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房屋局,是一個政府部門。主要只能是確保社會房屋措施、方案及工作之執行, 以及協助及支援樓宇共同部份的管理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澳門特別行政區房屋局
- 外文名:The Macao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Housing Bureau
- 上級監督:運輸工務司
- 性質 :公務法人
- 局長:譚光民
簡介,職責,
簡介
監督 : 運輸工務司
職能 : 確保社會房屋措施、方案及工作之執行, 以及協助及支援樓宇共同部份的管理工作。
性質 : 行政、財政及財產自治的公務法人
局長 : 譚光民
副局長 : 郭惠
職責
(一)協助制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房屋政策;
(二)執行有關社會房屋的措施、方案及工作;
(三)促進研究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住屋情況,以評估住屋的需要及尋求滿足需要的方式;
(四)對由行政當局直接發展或按房屋發展契約以資助方式發展的社會房屋應遵守的技術標準作出研究及建議;
(五)協助行政當局以直接發展制度或以其她發展方式興建社會房屋;
(六)對制定或修訂規範公共房屋及樓宇管理的法律檔案作出研究及建議;
(七)管理屬房屋局財產的住屋及其她部門撥作社會房屋用途的單位;
(八)對屬房屋局財產的住屋進行重建的工作;
(九)對按份層所有權制度建造的樓宇共同部份的管理作出技術協調及輔助;
(十)鼓勵及協助履行適用於樓宇共同部份的法例及規範所規定的義務;
(十一)對舉辦樓宇管理的培訓活動作出建議及協助;
(十二)對有利於樓宇管理的輔助措施作出研究及建議;
(十三)建立有關樓宇管理的資料庫;
(十四)組織並舉行以房屋發展契約制度批給澳門特別行政區私產土地的公開競投,以及直接磋商以該制度批給土地的條件,尤其是有關的回報,但僅以認為適宜免除公開競投的情況為限;
(十五)對私人所提交的以房屋發展契約制度利用其擁有的土地的方案進行磋商;
(十六)在承批人有義務重新安置經濟狀況薄弱的家團情況下批給土地時,確定作為回報並作重新安置用途的單位數目;
(十七)對磋商承批人有義務處理遷出事宜的土地的批給作出跟進,以及跟進並監察其後的重新安置工作;
(十八)自行或與其她公共實體合作,確保對木屋的監察、控制及清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