祿勸彝族苗族自治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

祿勸彝族苗族自治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由祿勸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祿勸彝族苗族自治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
  • 類型:辦法
  • 地區:祿勸彝族苗族自治縣
  • 條數:五十一條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規劃建設,第三章 準入管理,第四章 配租管理,第五章 租賃管理,第六章 退出管理,第七章 監督管理,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住房保障體系,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多渠道解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根據《雲南省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昆明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轄區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建設、準入、配租、租賃、退出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財政投入或者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築面積標準,按照合理標準組織建設或者通過長期租賃等方式籌集,並按照規定的租金標準,面向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群體供應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條 祿勸彝族苗族自治縣(以下簡稱“縣”),應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給予資金投入和政策支持,將建設資金、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建立健全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工作的目標考核制和責任追究制。
第五條 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簡稱住建部門,負責對全縣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牽頭協調相關部門制定規劃、計畫、建設和管理的配套政策。
縣發改、國土、財政、民政、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商、稅務、金融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配合縣住建部門做好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六條 縣住建部門根據全縣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建設計畫,結合本縣區域內經濟社會發展狀況、戶籍人口以及公共租賃住房需求制定公共租賃住房年度建設計畫。
編制年度建設計畫應符合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結合國家和省、市下達的計畫指標,會同縣發改、財政、國土等行政管理部門,確定規劃選址及用地計畫,報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畫,在用地指標上予以優先保障。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的用地,以劃撥或者協定出讓方式供地。協定出讓方式供地價格按照國家規定計算。
第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選址,應當安排在交通便利、基礎設施配套的區域。規劃設計按照節約集約、節能環保的原則,做到功能完善、經濟適用。
第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採取由政府投資建設(以下簡稱政府統建)、企業與政府共同投資建設(以下簡稱政企共建)、企業投資及其他民間資本投資建設(以下簡稱企業投資建設)、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項目中按照一定比例配建(以下簡稱商品房配建)等多種模式建設,以及通過購買、改建、在市場上長期租賃住房等多渠道籌集。
第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的主要來源:
(一)中央、省、市安排的專項補助資金;
(二)縣財政年度預算安排的資金,以及調劑安排的專項資金;
(三)金融機構貸款和公積金貸款;
(四)其他來源。
第十一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應當配套建設一定比例(15%)的商業服務設施,其他配套設施按照有關規定設定。
第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成套住房建設以一居室或者兩居室的小戶型為主,應當進行簡易裝修,配備必要的生活設施;宿舍型住房按照《宿舍建築設計規範》建設。
第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備案之日起20日內,將竣工項目的房源基本情況報市住建(保障)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公共租賃住房產權按照“誰投資、誰所有”的原則。通過委託運營單位實施建設的、按持有產權進行經營管理;政企共建、按照約定明確產權比例進行經營管理;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建,完工後按契約約定移交政府,由政府以約定價格回購的管理模式。
房屋權屬登記部門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時,應當註明“公共租賃住房”和產權比例。
政企共建、企業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產權轉讓時,依法辦理相關手續,並報縣住建部門備案。轉讓後不得改變原土地和房屋的性質、用途,以及配套設施的規劃用途。
第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優惠政策:
(一)用地享受國家、省、市出台的相關優惠政策;
(二)免收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涉及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異地安置人防建設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三)國家、省、市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經營環節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第三章 準入管理

第十六條 在本縣工作或者創業、居住的無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3平方米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或者單身人士,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一)具有本縣城鎮戶籍的最低收入和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單身人士、新就業職工;
(二)在本縣有穩定職業1年以上的祿勸籍農業轉移人口或進城務工人員,持有當地公安派出所核發的居住證,交納社會保險的;
(三)在本縣有穩定職業3年以上的非本縣戶籍外來務工人員以及符合條件的其他群體。
(四)本地戶籍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持有當地公安派出所核發的居住證,並在當地工作滿1年(含)以上,交納社會保險的;
(五) 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原則上為:一個家庭或者單身人士,只能申請租賃1套成套住房;單身人士也可以申請合租1套成套住房或者宿舍型住房。以家庭為單位申請的,需確定一名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成員為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為共同申請人。單身人士申請的,本人為申請人。申請人須年滿18周歲,並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八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收入標準原則上為:單身人士月收入不高於國家規定的“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的85%;2人以上(含2人)家庭月收入不高於家庭實際人數乘以國家規定的“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的85%。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收入和財產的具體標準,將根據經濟發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價指數等因素,實行動態管理,適時調整。由縣住建部門會同民政、發改、財政等部門制定,經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一)申請之日前3年內有私有房產產權轉讓記錄的;
(二)擅自轉租直管公房或者轉讓直管公房承租權的;
(三)已享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
(四)已取得拆遷安置實物補償或已領取拆遷安置補償金;
(五)已享受經濟適用住房(包括房改房、安居房、直管公房、集資建房、合作建房、解危解困房等)政策;
(六)財產超過一定限額的;
(七)其他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情形。
第二十條 申請人應當提交城鎮保障性住房申請書、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婚姻證明、畢業證書(明)、工作證明、收入證明、社會保險交納證明、住房和財產狀況等證明材料,非當地戶籍的申請人應當同時提供公安派出所核發的居住證。
申請人應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如實申報家庭住房、收入和財產狀況,聲明同意接受審核部門調查核實其家庭住房、收入和財產等情況。審核部門對申請人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查時,相關管理部門及單位應當依法提供便利。
第二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受理、初審、複審、終審,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申請、受理。申請人向戶籍(居住證)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社區提出申請。申報材料符合規定的,應當受理,並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
(二)初審。鄉鎮(街道辦)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家庭人口、戶籍、收入、住房、財產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對調查核實符合規定條件的,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並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將申請材料及初審情況報送縣住建部門審核。
(三)複審、終審。縣住建部門應當會同民政、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對初審通過的申請人進行複審、公示,公示期不少於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對複審通過的申請人進行終審,終審時應當會同縣民政、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商、稅務、住房公積金等部門聯合終審,並將終審結果公示7個工作日,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予以輪候登記,並報市住建(保障)部門備案;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在本縣註冊,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經營達到一定規模,依法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的企業,可以代表本企業職工統一向當地住建部門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四章 配租管理

第二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實行輪候搖號配租制度。具體的住房輪候搖號和配租管理規定,由縣住建部門制定。
企業代表職工統一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由企業向符合條件的本企業職工配租。
第二十四條 申請人在輪候期間,家庭人口、戶籍、收入、住房、財產等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向縣住建部門如實申報。縣住建部門按照本辦法相關規定重新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繼續輪候;不符合條件的退出輪候。
第二十五條 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按照申請的時間段、所填寫的選房區域、工作地點、戶籍所在地和服從分配的原則進行搖號配租,並向獲得配租的申請人發放配租確認通知書,配租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對搖號未能獲得配租的申請人,繼續輪候,輪候期不超過3年。
第二十六條 取得輪候資格的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殘疾人和老年人家庭,在我縣工作的全國、省和市級勞模、全國英模、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家庭、軍隊隨軍家屬以及區級以上政府表彰的見義勇為人員,應當優先配租。
政企共建、企業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對本企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職工,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配租,並報縣住建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 搖號時的配租面積和戶型原則上與申請人的家庭人數相適應。
第二十八條 縣住建部門應當將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情況及時報市住建(保障)部門備案。

第五章 租賃管理

第二十九條 領取配租確認通知書的申請人在20個工作日內與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部門簽訂書面租賃契約(以下簡稱契約,契約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產權單位或者運營單位應當在契約簽訂後20個工作日內向市住建(保障)部門進行備案。
申請人未按期簽訂契約的,視為自動放棄,本次名額、指標作廢,但可以按照程式重新申請。
企業代表職工統一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由企業與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或者運營單位簽訂契約,契約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產權單位或者運營單位應當在契約簽訂後20個工作日內向縣住建部門進行備案。
第三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只能用於承租人自住,承租人享有按契約約定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的權利。
第三十一條 承租人應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屬設施,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及附屬設施損壞的,應當負責修復或者賠償。
第三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物業管理由產權單位、運營單位或者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承擔。
承租人應當按時交納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和水、電、氣、通信、電視、物業服務、垃圾清運等費用。
第三十三條 承租人拖欠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累計達到3個月的,產權單位或者運營單位應當通知承租人及時交納所欠租金。拖欠住房租金累計達到6個月的,產權單位或者運營單位可要求承租人騰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並繳納所欠租金和結清相關費用。
第三十四條 承租人和共同承租人在租賃期內因家庭人口變動,需要繼續承租或者調換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向縣住建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重新簽訂契約;不符合條件的,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契約期滿,承租人需要續租的,應當在契約期滿3個月前向縣住建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重新簽訂契約;不符合條件的,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原則上按照略低於同地段市場租金確定。租金標準由縣發改部門牽頭,會同縣財政、住建部門制定,報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並報市發改和市住建(保障)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應當交存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專項用於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的維修養護,確保公共租賃住房的正常使用。

第六章 退出管理

第三十七條 承租人租賃契約期滿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需要續租的,按照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承租人要求解除租賃契約的,產權單位、運營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辦理相關手續,並結清相關費用。產權單位或者運營單位應當將解除契約的情況報縣住建部門備案。
第三十九條 承租人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在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地區獲得其他住房的,或者在租賃期內家庭人均收入、財產、住房面積超過規定標準的,應當自前述情形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向產權單位或者運營單位報告,並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第四十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閒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六)住房和收入狀況發生變化,已不符合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條件而未如實申報的;
(七)違反契約其他約定的。
第四十一條 承租人有本辦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騰退公共租賃住房行為,對應騰退的公共租賃住房,其產權單位或者運營單位應當安排合理的搬遷期,搬遷期內租金按照契約約定的租金數額繳納。搬遷期滿不騰退公共租賃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的產權單位或者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並按照市場租金標準交納租金。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按照保障性住房項目建設資金管理辦法進行管理,主要用於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本息及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等。建設資金及租金收入專款專用,並接受黨群工作(審計)部門的監督。
其他方式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主要用於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本息及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等。
第四十三條 縣住建部門應當建立公共租賃住房管理信息系統,及時將公共租賃住房的地點、戶型、面積、租金,以及申請、輪候、配租和退出等信息,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四條 縣住建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公共租賃住房檔案和個人住房保障誠信檔案。
第四十五條 縣住建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和反饋機制,並將投訴舉報電話向社會公布。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產權單位或者運營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一)向不符合條件的對象出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維修養護義務的;
(三)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質、用途,以及配套設施的規劃用途的。
第四十八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給予警告,並記入個人住房保障誠信檔案。
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登記為輪候對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記入個人住房保障誠信檔案;登記為輪候對象的,取消其登記;已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責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並按市場價格補繳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四十九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按市場價格補繳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的租金,記入個人住房保障誠信檔案,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閒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提供公共租賃住房出租、轉租、出售等經紀業務的,依照有關規定責令限期改正,記入房地產經紀信用檔案;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取消網上籤約資格,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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