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鎮房屋裝飾改造管理規定

昆明市城鎮房屋裝飾改造管理規定是一份地方法規,發布於1995-11-08,目的是加強昆明市城鎮房屋裝飾的改造管理,保證裝飾質量,確保房屋的整體穩定性,抗震性和結構安全,促進房屋合理有效利用。

【發布單位】82305
【發布文號】昆政復[1995]51號
【發布日期】1995-11-08
【生效日期】1995-11-0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昆明市城鎮房屋裝飾改造管理規定
(1995年11月8日 昆政復〔1995〕51號)
第一條 為加強昆明市城鎮房屋裝飾的改造管理,保證裝飾質量,確保房屋的整體穩定性,抗震性和結構安全,促進房屋合理有效利用,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對城鎮原有房屋進行擴建、改造和裝飾,均適用本規定。
凡使用和居住於同一幢房屋內的各房屋產權人和使用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城鎮原有房屋,是指昆明市行政轄區範圍內已取得城市房屋所有權證書或納入城市房屋管理範圍,已投入使用的房屋。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的改造和裝飾,是指因功能需要和為達到一定環境質量,要改變房屋原設計的結構布置和設施,使用裝飾材料對房屋的外表和內部進行改造裝飾處理的工程活動,包括拆牆打洞、移門改窗、改造廚房和衛生間,增設隔牆和陽台,影響房屋結構和承載能力的工程裝飾及改造。
居民住戶在不改變房屋結構、不影響房屋安全的前提下對住房進行面層塗料、貼牆紙、鋪貼面磚等簡易裝飾活動不在本辦法管理範圍之列。
第五條 昆明市房地產管理局是全市城鎮房屋安全管理和裝飾、改造的行政主管機關。市房屋安全鑑定機構負責市轄四個區城鎮房屋的安全鑑定、裝飾改造的安全鑑定管理和審批工作,並對市屬八縣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和檢查。
第六條 市屬八縣建設或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縣轄區範圍內城鎮房屋安全和房屋裝飾、改造的管理及審批。
第七條 市、縣區建築工程管理部門及其質檢機構,是全市城鎮房屋裝飾、改造工程及其質量監督管理的機關,按市政府的規定負責對四個區和八縣的裝飾、改造工程的質量檢定進行管理。
第八條 市、縣房屋安全鑑定管理部門對城鎮房屋進行裝飾、改造管理時,按物價管理部門核准的收費標準,收取一定的管理費。房屋安全技術檢測鑑定費按國家和省的規定收取。
第九條 房屋裝飾、改造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削弱房屋結構整體穩定性和抗震能力;
二、不得影響房屋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按設計標準、規範文明施工;
三、不得自行變更房屋的主體結構(含基礎、柱、牆、梁、板、樓梯和屋面結構)和公共設施(如給排水管道、供電設施、氣暖設施等);
四、不得影響相鄰住戶居住安全和環境,不得損害他人和社會公共利益;
五、嚴重損壞房屋和局部有險情的房屋,應先修繕加固,達到安全使用,方可裝飾;整幢危險房屋,不得再進行裝飾;
六、房屋裝飾改造,要做到安全適用、經濟合理、最佳化環境,並符合城市規劃、消防、供電、環保、給排水、抗震防震等有關規定。
第十條 房屋產權人、使用人,需要進行房屋裝飾、改造工程,必須向市、縣房屋安全管理部門申請,先進行房屋安全鑑定和批准,然後持房屋安全鑑定書和審批意見,報市、縣建築工程或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消防、抗震防震管理部門批准,方可實施。
第十一條 房屋使用人裝飾改造房屋,必須徵得房屋所有權人同意,並簽訂協定。協定應明確裝飾改造範圍、修繕、拆遷、補償等內容。
第十二條 申請房屋裝飾改造,應遞交以下資料:
一、房屋裝飾改造申請書;
二、房屋所有權證和具有法律效力的有關證件(如租賃、協定、證明等);
三、原房屋建築結構設計、施工圖及其有關技術資料;
四、新裝飾改造的初步設計議案和施工圖;
五、文化娛樂場所營業用房,還應遞交營業執照複印件。
第十三條 房屋裝飾改造工程,應進行質量和安全監督。裝飾改造工程竣工,必須經房屋安全鑑定、質量監督、公安消防、抗震防震等有關管理部門認定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四條 文化娛樂場所營業用房(含歌舞廳、卡拉OK廳、餐飲館、茶社等)的裝飾改造,必須嚴格遵守防火規範和防火安全管理規定,並實行定期房屋安全年檢制度,由市、縣房屋安全鑑定和公安消防管理部門實施監督檢查。
對已營業不符合房屋安全的,由市、縣房屋安全和公安消防管理等部門責令其限期停業整改,經驗收合格後,方可營業。
第十五條 房屋產權人或房屋使用人,未按本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和未經房屋安全鑑定,擅自進行房屋裝飾改造工程,按違章裝飾改造處罰。管理部門有權責令其停工和修復。
房屋產權人或使用人,因裝飾改造,損壞毗連房屋,應負責修復或賠償。
第十六條 未經批准按規定進行裝飾改造,擅自拆改房屋結構,影響房屋正常使用和安全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予以通報批評、罰款、責令停工修復、扣收房屋產權證等處罰。造成房屋安全使用事故的,追究責任人法律責任,觸犯刑律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房屋安全鑑定單位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中,如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出具的房屋安全使用結論錯誤,造成房屋安全使用事故或不良後果的,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提請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昆明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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