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水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

修水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是一個地方性法律檔案,共九章。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申請與審核,第三章 租賃管理,第四章 租後管理,第五章 出售管理,第六章 出售價格,第七章 政策支持,第八章 監督管理,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住房保障體系,規範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配租和管理,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推進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贛府廳發〔2013〕11號)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印發江西省公共租賃住房配租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贛建字〔2012〕2號)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由政府組織新建、改建和籌集,享受了國家和地方財政補貼和相關優惠政策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指公共租賃住房是指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包含廉租住房。
第三條 我縣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分配、使用、管理、出售及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縣房產管理局為全縣公共租賃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的指導、監督工作;縣保障房管理局具體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受理、審核、公示、輪候、配租、出售、租後、售後管理等工作。縣財政局、縣民政局、縣公安局、縣物價局、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縣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縣地方稅務局等相關職能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章 申請與審核

第五條 申請條件
(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1.申請人年滿18周歲,具有城區戶籍,或無縣城城區戶籍但在縣城連續穩定工作3年以上(即已簽勞動或聘用契約達3年以上,或已辦理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且連續經營3年以上)且已辦理居住證的。
2.申請人及家庭在城區無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15平方米以下(人均住房面積按家庭成員中的城區常住人口計算)。
3.申請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我縣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2.5倍以下(人均可支配收入按家庭成員計算)。
(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對象,可以申請廉租住房。
1.申請人年滿18周歲,具有城區戶籍2年及以上且現在城鎮居住滿2年;
2.申請人及家庭在城區無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積13平方米(含)以下;
3.家庭生活困難,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我縣最低生活保障線以下,且經縣民政局審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補助金。
第六條 申請方式
(一)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以家庭為申請單位,每個家庭選定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為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為共同申請人。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只能申請1套公共租賃住房。
(二)申請家庭成員包括申請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已成年單身子女,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撫養關係。
(三)已婚子女和男滿25周歲、女滿23周歲單身子女,可分戶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一)申請人父母或子女在城區有兩套或兩套以上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35平方米(含)以上;
(二)已享受公共租賃住房或廉租住房實物配租、享受經濟適用住房政策、享受拆遷安置房、參加了房改購房或集資建房;
(三)購買了經營性店面、車位、寫字樓等非住宅;
(四)擁有生活類私家車。
第八條 面向工業園區用工單位和園區就業人員出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和配租按照《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修水工業園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修府辦發〔2013〕39號)規定執行。
第九條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及城市棚戶區改造、老城區直管公房拆除改造家庭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優先納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
第十條 申請程式
(一)申請人持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居住證)和書面申請書及相關部門證明材料到戶籍所在地(無本地城鎮戶籍的外來務工人員,到工作單位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提出申請,經初審符合條件後,領取並如實填寫《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二)申請人提供申請人、共同申請人相關證明、材料:
1.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或居住證);
2.房管部門出具的住房狀況證明;
3.民政部門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低保證明;
4.工作證明。企事業單位就業的,提供勞動或聘用契約;個體工商戶提供營業執照;靈活就業人員由現居住所在地居委會出具就業證明。
5.收入證明。企事業單位就業的,提供單位出具的工資收入證明、住房公積金繳費證明和社會保險繳費證明;個體工商戶提供稅收繳納證明;靈活就業人員提供現居住所在地社區居委會出具的收入證明(無法核實收入的,按省最低工資標準認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工作人員由所在工作單位出具工資收入證明;退休人員由縣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出具養老金收入證明或由原工作單位出具退休後工資收入情況證明。
6.車輛證明。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出具的車輛所有情況證明。
7.提交書面授權書。授權並聲明同意審核機關調查核實其家庭住房和資產等情況。
以上材料屬證明的提交原件,屬證件、證書或契約的提交複印件,並提供原件核對。
共同申請人中未成年人,可不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審核批准
公共租賃住房資格審核嚴格執行“三級審核、三榜公示”制度。
(一)社區居委會初審並公示。通過入戶調查、信息查證、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及其家庭收入、資產、住房狀況進行調查核實,並按照公共租賃住房準入條件對申請人及家庭成員進行資格初審並公示,組織民眾評議。
(二)鄉鎮人民政府複審並公示。按照公共租賃住房準入條件對申請人及家庭成員資格進行複審並公示。
(三)縣房產管理局審定並公示。對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自有房產(包括店面、車位、寫字樓等非住宅)、生活用車和現住房狀況、房產上市交易,以及享受過房改和住房保障優惠政策等情況進行核查,並按照公共租賃住房準入條件對申請人及家庭成員資格進行審核,在政府網站、房產信息網站、住房保障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時間15天,對有異議者調查核實。
(四)確定資格,建立檔案。申請對象經“三級審核、三榜公示”無異議後,確定保障資格。完善保障對象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的收集、管理工作,保證檔案數據完整、準確,並根據租賃家庭變動情況及時變更住房檔案,實現公共租賃住房檔案的動態管理。
第十二條通過資格審核,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由縣房產管理局發出書面通知,等候配租;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準入條件的,由縣房產管理局告知申請人。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縣保障房管理局要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覆核。

第三章 租賃管理

第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實行輪候配租制度。面向社會公開出租的公共租賃住房,按以下順序確定對象,參加公開電腦搖號優先配租:
(一)符合廉租住房申請條件的家庭;
(二)有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碩士以上學位人才或緊缺專業人才的家庭;
(三)有65周歲以上老人、患大病人員、重度殘疾人員、省部級以上勞動模範、優撫對象和退伍軍人的家庭和成年孤兒家庭;
(四)普通家庭。
面向工業園區用工單位、園區就業人員和整體移民搬遷落戶城鎮的居民出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參照以上順序配租。
第十四條 搖號配租未中籤家庭經審核仍符合條件的,直接參加下一批次公共租賃住房搖號配租。連續3年搖號配租未中籤家庭,縣房產管理局在有房源供應時,可直接安排現有公共租賃住房供其租住。
第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公開搖號配租活動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會監督員以及新聞媒體參加,接受社會監督。搖號全過程由公證部門全程監督。配租結果在政府網站、房產信息網站、住房保障網站或社會單位公布。
第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中籤後,縣房產管理局向申請人發放公共租賃住房配租通知單。申請人憑配租通知單和身份證,與公共租賃住房出租人簽訂江西省住房建設廳統一印製的《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契約》。
租賃契約期限一般為3至5年。承租人應當按照契約約定居住,及時交納租金和物業管理等費用。不得出借、轉租或者閒置;不得擅自對房屋進行裝修,改變原有使用功能、內部結構及配套設施;不得從事經營性活動或違法活動;不得損毀、破壞房屋和配套設施。
第十七條 申請人不接受配租的房源、不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契約、不按規定時間辦理入住手續的,視為主動放棄配租資格,2年內不得再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十八條 企事業單位投資建設納入政府目標任務的公共租賃住房,優先解決本單位通過公共租賃住房資格審核的職工家庭居住需求,房源仍有剩餘的,交由縣房產管理局統籌管理,調劑安置我縣其他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保障對象租住。
第十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由縣物價局會同縣房管理局根據不同地段、不同類型公共租賃住房確定,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實施,並向社會公布。原則上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為同地段、同品質、同類型普通商品房市場租金的60%。廉租住房租金相當於同地段、同品質、同類型住房市場租金的10%。物業服務費不高於我縣普通商品房物業服務費平均水平。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和物業服務費實行動態管理,每2年調整1次。
企事業單位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成套戶型原則上按同地段政府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標準執行,集體宿舍參照上述標準由該單位自行制定,但不得高於上述標準。
第二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按月、季或年收取,但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第二十一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繳入縣級財政保障性住房資金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專項用於償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貸款以及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維護、管理和發放廉租住房租金補貼等。

第四章 租後管理

第二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解除租賃契約,收回公共租賃住房,其行為記入信用檔案,5年內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居住,且未向縣保障房管理局說明正當理由並備案的;
(六)累計6個月以上未繳納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和物業管理服務費,且未向縣保障房管理局說明正當理由並備案的;
(七)未按要求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變動情況的;
(八)其他違反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規定的。
第二十三條 租賃契約期滿後承租人需要續租的,應在契約期滿前3個月重新申請,按規定程式審核符合條件的,可以重新簽訂租賃契約續租。未主動提出申請或已申請但經覆核不再符合準入條件的,契約到期自動終止。
第二十四條 縣房產管理局對承租家庭實施動態管理。每年會同相關部門和單位對承租家庭自有房產、生活用車、家庭收入等情況進行核查,對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改按公共租賃住房標準收取租金;對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核發《修水縣公共租賃住房騰退通知書》,限期騰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
第二十五條 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經覆核,承租家庭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由承租家庭推舉新的承租人與房屋產權單位重新簽訂租賃契約。家庭無共同承租人的,租賃契約自動終止。
第二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成員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租賃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應在規定期限內退出公共租賃住房。在其騰退現租住的公共租賃住房之前,縣房產管理局不得為其辦理商品住房所有權證。
第二十七條 經審核承租人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條件的,縣房產管理局應向承租人出具收回公共租賃住房的書面通知。承租人應當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騰退所租住的公共租賃住房。暫時無法騰退的,給予3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按市場租金標準計租。過渡期滿,仍不騰退公共租賃住房的,縣房產管理局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並按照契約約定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
第二十八條 承租家庭對所租住公共租賃住房進行了戶內裝飾裝修的,騰退時不予補償。
第二十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和縣房產管理局應及時將承租家庭自有房產、生活用車、家庭收入等變化信息錄入我縣公共租賃住房信息管理平台,保證相關信息準確。

第五章 出售管理

第三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出售應遵循“先租後售、自願購買、產權分類、區別定價、分步實施、統一管理”的原則。購買公共租賃住房,須先購買有限產權,再購買完全產權。
第三十一條 政府組織建設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可作為出售房源。企事業單位等社會投資主體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不得作為出售房源。
第三十二條 購買有限產權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租住面向社會公開配租的公共租賃住房滿3年或租住面向工業園區用工單位、園區就業人員、整體移民搬遷落戶城鎮的居民出租的公共租賃住房滿6個月以上。
(二)申購時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
(三)租賃期間無欠繳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記錄,以及其他違反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購買公共租賃住房有限產權,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申請。承租人提交申購申請書、身份證明、租賃契約、家庭收入及住房狀況證明等其他必要材料,向縣房產管理局提出購買申請。
(二)審批。縣房產管理局對申購資格及購房款等進行審查核算,審核通過後發放《公共租賃住房(有限產權)準予購買確認書》。
(三)簽訂契約。憑《公共租賃住房(有限產權)準予購買確認書》,申購人與公共租賃住房產權人簽訂《公共租賃住房(有限產權)售房契約》,並報縣房產管理局備案。
(四)付款。申購人憑《公共租賃住房(有限產權)準予購買確認書》和《公共租賃住房(有限產權)售房契約》,一次性將購房款項繳入財政保障性住房資金專戶,開具財政收款確認單。
(五)權屬登記。公共租賃住房產權人憑《公共租賃住房(有限產權)準予購買確認書》、《公共租賃住房(有限產權)售房契約》、財政收款確認單、房屋維修基金繳交憑證和其他必要材料到房屋登記機構為申購人代辦公共租賃住房有限產權房屋權屬登記。房屋登記機構應在房屋登記簿及房屋權屬證書附記欄中註明“公共租賃住房”、“有限產權”字樣,並將所購公共租賃住房的共同承租人作為共有權人一併予以登記。
第三十四條 申請購買公共租賃住房有限產權並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後,所購房屋可以抵押、繼承,但不得出售、出租、閒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變住房用途。
第三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有限產權人通過獲贈、繼承、購買等方式在公共租賃住房所在城區或集鎮獲得其它住房,不再符合申購完全產權條件,或因離開本地、家庭困難等特殊原因確需轉讓其產權的,由政府按原有限產權購買價款加活期利息回購,所需轉移登記稅費由有限產權人承擔。
第三十六條 購買公共租賃住房有限產權滿5年,無違反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規定行為的,可申請購買公共租賃住房完全產權。
第三十七條 購買公共租賃住房完全產權,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有限產權人提交申購申請書、《公共租賃住房(有限產權)售房契約》、有限產權房屋權屬證書、身份證明及其他必要材料,向縣房產管理局提出購買申請。
(二)審批。縣房產管理局對申購資格及購房款等進行審查核算,審核通過後發放《公共租賃住房(完全產權)準予購買確認書》。
(三)簽訂契約。憑《公共租賃住房(完全產權)準予購買確認書》,申購人與公共租賃住房產權人簽訂《公共租賃住房(完全產權)售房契約》,並報縣房產管理局備案。
(四)付款。申購人憑《公共租賃住房(完全產權)準予購買確認書》和《公共租賃住房(完全產權)售房契約》,將審核確認的購房款項一次性繳入財政保障性住房資金專戶,開具財政收款確認單。
(五)權屬登記。公共租賃住房產權人憑《公共租賃住房(完全產權)準予購買確認書》、《公共租賃住房(完全產權)售房契約》、財政收款確認單、有限產權房屋權屬證書、契稅完稅證及其他必要材料,到房屋登記機構為申購人代辦公共租賃住房完全產權房屋權屬登記。房屋登記機構應辦理變更登記,頒發普通商品房房屋權屬證書。
第三十八條 購買公共租賃住房完全產權後,完全產權人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等各類保障性住房。

第六章 出售價格

第三十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出售價格,由縣房產管理局會同縣審計局、縣財政局、縣物價局等單位共同核定提出意見,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實施。
第四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有限產權售價,結合當年同期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的建築安裝成本價並適當考慮地段、樓層和屆時物價水平等因素綜合確定。
建築安裝成本價包括征地拆遷補償費、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建安工程費、基礎設施建設費(含小區非營業性配套公建費)、管理費、貸款利息、行政事業業性收費和稅金等。
第四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完全產權售價,應根據基準售價結合樓層差別等因素綜合確定。
完全產權基準售價,應在有限產權售價基礎上,補足土地出讓收益、稅費減免等價款和開發利潤後確定,原則上明顯低於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房的實際成交均價。
第四十二條 出售公共租賃住房的回收資金,一律繳入財政保障性住房資金專戶,專項用於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和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回購、維護、管理、發放廉租住房租金補貼等事項,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 政策支持

第四十三條 商業貸款支持。購買公共租賃住房,可參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解決經濟適用住房按揭貸款有關問題若干意見》(贛府廳發〔2008〕4號),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
第四十四條 住房公積金政策支持。購買公共租賃住房,可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用於支付購房款,符合條件的可優先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
購買公共租賃住房有限產權,在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支付購房款後仍需貸款的,可同時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按揭貸款,但提取加上貸款總額不得超過購房總價款。
第四十五條 貸款利率。購買公共租賃住房的貸款利率,按照經濟適用住房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稅費優惠。公共租賃住房出售中涉及的有關稅費優惠,按照經濟適用住房出售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七條 縣房產管理局應按照規定的程式嚴格準入審批,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運營的監督管理,做到配租過程公開透明、配租結果公平公正。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紀、違規、違法行為的,要依紀、依規、依法嚴肅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八條 申請人對自己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登記為輪候對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登記為輪候對象的,取消其登記;已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責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並按市場價補繳租金,逾期不退回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四十九條 本著“誰審核,誰負責”的原則,入戶調查及民眾評議人員、負責審核的社區居委會工作人員和相關單位工作人員,對其審核結果負責。
(一)入戶調查及民眾評議人員有違紀、違規行為的,取消其入戶調查及民眾評議資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二)社區居委會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相關法規和程式予以罷免或辭退;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三)政府機關工作人員失職、瀆職、違紀、違規、違法的,依紀、依規、依法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四)單位和個人為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暫行辦法則由縣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本暫行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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