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辦法

《昆明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辦法》已經2008年9月23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99次常務會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辦法
  • 通過時間:2008年9月23日
  • 實行時間:2009年2月1日
  • 地區:昆明市
第一條 為提高昆明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創造整潔的市容市貌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施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搶險救災和農村居民自建低層聯體式和單戶獨院式住宅建設的文明施工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堅持層級管理與屬地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實行文明施工責任制。
第四條 昆明市人民政府負責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管理部門”)對本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進行監督、協調和指導,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管理部門”)具體對所屬區域內建設工程文明施工實施監督管理。
環保、城管、市政公用、園林綠化等相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做好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昆明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昆明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昆明滇池國家旅遊度假區管委會、昆明空港經濟區管委會、呈貢新區管委會,具體負責所屬區域內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文明施工質量標準,在相關契約中明確施工、監理單位的文明施工責任,並督促施工、監理單位執行文明施工規範。
第七條 建設工程施工單位對文明施工負責。
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文明施工全面負責,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管理,對總承包單位負責。
第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文明施工措施,落實文明施工責任制,實行文明施工目標管理。
第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批准的建設工程施工場地範圍內施工。需要擴大施工場地或者臨時占用道路、綠地等市政基礎設施的,應當依法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後方可占用。
第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設定施工標誌牌和施工現場總平面圖以及安全生產、消防保衛、環境保護、文明施工、市容保潔責任書等制度牌。施工標誌牌應當標明建設工程名稱,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名稱,項目經理姓名和聯繫電話,開工和計畫竣工日期以及施工許可證批准文號等。
第十一條 施工現場管理人員應當佩戴工作牌。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對建設施工現場設定的圍擋應當符合規定標準,做到磚砌圍牆壓頂,彩板圍擋橫平豎直,並結合周邊環境情況採用多種形式進行美化、保持整潔,色彩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需要在臨時圍擋上設定廣告的,應當向相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後方可設定。
第十三條 施工現場要保持場容場貌整潔,物料分類整齊堆放。
第十四條 施工現場應當根據工程規模設定醫療衛生室或者配備保健醫藥箱,配置專(兼)職急救人員及醫療急救器材。
施工現場應當建立水沖式廁所,廁所牆面抹灰刷白,設專人負責,並定期進行沖刷、消毒。
第十五條 施工現場的臨時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應當分開設定,並保持安全距離;職工的膳食、飲水場所應當符合衛生標準;
不得在未竣工的建築內設定臨時辦公室、職工宿舍等。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採取下列措施防止環境污染,保持作業場所衛生:
(一)施工現場內的地坪應當平整、硬化,道路堅實暢通,入口處應當設定一定長度的混凝土路面和車輛沖洗設施,車輛應當清洗後出場;
(二)設定排水設施,保持排水系統暢通,確保地表無大面積積水;
(三)設定沉澱池,妥善處置泥漿、廢水;
(四)易產生揚塵的水泥、砂石等物料應當存放入庫或者遮蓋;
(五)分類堆放並及時清運建築垃圾和生活垃圾;
(六)防止工程施工用的油料、化學物品、外加劑等滲漏或發生危害。
第十七條 施工現場禁止下列行為:
(一)將建築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築垃圾;
(二)凌空拋撒或者向建築物外拋擲建築垃圾、廢棄物;
(三)焚燒油氈、橡膠、塑膠、皮革、垃圾以及其它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氣體的物質;
(四)攪拌混凝土;
(五)接納或者使用未封閉、無遮蓋的運輸建築材料及建築垃圾的車輛。
第十八條 承擔拆除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文明施工方案,並將方案報送工程所在地管理部門備案。拆除工程現場應當設定圍擋,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揚塵等污染環境。
第十九條 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嚴格控制施工區域占路範圍和占路時間。因工程建設需要挖掘或占用道路的,建設單位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經批准後方可進行城市道路挖掘作業。
第二十條 施工需要臨時停水、停電、停氣、中斷交通等可能影響到施工現場附近的單位和居民的工作生活時,施工單位應當按規定報有關部門批准,並事先通告可能受影響的單位和居民。
施工造成施工現場附近居民出行不便的,施工單位應當按規定報經有關部門批准,設定安全的便道、便橋,方便居民出行。
第二十一條 對施工現場內產生噪聲、振動的施工設備和機械,施工單位應當採取消聲、減振、降噪措施。
主城區內,施工過程中使用機械設備,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施工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前15日向工程所在地的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噪聲污染審批管理手續。
主城區內,禁止在12時至14時、22時至次日6時進行有噪聲污染的建築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混凝土澆灌、樁基沖孔、鑽孔樁成型等生產工藝需要連續作業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建設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前,施工單位應當拆除施工現場圍擋、安全防護措施和其它臨時設施,及時清場,做到工完、料淨、場地清。
第二十三條 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文明施工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有關規定。
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違反文明施工規定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及工程所在地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管理部門舉報、投訴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各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舉報、投訴獎勵制度,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
第二十五條 管理部門應當認真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定期對施工現場進行文明施工檢查,及時糾正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違反文明施工要求的行為。檢查情況應當記錄存檔。
管理部門接到違反文明施工行為投訴舉報的,應當及時受理、查處。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由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50元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五)項、第十八條規定的,由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文明施工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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