的市政、管線工程,施工單位應採用移動式沖水設備沖洗工地車輛,並安排工人保潔。
(五)設定排水溝(管)網,保證暢通排水。工程施工的廢水、泥漿應經流水槽或管道流到工地集水池統一沉澱處理,不得隨意排放和污染施工區域以外的河道、路面。
(六)安全網張掛平整,密拼連線、整齊美觀,不得漏掛、脫落。拆除工程使用的立面圍網應不透塵,色彩宜與周邊環境相協調。
(七)現場實行封閉管理。
1.出入口處應有專職門衛人員及門衛管理制度,切實起到門衛作用。
2.進入施工現場的人員都應佩戴“建設工程平安卡”等工作卡,工作卡應佩戴整齊。
(八)不得在經審批占用市政道路施工範圍設定辦公場地、宿舍等設施。
四、生活設施
(一)生活區應設定以下設施:茶水間、盥洗池和淋浴間、水沖式或者移動式廁所、密閉式垃圾容器等。夏季施工期間應當配置茶水亭和茶水桶等防暑降溫設備設施。
(二)廚房。
1.施工現場設定集體廚房的,應當遠離建築物排柵、作業場所、污水溝及其他污染源。廚房內要求通風、衛生,經常保持清潔,生熟間要分隔,內牆要鋪貼高2米的白瓷片,其餘抹平掃白,廚房內灶台、工作檯等設施和售飯視窗內外窗台也應鋪貼白瓷片,門窗及洞口要設定紗窗,地面排水良好。
2.食堂建築、食堂衛生必須符合有關衛生要求。如炊事員必須有衛生防疫部門頒發的體檢合格證,生熟食應分別存放,食堂炊事人員穿白色工作服,食堂衛生定期檢查等。
3.食堂應在明顯處張掛衛生責任制並落實到人。
(三)宿舍。
1.應當具備防潮、通風、採光性能,人均床鋪占有面積不小於1.7平方米,並進行適當分隔。
2.每25人應設一個直接出入口,主要通道寬不少於1.2米。
3.15人以上居住的宿舍門寬不少於1.2米。
4.男女宿舍和沐浴應能滿足施工高峰期的需要。
5.工人宿舍內部設施應當整齊清潔,生活用品分類統一存放。
6.宿舍內要有管理制度,並落實治安、防火、衛生管理責任人。
(四)廁所。
1.應當設定洗手槽、便槽自動沖洗設備、加蓋化糞池,禁止將糞便直接排入下水道和河道。
2.內牆裙應當鋪貼高度1.5米的白瓷片,便槽內底部和旁側應鋪貼白瓷片,地面、蹲台採用水泥漿抹面。
3.對廁所要落實專人清掃,定期噴藥,不得有異味,要保持清潔衛生。
五、施工現場標牌
(一)施工現場的進口處應有整齊明顯的“五牌一圖”:
工程概況牌;管理人員名單及監督電話牌;消防保衛牌;安全生產牌;文明施工牌和施工現場總平面圖。
(二)標牌製作、標掛應規範整齊,字型工整。
(三)施工現場應該設定讀報欄、黑板報等宣傳園地,豐富學習內容,表揚好人好事。
六、噪聲污染控制
(一)在市區行政街和城鎮噪聲控制範圍內的建築、裝飾、市政工程、清拆施工場地,使用各種鑽樁機、鑽孔機、攪拌機、推土機、挖掘機、卷揚機、振盪器、電鋸、電刨、鋸木機、風動機具和其他施工機械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除搶修和搶險工程外,其作業時間限制在6時至22時。
(二)易產生噪聲的混凝土輸送泵、大型空氣壓縮機和柴油發電機等作業設備,儘可能設定在施工現場中遠離居民區一側的位置,並在設有隔音功能的臨房、臨棚內操作。距離住宅、醫院、學校等建築物不足5米的施工現場,應當設定具有降噪功能的圍檔。
(三)需要爆破作業的,經公安機關批准後,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
七、揚塵污染控制
(一)施工現場放置散裝水泥、砂漿罐(筒庫)等存儲設備的,設備所有人負責向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報送登記表。
(二)施工現場土方應集中堆放,100%採取覆蓋或固化等措施。
(三)拆除工程必須採取噴水降塵措施,氣象預報風速達到5級時,應當停止拆除工程施工。渣土要在拆除施工完成之日起3日內清運完畢,並應遵守拆除工程管理的相關規定。
八、保健急救
(一)人數超過500人的施工現場,應當設立醫療室,其他施工現場必須設立有效的醫療急救箱。
(二)施工現場應有經培訓合格的急救人員,懂得一般急救處理知識。
(三)為保障作業人員健康,應在流行病發季節及平時定期開展衛生防病的宣傳教育。
九、建築廢棄物和生活垃圾處理
(一)施工現場設密閉式垃圾站,按照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關於垃圾分類管理的有關規定,實行垃圾分類存放。
(二)生活垃圾應及時清理,集中運送裝入容器,並設專人管理。
(三)現場不得焚燒有毒、有害物質,有毒、有害物質的處置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十、臨時性建築工程、農民自建低層住宅以及其他總投資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築面積300平方米以下小型工程的文明施工標準
(一)採用藍色波紋板圍蔽,立面採用綠色安全網防護。
(二)施工作業時間限制於每日6時至22時。
(三)建築余泥或固體廢棄物排放應當遵守本市的有關規定,運輸車輛駛出工地時應沖洗乾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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