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合作建房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日期:1993-09-2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2305
【發布文號】昆政復[1993]63號
【發布日期】1993-09-21
【生效日期】1993-10-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昆政復[1993]63號
【發布日期】1993-09-21
【生效日期】1993-10-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昆明市合作建房管理暫行辦法
(1993年9月21日昆政復(1993)63號)
第一條為調動單位和個人合作建房的積極性,解決城鎮居民住房困難,改善居住條件,加強對城鎮合作建房的組織和管理,根據《昆明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和國務院住房制度領導小組、建設部、國家稅務局制定的《城鎮住宅合作社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昆明市合作建房管理工作和業務指導,由昆明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
第三條本市合作建房的組織形式是住宅合作社。住宅合作社是經昆明市房管局批准,由城鎮居民和職工為解決自身困難而自願參加,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公益性合作經濟組織,具有法人資格。
第四條凡具有我市城鎮常住戶口,家庭收入為中低水平的住房困難戶、危房改造戶,承認合作社章程,經所在單位同意,均可申請加入住宅合作社。
第五條住宅合作社的組建原則:在政府扶持和單位資助下,由合作社社員個人出資,實行獨立核算、共同建造、民主管理、自我服務。
第六條住宅合作社的主要任務是發展社員,組織社員籌集建房資金,負責本合作社內房屋的具體管理、維修和服務,反映社員的意見和要求,培養社員互相合作的意識,興辦為社員居住生活服務的其他事業。
第七條住宅合作社通過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制定合作社章程,選舉產生住宅合作社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為住宅合作社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本合作社內的日常管理、維修和服務。
第八條住宅合作社的類型
(1)由昆明市或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直接組織的,為社會型住宅合作社。
(2)由單位自行組織或者聯合組織的,為單位住宅合作社。
(3)由昆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其他類型的住宅合作社。
(1)由昆明市或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直接組織的,為社會型住宅合作社。
(2)由單位自行組織或者聯合組織的,為單位住宅合作社。
(3)由昆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其他類型的住宅合作社。
第九條各類住宅合作社須經批准方可組建。社會型合作社,由市房管局合作建房經營管理處報市房管局審批,並報市政府備案。單位型住宅合作社,由組建單位報市房管局審批。各類住宅合作社的組建單位提出辦社申請時,應同時提交辦社方案、合作社章程(草案)、建設計畫和資金來源等材料。
第十條社會型和單位型住宅合作社,按國家和省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免徵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營業稅、一次性契稅和房產稅;免徵舊城改造基金、人防費、商業網點配套費和地區差價;減半徵收市政設施配套費、公共設施費。利用單位原有空地組建的單位型住宅合作社,如按規定自己配置學校的,免徵耕地占用稅和中學設施附加費。
第十一條住宅合作社的建房指標,由計畫部門分塊下達,可不受固定資產投資規模的限制。住宅合作社組建單位可向市房管局或住宅合作社所在地的縣區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建房指標。
第十二條住宅合作社的建房用地,社會型住宅合作社,由政府統一划撥或由合作建房經營管理處通過土地管理部門徵用;單位型住宅合作社,利用單位原有空地,或是使用政府統一徵用的土地。
各類住宅合作社的建設,均應服從城市規劃的要求。
各類住宅合作社的建設,均應服從城市規劃的要求。
第十三條住宅合作社資金的籌集渠道:
(1)社員交納的建房資金;
(2)社員個人的住房公積金;
(3)銀行貸款;
(4)政府和社員所在單位的資助;
(5)社員個人的其他合法收入。
(1)社員交納的建房資金;
(2)社員個人的住房公積金;
(3)銀行貸款;
(4)政府和社員所在單位的資助;
(5)社員個人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條社會型和其它類型的住宅合作社,社員的出資標準,按經物價部門批准的價格執行。單位型住宅合作社社員的出資標準,按不低於合作住宅土建造價的標準交納,最低標準,每平方米建築造價不得低於250元。
第十五條參加住宅合作社社員的購房款,可一次付清或分期付清,但首次付款必須交納建房總投資銀行50%。剩餘部分的還款期限,社會型住宅合作社為1-3年; 單位型住宅合作社為此3-5年,最長不得超過10年。
第十六條合作建房資金和維修費由組建單位統一收取,並納入昆明市合作建房帳戶中專戶存儲,專項用於本社內住宅的建設、維修和管理。組建單位可根據存款情況向銀行申請低息貸款或抵押貸款。各個住宅合作社的建設資金,由市房地產管理局合作建房經營管理處按各個合作社財務計畫和工程進度統一從昆明市合作建房帳戶中撥付。
第十七條各類住宅合作社房屋產權,根據資金來源的不同渠道,分別為單位和社員共有,社員個人所有。凡全由社員個人出資的合作社住宅,房屋產權證發給社員本人。屬單位和個人共同投資的,產權證書註明出資比例,分別發給出資單位和社員本人。
各類住宅合作社的房屋產權具有占有權、使用權、有限收益權和有限處分權,可以繼承。住宅合作社社員的房屋須出售時,只能出售給本合作社、曾出過補貼的單位和市房地產管理局。售房資金扣除有關稅費後,由出資單位和個人按出資比例分配。住宅合作社的住房禁止出租。
房屋產權登記和轉移變更登記,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辦理。
各類住宅合作社的房屋產權具有占有權、使用權、有限收益權和有限處分權,可以繼承。住宅合作社社員的房屋須出售時,只能出售給本合作社、曾出過補貼的單位和市房地產管理局。售房資金扣除有關稅費後,由出資單位和個人按出資比例分配。住宅合作社的住房禁止出租。
房屋產權登記和轉移變更登記,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辦理。
第十八條各類住宅合作社的建設,由市合作建房經營管理處負責組織施工,並對工程質量、工程進度實行監督和管理。
第十九條各類住宅合作社的組建單位,要按時向市房地產管理局合作建房經營管理處報送規定的統計報表,並遵守本辦法的各項規定。
第二十條住宅合作社的合併、分立或終止,依照《城鎮住宅合作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各類住宅合作社應向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繳納管理費,繳納標準按市物價部門批准的標準執行。
第二十二條無能力單獨承辦職工住宅合作社的單位,可與其他單位聯辦、合辦住宅合作社;或參加市或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直接組織的社會型住宅合作社。
第二十三條凡無能力承辦職工住宅合作社的單位,可採取集資建房的形式,其審批程式參照本辦法第九條執行。其他事項比照合作建房內容和《昆明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合作社住宅公共部分的維修費用,由建房資金的出資單位和社員個人繳納。出資單位按其建房投資總額2.5%的標準一次性繳納;社員個人按其建房投資總額1.5%的標準每年繳納。住宅合作社管理、維修和服務的具體辦法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
第二十五條對未經批准組建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住宅合作社,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令其補辦手續、限期改正或予以撤消。
第二十六條住宅合作社或社員個人擅自向社會出售、出租住宅的,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限期改正、罰款、沒收非法所得等處罰,對倒買住宅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昆明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和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1993年10月1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