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風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試行)

《團風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試行)》是團風縣縣政府為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而制定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團風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試行)
  • 辦法施行日期:自2013年7月30日起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令第162號)、《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意見》(鄂政辦發〔2011〕2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縣行政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的分配、運營、使用、退出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投資或社會力量在政策支持下投資建設,限定建設標準、租金水平、供應對象,面向符合條件的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條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分配和管理應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統一租金、分類補貼、租補分離;公平公開、嚴格監管的原則。
我縣實行廉租住房與公共租賃住房統籌建設、並軌運行和分類管理機制。保障方式實行貨幣補貼和實物配租結合。
第五條縣房地產管理局是公共租賃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研究和擬定相關政策,並根據經濟發展狀況和公共租賃住房供求情況,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公共租賃房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供應計畫。縣所屬住房保障中心具體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分配、使用、管理及補貼發放等工作。
縣財政局負責政府投資公共租賃住房資金的籌措及使用監督管理工作。
縣民政局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經濟收入情況的審核工作。
縣人社局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中外來務工人員養老保險繳納情況的審核工作。
縣公安局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戶籍與暫住證(居住證)的審核以及相關情況的核查工作。
縣發改、住建、規劃、國土、物價、統計、工商、稅務、監察及投資公司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租賃管理的相關工作。
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的受理和初審工作。
第二章 房源籌集
第六條公共租賃住房的房源籌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投資新建的公共租賃住房;
(二)政府收購改造的存量房、回購的商品住房、與社會組織合作建設等方式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
(三)在商品房開發、舊城改造、棚戶區改造等項目中配套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
(四)經縣政府批准,企業、其他機構等社會力量利用自有土地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或對閒置廠房、倉庫、辦公等非住宅改建(改造)為公共租賃住房;
(五)政府直管公房和其他公有住房轉換的;
(六)社會捐贈及其他渠道籌集的。
第七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納入本地年度土地供應計畫,並優先保障供應。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的要在年度土地利用計畫中優先安排、單列指標。儲備土地和收回使用權的國有土地,優先安排用於公共租賃住房建設。
第八條政府新建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實行劃撥、出讓、租賃或作價入股等方式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可以採用劃撥、出讓、租賃或作價入股等方式有償使用,並將所建公共租賃住房的總體規模、單套建築面積、套型結構、房屋權屬、租金水平、建設標準和設施條件等作為土地供應的前置條件。
第九條鼓勵用工單位投資購買住房,面向本單位符合條件的新就業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租住;鼓勵用工單位在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的前提下利用自用土地建設公共租賃住房,或對閒置廠房、倉庫、辦公等非住宅進行改建(改造)用於公租賃住房。改建(改造)非住宅用房為公共租賃住房的,需滿足規劃要求,並按規定辦理報批手續。
第十條新建成套公共租賃住房,單套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高層住宅可在單套控制面積基礎上放寬至70平方米。以集體宿舍形式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應符合《宿舍建築設計規範》的有關規定。
公共租賃住房在交付使用前進行簡易裝修,滿足基本居住需求。
第十一條公共租賃住房實行“誰投資、誰所有、誰收益”,投資者權益可依法轉讓,並在房地產登記薄和權屬證書上載明公共租賃住房性質。
第三章 資金籌集和政策支持
第十二條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其資金來源主要包括:
(一)上級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的專項補助資金及其他住房保障補助資金滿足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後的結餘部分;
(二)財政預算安排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
(三)從土地出讓淨收益中按比例計提用於保障性住房建設的資金;
(四)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後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餘額;
(五)政府融資的資金;
(六)社會捐贈及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第十三條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和運營稅收政策,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優惠政策執行;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涉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和服務性收費,按相關檔案執行。
第十四條政府直接投資外的新建公共租賃住房可以申請中央和省投資補助資金,投資補助資金作為政府投資,按照補助資金占總投資的比例,確定政府產權和收益權比例。投資補助資金專項用於申請項目的建設,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保障對象
第十五條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對象在確保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房需求的基礎上,逐步向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在城區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等無力通過市場來解決住房的群體供應。
第十六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原則上以家庭為單位申請。每個家庭確定1名申請人,其他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之間應當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收養關係。一個家庭只限申請承租一套公共租賃住房。
第十七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具備的條件:
(一)城鎮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申請地城鎮常住戶口(兩年以上);
2、屬於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且期滿1年或民政部門認定的低收入家庭,以及人均低於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的家庭。
3、無住房或現住房人均面積低於13平方米的;
4、未租住其它保障性住房及未租住公有住房。
(二)新就業無房職工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申請地城鎮常住戶口;
2、持有大中專等院校畢業證書,畢業未滿5年,並已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契約或有個人人事檔案;
3、收入穩定,有能力支付公共租賃住房租金;
4、本人及配偶在申請地城鎮無私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
5、申請人父母為申請地城鎮戶籍的,其父母必須符合住房困難條件,且未以家庭名義申請保障性住房。
(三)外來務工人員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年滿十八周歲;
2、持有就業地城鎮暫住證兩年以上(居住證);
3、收入穩定,有能力支付公共租賃住房租金;
4、已與申請單位依法簽訂勞動(聘用)契約,連續繳納養老保險2年以上、在申請單位連續工作2年以上的人員;
5、申請家庭在申請地城鎮無住房,或未租賃其他保障性住房。
第十八條政府和企事業單位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可不受戶籍、收入、年齡、居住年限等條件限制。
第十九條智力殘疾、精神殘疾以及因重大疾病造成生活不能自理的三無(無法定贍養人、無勞動能力、無經濟來源)單人家庭和無監護人的重大精神殘疾家庭,由縣民政局按政策安置,不納入公共租賃住房配租範圍。
第二十條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優先予以保障:
(一)孤、老、病、殘(四級以上殘疾人員)家庭;
(二)城鎮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
(三)政府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和在團風縣工作的省級以上勞模、全國英模、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烈軍屬家庭。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一)申請人家庭成員已享受過經濟用住房、限價房、房改房等政策性實物住房保障的;
(二)已辦理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的;
(三)通過繼承方式取得但未辦理繼承手續的;
(四)已簽訂拆遷安置協定但未回遷的;
(五)其他情形取得住房的。
第五章 申請與審核
第二十二條嚴格規範公共租賃住房準入機制,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實行申請、審核、公示、輪候、覆核制度。
第二十三條城鎮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審核程式為:
(一)申請 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應向戶口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相應申請材料。
(二)受理 社區應當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20日內對申請人的收入、住房狀況等進行核查。
(三)初審 社區應當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對符合條件的在申請人戶口所在地社區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7日,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將初審意見、申請資料和公示情況集中報縣住房保障中心。
(四)審核 縣住房保障中心會同縣公安、民政和社區等單位組成工作小組進行聯合調查、審核,逐一核實戶籍、家庭收入及住房情況等。
(五)公示、登記 經審核,家庭收入及住房情況等符合規定條件,由縣住房保障中心予以公示,公示時間為7日;對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報縣房地產管理局審批後作為公共租賃住房配租對象。
第二十四條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申請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審核程式為:
(一)由申請人向用人單位申請,用人單位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並在本單位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7日,公示後無異議的,由工作單位統一向縣住房保障中心申請。所在單位應對申報材料與審核事項的真實性負責。
(二)縣住房保障中心對申報資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7日。對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報縣房地產管理局審批後作為公共租賃住房配租對象。
第二十五條企業和其他機構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優先向本單位符合條件的家庭出租,其資格審查由所有權人負責。在滿足本單位符合條件家庭的租賃需求後的剩餘房源,可向社會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家庭出租。
第六章 配租管理
第二十六條公共租賃住房配租實行分類輪候制度。
第二十七條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由縣房地產管理局根據房源和需求情況,制定配租方案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未配租到住房的申請家庭,將作為輪候對象等待新的房源。輪候期超過1年的,由縣住房保障中心等對輪候對象的資格條件進行複審,複審通過的輪候對象或輪候期沒有超過1年的輪候對象,優先參加公開搖號配租。
第二十九條企業和其他機構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由所有權人編制配租方案報縣住房保障中心核准後實施,配租對象為本單位內部取得租賃資格的職工,配租結果應當在30日內報縣房地產管理局備案。
第三十條縣房地產管理局應及時將取得租賃資格的承租家庭信息進行通報,並配合做好各項社會管理工作。取得租賃資格的家庭在接到入住通知後1個月內,應及時辦理入住手續;無正當理由逾期未入住的,視同放棄配租資格,兩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契約,契約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
第三十一條接到實物配租通知的家庭,在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契約》時,承租家庭分別向出租人交納住房保證金10000元,保證金不計息,在承租人退租時由出租人退還。
第三十二條公共租賃房租金標準參照市場租金水平,由縣物價局會同縣房地產管理局確定,並定期向社會公布。租金標準根據社會和經濟發展水平定期適時調整。企業和其他機構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由所有權人根據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單位的公共租賃住房補貼標準,並報住房保障中心備案。
第三十三條承租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實行先繳後補,符合公共租賃房配租家庭的由申請人申請,通過核查後,按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分別補助70%、50%。
第三十四條採取貨幣補貼方式的,住房租賃補貼額度按照人均保障建築面積、家庭人口、補貼標準、收入水平等因素確定,並實行動態化管理。具體補貼標準和準入條件由縣房地產管理局會同財政局、民政局確定。
第三十五條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按照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的規定,全額繳入同級國庫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七章 後期管理
第三十六條縣住房保障中心負責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的維修養護。企業和其它機構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日常維修及維護工作由所有權人及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承擔。
第三十七條承租人可根據實際需要添加必要的生活設施,不得擅自裝飾裝修。
第三十八條承租人應當遵守物業管理規定,租賃期間發生的物業服務費、水電費、燃氣費、有線電視費等均由承租人負擔。
第三十九條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按照契約約定退回公共租賃住房:
(一)轉借、轉租、轉讓、改變用途以及擅自調換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擴建、改建、改變房屋結構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三)損壞房屋附屬設施及公共配套設施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閒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六)違反租賃契約約定的其他情形。
承租人拒不退還的,由縣房地產管理局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縣房地產管理局或所有權人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條租賃期滿繼續承租的,承租人應當在契約期滿3個月前向出租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準予續租,並簽訂續租契約。
第四十一條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收回公共租賃住房;
(一)無正當理由連續空置6個月以上的;
(二)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拖欠租金的;
(三)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或未按規定提出續租申請的;
(四)租賃期內,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它住房的,或者收入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
(五)租賃期內,承租或者購買其它保障性住房的;
(六)採取隱瞞事實、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手段,騙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七)擅自出借、轉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八)擅自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結構或用途的;
(九)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承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為其安排3個月的搬遷期,搬遷期內租金按照契約約定租金數額繳納。
搬遷期滿不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按照市場租金標準繳納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運營單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第四十二條公共租賃住房實行動態管理,縣房地產管理局應會同縣民政局、鄉鎮人民政府等有關單位定期對保障對象的資格條件進行年審,對已不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及時收回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或取消住房租賃補貼。
保障對象不按規定參加年審的,暫停發放住房補貼,待保障對象補交年檢審查資料後,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從審核通過次月超享受對應的住房租賃補貼,停發的住房租賃補貼不予補發。
第四十三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不得提供公共租賃住房出租、轉租、出售等經紀業務。
第四十四條承租人租住公共租賃住房,對房屋自行裝修而形成的附屬物,退租時不予補償。承租人對房屋負有合理使用的責任,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和家用設施損壞,應當賠償;造成責任事故的,應當承擔相應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相關單位未如實提供申請人員的相關證明材料,或拒不配合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門資格審核及租賃管理工作的,可移交監察機關或相關部門,由其對相關責任人作出處理。
第四十六條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公共租賃住房籌集、建設、配租和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依紀追究其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在本辦法實施前已簽訂住房租賃契約且未到期的,按原契約約定執行。租賃期滿後,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由縣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