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祝藏族自治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天祝藏族自治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統籌城鄉發展,完善我縣城鎮多層次住房保障體系,調整住房供應結構,保障城市部分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人員和外來務工人員的基本住房需求,進一步規範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銀監會《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0]87號)、《甘肅省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甘政辦發[2010]159號)和《武威市公共租賃住房實施意見》等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縣行政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建設、分配、使用、管理及監督。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積、供應對象和租金標準,面向符合條件的本縣城鎮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人員和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租賃型保障性住房。
第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分配、管理工作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多方建設、統一管理;統籌規劃、分步實施;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公平公開、嚴格監管的原則。
縣政府對全縣公共租賃住房工作負總責,對承建公共租賃住房的單位實行目標責任管理。
第五條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審核、建設、分配、管理等工作。
縣發改、財政、國土資源、建設、民政、稅務、統計、審計、物價、監察等相關部門各司其職,共同做好公共租賃住房的有關管理與監督工作。
第六條 建成後的公共租賃住房聯建單位(個人)按照投資比例與政府享有共有產權,使用權歸聯建單位(個人)所有,按照政府的有關規定對符合享受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對象出租。
第二章 房源籌集及規劃建設
第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房源籌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投資集中建設的住房;
(二)國有投資公司集中建設的住房;
(三)政府從市場上回購或租賃符合條件的住房;
(四)廉租住房、直管公房、自管公房按有關規定轉換的公共租賃住房;
(五)在經濟適用住房、商品住房開發中配套建設的住房;
(六)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設的住房;
(七)企事業單位聯建或代建的住房;
(八)社會捐贈及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八條 根據住房保障規劃,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會同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民政、物價等部門,擬定縣城公共租賃住房年度房源籌集、建設用地和資金來源計畫,報政府批准後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實施。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納入縣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和住房保障規劃年度實施計畫,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保證供應。
第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採取以下模式運作:
(一)政府主導建設。縣政府主導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可由政府直接投資建設,由縣政府劃撥建設用地給建設單位後由建設單位負責建設。
(二)商品房配建。商品房開發項目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由開發建設單位投資配建,配建比例不低於商品房建設總面積的5%;開發商和政府可聯合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
(三)工業園區、集鎮、企事業單位、個人及其他社會經濟組織代建或聯建。
代建指由委託代建單位提供建設用地,委託政府建設主體單位負責建設。聯建指建設用地由縣政府劃撥給建設主體單位,參建方負責籌措中央和省級補助以外的建設資金。
配建、代建和聯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均享受各級政府補貼。
第十條 企事業單位利用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自有土地進行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涉及改變土地用途的,應按照有關規定變更為住宅用地後,方可進行建設。
第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設計應體現超前性和實用性,應考慮民眾的實際需求。單套面積應設計為40-90平方米,套型為一居室、一室一廳、兩室一廳,以50平方米小戶型為主,根據家庭人口不同配置相應面積的住房。
(一)政府出資新建的公共租賃住房採取集中建設或配建相結合的方式,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套型原則上以一室一廳、兩室一廳小戶型為主。
(二)勞動密集型企業利用自有土地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面積控制在40平方米以內,套型以一居室公寓為主。
(三)為利於引進人才,可適當建設部分90平方米以內的三居室公寓。
第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要達到基本設施完善、功能齊全,具備基本居住條件。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應當積極推廣套用先進、成熟、適用、安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推動節能、省地、節水、節材及環境保護工作,提高住宅建設的整體水平。
第十三條 在商品房開發項目中配建公共租賃住房的,可按配建面積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人防費、權屬登記費、工本費、交易管理費和土地登記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與運營,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四條廉租住房須滿足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住房需求後,報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轉換為公共租賃住房。
第十五條 社會捐贈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的,按照國家規定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執行。
第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工程項目的驗收和保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資金籌集與使用
第十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資金來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和省級財政保障性住房補助資金;
(二)縣級財政投入;
(三)個人投資;
(四)企業、工礦、事業單位、工業園區及其他社會經濟組織自籌資金;
(五)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向銀行等金融機構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中長期貸款,也可以向省政府指定的融資平台公司按規定統一借款;
(六)政府可與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投資公司等企業簽訂代建協定,由代建單位投資承擔項目建設,政府按協定回購;
(七)經政府批准可用於公共租賃住房的住房保障資金;
(八)出租公共租賃住房及配套設施回收的資金;
(九)社會捐贈及其他渠道用於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資金。
第十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資金設立專戶管理,專戶設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納入公共租賃住房資金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並按照國家財政預算支出和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維修資金、空置期的物業管理費等從專戶列支。
第十九條 由企事業單位自建、聯建和個人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籌集的資金全部儲存公共租賃住房資金專戶管理,根據工程實際建設進度進行撥付。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交付使用後按照建設規模撥付政府補助資金。
第二十條 企事業單位和個人享受政府公共租賃住房補助後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企事業單位或個人繳納房屋總造價3%的公共租賃住房維修資金,存入住房維修資金專戶。
第二十一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配租租金上交專戶管理,由企事業單位自建、聯建或個人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配租後的租金歸企事業單位或個人所有。
第四章申請與審核
第二十二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以家庭為單位,每個家庭確定1名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成員為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為共同申請人。個人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本人為申請人。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只限申請承租1套公共租賃住房。
第二十三條申請人應年滿18周歲,在本地有穩定工作和收入來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縣政府收入限制規定的我縣區域內無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3平方米的住房困難家庭、大中專院校及職校畢業新就業學生、外地來我縣工作及進城務工的無住房人員。
大中專院校及職校畢業新就業學生指畢業後在我縣有固定工作和穩定收入來源的大中專院校及職校畢業生。
外地來我縣工作人員指戶籍不在我縣且在我縣連續工作五年以上,有穩定工作和經濟收入來源的人員。
進城務工人員指戶籍在我縣且在我縣城鎮連續務工三年以上,有穩定工作和經濟收入來源的人員。
第二十四條家庭收入標準,根據經濟發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價指數等因素的變化定期調整,定期調整並公示。
第二十五條政府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和在本地工作的全國、省部級勞模、英模,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住房困難家庭按屬地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原則上不受收入限制。
第二十六條公共租賃住房對象資格的審定由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具體負責,按房源籌集渠道實施差別化管理。
(一)政府出資建設或回購的公共租賃住房以及政府在商品房開發項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供應對象主要為本地區城鎮居民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職工和進城務工的無住房人員。
(二)事業單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供應對象的認定標準由事業單位書面提出申請,經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核定後,由事業單位安排符合核定標準的供應對象辦理入住手續,並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登記備案。
(三)企業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供應對象為企業內的無房員工和外來務工人員,供應對象的認定標準和範圍由企業制定,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登記備案後執行。
(四)社會捐贈及其他渠道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應參照本章有關條款辦理。
第二十七條申請人在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所在地有直系親屬具備住房資助能力的,不能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二十八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二)身份證或戶口簿複印件;
(三)工作單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證明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的社會保險繳費證明;
(四)房屋所有權證或者使用權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申請家庭住房情況的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九條低收入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一)申請:申請人攜帶上述材料到戶籍或實際居住地所屬鄉鎮(居委會)申請、登記,如實填寫《天祝縣城鎮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二)初審:申請人所屬鄉鎮(居委會)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狀況以及家庭人口等情況,通過資料庫信息查詢、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進行走訪核查,然後提出初審意見,並在社區公示七天,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簽署意見蓋章,將《申請表》以及申請人相關材料報送到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三)審核: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各鄉鎮(居委會)報送的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初審意見和公示情況進行審核。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須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在媒體上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7天。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審核結果生效;公示有異議且異議成立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取消申請資格。
第三十條新就業人員和外來務工人員的公共租賃住房申請由新就業人員所在單位統一向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提出,不受理個人申請。
申請單位在申請時必須明確入住人員名單,並對入住人員以及提供材料的真實性予以擔保。
申請經批准後,由申請單位、新就業人員或外來務工人員與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簽訂三方契約。申請單位根據被批准的入住人員名單進行組合安置,辦理入住手續,繳納租金以及相關費用並承擔本單位人員的管理責任。
第三十一條申請單位應當向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以下材料:
(一)《天祝縣城鎮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天祝縣城鎮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匯總表》、對入住人員的組合租賃安置方案;
(二)入住人員身份證、戶口簿(戶籍證明)、學歷證明、勞動(聘用)契約、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提供原件核查);
(三)申請單位出具的擔保書;
(四)申請單位營業執照等複印件(提供原件核查);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相關材料。
第三十二條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收到申請單位的申請材料後,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向申請單位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受理時間從申請單位補正材料的次日起計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三十三條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作出決定。
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當書面告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進入配租環節。
第五章
第三十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配租實行分類輪候制度。
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配租,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根據縣城當年的配租方案,考慮家庭人口、年齡、住房條件、經濟條件等因素排序配租並,核發配租證。
新就業人員和外來務工人員的配租,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批准的申請單位申請的人員按照住房條件、經濟條件、人口、工齡、年齡等因素排序配租,核發配租證。
公共租賃住房的承租人應當與出資建設單位簽訂《天祝縣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契約》。
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與承租人簽訂契約後,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登記備案。
第三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築面積與申請人的保障面積相對應,一人和二人戶以一室戶型為主,三人及三人以上戶以二室戶型為主。
經有關部門批准引進的高級管理人才及專業技術人才,可租住90平方米左右的三居室公寓。
第三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以保證正常使用和維修管理為原則,綜合考慮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保障對象的承受能力以及市場租金水平等因素,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會同價格管理部門確定並公布。
第三十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契約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物業管理費、水電費、電梯費等費用的支付方式;
(四)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五)租賃期限;
(六)房屋維修責任;
(七)停止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情形;
(八)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
(九)其他約定。
第三十八條 除不可抗力外,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條件的申請對象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的,視同放棄本次配租資格,本年度內不得再次申請:
(一)未在規定的時間、地點交清相關費用的;
(二)未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參加選房的;
(三)參加選房但拒絕選定住房的;
(四)已選房但拒絕在規定時間內簽訂租賃契約的;
(五)簽訂租賃契約後放棄租房的;
(六)其他放棄入圍資格的情況。
第六章後續管理
第三十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員對配租的住房不得出售、轉讓、轉租。
第四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等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時,應當及時向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報告並退出。
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新就業人員或外來務工人員發生變動時,申請單位應當及時向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進行報告。
第四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實行年審制度。年審工作有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具體負責。
對已經享受公共租賃住房政策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主要對其申報的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變動情況進行年審。
對租用公共租賃住房的新就業人員和外來務工人員,由用人單位主動向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提供材料,配合做好年審工作。
第四十二條 年審後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範圍並且願意繼續承租的,可以與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續約。
年審後符合廉租住房保障範圍的,可以申請變更,按照有關規定納入廉租住房保障範圍。
年審後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範圍的,應當退出。退出確有困難的,經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同意,可以申請最長不超過6個月的延長租住期。延長期內,按同區域同類住房市場價格收取租金。
第四十三條 新建公共租賃住房按照經濟、環保的原則進行裝修,享受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不得擅自對住房進行二次裝修、改變原有使用功能以及內部結構。
承租人基於對房屋的合理利用所形成的附屬物歸產權人所有,退租時不予補償。
第四十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日常管理、修繕維護、設施設備維修更新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
第四十五條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要建立健全公共租賃住房檔案管理制度,完善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的收集、管理及利用等工作,保證檔案數據的完整、準確,並根據申請家庭享受住房保障變動情況,及時變更住房檔案,實現公共租賃住房檔案的動態管理。
第七章
第四十六條 承租人和購買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解除租售契約,收回公共租賃住房,其行為記入信用檔案,3年內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一)採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欺騙方式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轉租、出借的;
(三)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結構或使用性質的;
(四)承租人無正當理由連續空置6個月以上的;
(五)拖欠租金累計6個月以上的;
(六)在公共租賃住房中從事違法活動的;
(七)違反租賃契約約定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七條 承租人在延期後拒不退出公共租賃住房的,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搬遷。
第四十八條 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將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私自出售的,縣政府收回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對其主管人員及其直接責任人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四十九條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會同監察部門對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履行契約約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予以配合,如實提供資料。有關單位為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對其主管人員及直接責任人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五十條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或者侵害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承租人合法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八章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由發布機關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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