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建設用地,第三章 建築容量控制指標,第四章 公共服務設施和停車泊位,第五章 綠化與景觀,第六章 建築間距,第七章 建築退讓,第八章 建築物高度控制,第九章 城市道路及市政管線工程,第十章 村鎮規劃,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科學編制城市規劃,嚴格城市規劃管理,實現城市規劃設計和規劃管理的標準化、規範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實施城市規劃,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雲南省城市規劃管理條例》、《昆明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和經批准的《昆明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國家、省、市相關法律、法規、規範和標準,結合昆明市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昆明城市規劃區內進行的城市規劃、建設工程設計和規劃管理的相關活動。
編制和審批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含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各項專業規劃以及有關建築設計,應當符合國家、省、市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標準和本規定。
各項規劃應當採用國家統一的坐標系統。
昆明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經批准的詳細規劃;尚無經批准的詳細規劃的,應當符合本規定。
第三條 昆明城市規劃區根據經批准的昆明城市總體規劃確定。在本市範圍內非城市規劃區的區域,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章 建設用地
第四條 本市建設用地分類和建設標準,按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137—90)執行。
第五條 各類建設用地的劃分應當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則,按照經批准的詳細規劃執行;尚無經批准的詳細規劃的,按分區規劃和本規定表2—1的規定執行。凡表2—1中未列入的建設項目,由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根據環境影響評價結論和基礎設施條件,具體核定適建範圍。需改變規劃用地性質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式和審批許可權報有關機構批准後執行。
第六條 主城規劃區內的用地布局,應當遵循“成片開發,配套建設,增加綠地,降低密度,調整功能”的原則。
第七條 主城二環路內用地性質以金融、生產性服務業、商務辦公、商貿等為主,調整居住用地,嚴格控制大型倉儲式商業設施和以批發為主的市場建設,不得再新建、擴建工廠、倉庫和綜合性大型醫療機構等設施。在文物保護單位和建築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內,不得新建建築物,確需新建建築物的,應當符合相關保護法規、規範、標準和規劃的要求;在其周圍建設控制地帶內的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應當與文物保護單位和保護建築相協調,滿足相關保護規劃的要求。
第八條 主城規劃區內建設項目用地規模規定。
(一)主城二環路內的建設項目用地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建設項目應當以規劃道路紅線寬15m或15m以上道路圍合的街坊進行整體開發建設。
2對無法成街坊整體改造的用地,應當在同一街坊內整合周邊可開發用地。其用地規模原則上不得小於10畝,主要商業街區非住宅項目除外。
3用地規模小於10畝的,一般不得進行商品住宅項目開發,原則上用於環境綠化、道路和公益性公共設施、市政設施等建設。
4臨規劃道路紅線寬40m及40m以上主幹路兩側的建設項目用地,規劃道路紅線外用地進深不得小於50m。
(二)主城二環路外區域的建設項目用地規模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以居住為主的商品住宅項目用地規模原則上不得小於50畝;小於50畝的,應當儘量整合周邊用地。
2臨規劃道路紅線寬40m及40m以上主幹路兩側的建設項目用地,道路紅線外用地進深不得小於60m。
第九條 用地規模未達到本規定第八條規定的經營性用地,應當交由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進行土地資源整合,達到用地規模要求後,由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向市規劃管理部門申請用地規劃設計條件。
第十條 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因國家基本建設需徵用農村集體土地按有關政策預留給農民的生活、生產用地,應當符合城市規劃要求,原則上相對集中布置。
第三章 建築容量控制指標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的建築容量控制指標(含容積率和建築密度,下同)應當按本章規定執行。建築容量控制指標最大值不得超過表3—1的規定。
對整體改造“城中村”、危舊房的建設項目,在符合城市規劃要求,並滿足本規定的前提下,可在表3—1的基礎上,適當提高用地開發強度。
第十二條 在一個街坊內現有建築的建築容量控制指標已超過表3—1規定的,不得進行擴建。
在主城規劃區範圍內,現有建築不得加層。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規劃指標基礎上,並符合消防、日照、交通等條件,在本項目地塊內臨街增加或在二環路內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其它地塊進行公共綠地、公益性公建配套設施和市政配套設施(如公共廁所、環衛設施等)建設,每增加1m2綠化或設施用地,並按規劃要求建設,在其開發建設項目中可以允許增加6m2的建築面積。
第十四條 建築物的架空層面積不得計入綠地或其它開放空間。
建築物架空層沒有任何形式的圍合,用作停車、綠化、居民休閒等公共用途的,經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核准後,建築面積可不計入容積率。
臨城市道路兩側的建築物騎樓,寬度不小於35m,淨空高度不小於36m,且不設定任何台階或障礙物的,騎樓部分底層的建築面積可不計入容積率。
第十五條 危舊房屋的修繕不得移動基礎、不得增加建築面積、層數、高度等。
第四章 公共服務設施和停車泊位
第十六條 在居住項目建設中,中國小、幼稚園的設定規定如下:
(一)中國小、幼稚園應當按照表4—1分級設定;
(二)中國小、幼稚園用地不得小於表4—2的規定;
(三)中國小、幼稚園建築面積不得小於表4—3的規定;
(四)在中國小、幼稚園周邊50m半徑範圍內,不得安排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產生噪聲污染的建設項目。在中國小、幼稚園正門兩側各30m範圍內,不得設定垃圾中轉站、機動車停車場、集貿市場。
第十七條 新建學校、幼稚園教學樓、醫院住院部等建築應當距同側公路邊緣(或規劃控制紅線)和30m以上(含30m)城市規劃道路控制紅線在30m以上。
第十八條 新建、改擴建醫院,其周邊應當設定一定防護帶,並且應當符合環保、衛生等要求。
第十九條 城市道路、居住區、建築物的規劃、設計和建設應當嚴格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築物無障礙設計規範》(JGJ50—2001)同步進行。
第二十條 各類建設項目停車泊位的設定標準不得小於表4—4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應當由具備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交通影響評價:
(一)主城二環路內建築面積大於4000m2的商業建設項目;
(二)建築面積在二環路內大於1000m2、二環路外大於2000m2含有餐飲、娛樂項目的建設項目;
(三)對外停車場(庫)和各類市場、大型倉儲式商業設施、影劇院、體育場館、會展場館、工業、賓館、飯店等人流、物流量較大的建設項目;
(四)主城二環路內總建築面積大於50000m2,二環路外總建築面積大於100000m2的建設項目。
凡列入交通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編制的規劃設計方案應當符合交通影響評價提出的要求。
第二十二條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日可回收水量在45m3以上,再生水需水量在30m3以上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同步規劃、設計、建設再生水設施:
(一)建築面積大於20000m2的賓館、飯店、商場、綜合性服務樓和高層住宅;
(二)建築面積大於30000m2的機關、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和綜合性大型文化體育設施;
(三)建築面積大於50000m2以上的居住區或集中建築區等。
第二十三條 每一個居住組團應當配置一座一定規模的公共廁所,公共廁所應當結合商業設施或其它服務設施布局。主、次幹路公共廁所之間的距離宜為300~500m,商業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宜小於300m,支路公廁之間的距離宜為750~1000m。
第二十四條 新建居住小區應當設定不少於一個以經營農副產品、小商品為主的超市。
小型垃圾中轉站每1km2設定一座,大、中型垃圾中轉站每10~15km2設定一座。
第五章 綠化與景觀
第二十五條 在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的用地範圍內,綠地率不得小於表5—1的規定。
綠化應當以喬木為主,適當配植灌木、地被、草地,就地保護古樹名木,避免異地移栽。鼓勵垂直、屋頂、平台等綠化形式,如平台高度不大於地面基準標高1m,且從地面有道路可進入,平均覆土厚度大於12m,其綠化面積可以參與綠地率計算,否則綠化面積不得計入綠地率。
第二十六條 在住宅建設中,集中綠地的設定應當至少一個邊與相應居住區級別的道路相鄰,並符合表5—2的規定。組團綠地設定應當滿足有不少於1/3的綠地面積在標準的建築日照陰影線範圍之外的要求,並便於設定兒童遊戲設施和適於成人休憩活動。其中院落式組團綠地的設定還應當同時滿足表5-3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景觀道、林蔭道、商業街、規劃紅線寬≥30m的城市主次幹路兩側、廣場周邊的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景觀規定如下:
(一)建築物應當符合城市道路和廣場的界面變化要求,臨城市道路或廣場的立面應當為主要立面,立面和屋頂造型應當豐富,與城市街道和廣場景觀相協調。
(二)臨城市道路或廣場的建築物連續面寬原則上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高層建築連續面寬小於60m;
2中高層建築連續面寬小於70m;
3多層和低層建築連續面寬小於80m;
4不同建築高度組合的連續面寬小於最高建築物的連續面寬;
5標誌性建築、重要公共建築的連續面寬由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景觀需要核定。
(三)臨城市道路或廣場的建築物立面設計和裝飾應當與所處環境和景觀相協調,不得設定空調器室外機及附屬設施等影響建築立面的附著物,確需設定的應當結合立面造型,統一設計,隱蔽處理,並報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四)住宅建築臨城市道路或廣場一面不得設定廚房和突出開敞式陽台,而且臨城市道路或廣場一面的陽台和窗戶不得安裝任何形式的外挑式防盜籠;禁止在居民住宅樓內新辦餐飲業,嚴格控制住宅建築中設定娛樂等對環境有較大影響的項目。
第二十八條 體育場館、影劇院、賓館、飯店、圖書館、展覽館等對社會公眾開放的公共建築,臨城市道路或廣場一面原則上不得修建圍牆,集中綠地應當臨城市道路或廣場布置。
大中專院校、中國小、幼稚園、居住區、黨政機關等確需修建圍牆的,應當設計成透空型,且高度原則上不得大於15m,集中綠地原則上臨街布置。
油庫、水廠等有特殊要求確須修建圍牆的,圍牆高度原則上不得超過22m,並應當對圍牆進行綠化、美化。
第二十九條 戶外廣告的設定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定專項規劃和戶外廣告管理的有關規定。在建築物上設定戶外廣告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得破壞建築物的立面形式、主要特徵,應當與建築物的風格、形式、色彩等協調;
(二)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築物應當在方案設計時預留廣告位置,沒有預留的,不得在其建築物上設定戶外廣告;已經預留戶外廣告位置的,其設定的戶外廣告位置、尺度應當與預留的廣告位置、尺度相符。
第三十條 臨城市主、次幹路、商業街等的高層建築、重要公共建築應當同步進行外牆和屋頂的燈光亮化設計、施工。
第三十一條 城市主、次幹路不得再布設任何架空線。凡新建、改擴建城市道路,各種管線應當埋入地下。
第六章 建築間距
第三十二條 建築間距除應當滿足消防、交通、衛生、環保、抗震、工程管線、建築保護和城市空間景觀等方面的要求外,還應當符合本章規定。
建築間距應當保證受遮擋的居住建築底層居室冬至日滿窗日照有效時間不少於連續一小時。
有關建築日照間距的計算標準,由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三十三條 多層住宅建築、低層住宅建築的間距不得小於表6—1的規定。
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築山牆寬度應當不大於14m;山牆寬度大於14m時,其間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築控制;點式住宅不宜進行拼接,特殊情況確需拼接的,拼接不得超過二幢。
對按表6—1規定計算的建築間距不能滿足消防間距或通道要求的,應當按消防間距或通道的實際要求進行控制。
第三十四條 居住建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時的間距,按照附錄計算原則二進行控制。
第三十五條 面寬不超過25m的高層居住建築與其它居住建築的間距,按照附錄計算原則三進行控制,且應當符合本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
第三十六條 面寬超過25m的高層居住建築與其它居住建築平行布置的間距,按照表6—1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高層建築與多、低層居住建築的山牆間距,按照《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45—95)規定控制,但山牆有居住開窗的,間距不小於13m。
第三十八條 非居住建築與居住建築的間距,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非居住建築位於居住建築南側或東西側的,其間距按照本規定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控制;
(二)非居住建築位於居住建筑北側的,建築間距按照本規定第四十條規定執行;
(三)非居住建築與居住建築的山牆間距按照建築設計防火安全規範的規定控制。
第三十九條 醫院病房樓、休(療)養院住宿樓、幼稚園、託兒所和大中國小教學樓與南側相鄰建築的間距,應當保證被遮擋的上述建築冬至日滿窗日照有效時間不少於3小時。同時,在二環路外,不小於相鄰建築高度的13倍;在二環路內,不小於相鄰建築高度的12倍。
第四十條 非居住建築(本規定第三十九條所列的非居住建築除外)的間距,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高層建築平行布置時的間距
1南北向的,不少於南側建築高度的04倍,且其最小值為20m;
2東西向的,不小於較高建築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為13m。
(二)高層建築與多、低層建築平行布置時,高層在北側的間距最小值為13m;高層在南側的間距最小值為20m。
(三)多層建築平行布置時的間距不少於南側或較高建築的08倍,並滿足消防安全間距要求。
(四)相鄰建築一側為居住建築時,應當按照本章有關居住建築間距規定執行。
(五)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消防、交通、衛生、環保等規定和工程管線布設、建築保護和施工安全等特殊要求,對非居住建築的間距作出特別規定。
第七章 建築退讓
第四十一條 沿建設項目用地邊界和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鐵路兩側及電力線路保護區邊界的建築物,其退讓距離除應當滿足消防、防汛、電力、綠化和交通安全等要求外,還應當符合本章的規定。
第四十二條 建築退讓道路紅線規定:
(一)建築退讓道路紅線距離在滿足日照間距的同時,不得小於表7—1的規定;
(二)大型商場、影劇院、賓館、飯店、中國小、幼稚園等人流、車流聚集的公共建築退讓道路紅線距離除符合表7—1的規定外,還應當同時滿足人流、車流疏散的要求;
(三)建築退讓快速路後的用地應當種植高大喬木作為防護林帶。建築物與道路間距不能滿足噪聲污染防護要求的,應當按照後建服從先建的原則,在建築物或者道路上設定防噪聲設施。
第四十三條 在居住小區、居住組團內,建築退讓無規劃道路紅線控制的道路邊緣距離不得小於表7—2的規定。
第四十四條 建築物退讓無規劃道路的建設項目用地邊界距離在滿足日照間距規定的同時,不得小於表7—3的規定。
第四十五條 當建設用地界線另一側為空地時,建築退讓按另一側為多層建築退讓;當應當退讓建築與另一側建築成≤30°夾角時,建築按平行布置退讓;當應當退讓建築與另一側建築的夾角>30°且≤75°時,建築物離建設用地界線最近點退讓距離為平行布置時退讓距離的08倍;當應當退讓建築與另一側建築成>75°夾角時,建築按垂直布置退讓。
第四十六條 已有規劃紅線控制的公路,按照本規定第四十二條規定退讓道路紅線;已有綠線控制公路隔離帶的,按照規劃綠線控制要求執行;沒有規劃控制紅線和綠線控制的公路,其隔離頻寬度規定如下:
(一)現狀及規劃確定為國道、高等級公路的兩側各50m;
(二)主要公路兩側各20m;
(三)次要公路及以下等級公路兩側各10m。
在公路規劃控制紅線和隔離帶內,不得新建、擴建、改建任何建築物,但在公路隔離帶內可以耕種或綠化造林,經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批准後,也可以進行開挖溝渠、埋設管道、架設桿線或開闢服務性車道等活動。
第四十七條 建築退讓立交橋和道路交叉口的規定:
(一)建築退讓立交橋和道路交叉口不得小於表7—4的規定;
(二)高層建築的退讓距離還應當同時滿足日照間距和交通疏散的要求。
第四十八條 建築退讓按照規劃需長期保留使用的天然河道、人工河渠及其附屬設施的距離,在符合有關規劃和法律、法規、規章的同時,還應當符合表7—5的規定。
第四十九條 建築退讓鐵路的規定:
(一)建築退讓與最近一側的鐵路邊軌距離,準軌幹線≥30m;準軌支線、專用線≥20m;米軌≥15m;
(二)圍牆與鐵路最近一側邊軌距離≥10m,圍牆的高度≤25m;
(三)高層建築、高大構築物(水塔、煙囪等)、危險品倉庫和廠房與最近一側的鐵路邊軌距離以及在鐵路道口附近進行建設活動應當符合鐵路管理的有關規定;
(四)特殊路段隔離頻寬度由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鐵路部門確定。
第五十條 建築退讓電力線路的規定:
(一)建築退讓架空電力線路的距離不小於表7—6的規定;
(二)建築退讓地下電力通道同側邊緣應當不小於075m。
第五十一條 建築退讓無線電收發信台保護區等需特殊保護區域的距離,按照批准的分區規劃和詳細規劃執行。
第八章 建築物高度控制
第五十二條 建築物的高度除應當符合消防、安全、日照等要求外,還應當同時符合本章的規定。
第五十三條 在有淨空高度和信號通道限制的飛機場、氣象台、電台和其他無線電通訊(含微波通訊)等特殊設施周圍和通道、景觀視廊上,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築物的高度應當符合有關淨空高度、通道限制和景觀視廊的規定。
第五十四條 在文物保護單位和保護建築周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其高度應當按照文物保護和歷史街區保護的有關規定執行。無保護性規劃的,應當編制保護性規劃,經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文化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後,按照規劃執行。
在西山、滇池(含草海)、翠湖、圓通山、世博園等風景名勝區、城市公園周邊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的,應當符合片區規劃、景觀規劃和有關規定的要求,其高度應當確保景觀視廊的通視。
第五十五條 沿城市道路兩側新建、擴建、改建建築物的高度除符合本規定第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條的規定外,建築高度(H)不得超過道路規劃紅線寬度(W)與建築退讓距離(S)之和的12倍,即:H≤12(W+S)(見附圖1)。
第五十六條 建築沿景觀河道和盤龍江全線布置,建築的高度(H),不得超過建築退讓河道距離(S),即:H≤S(見附圖2)。
第九章 城市道路及市政管線工程
第五十七條 城市道路規劃和建設應當以相應的城市規劃為依據,與相關專業規劃相銜接,按照全面規劃、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綜
合組織施工,避免重複開挖道路,並符合有關規範和本規定。
第五十八條 本章所指市政管線為:埋(架)設於城市道路下(上)的給水管道、排水管(渠)道、再生水管道、電力線路(包括電纜和架空電線)、電信線路(包括通信電纜和光纜、廣播電視線路)、燃氣管道等地上及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
第五十九條 各項市政管線工程的規劃和建設,應當根據城市建設和改造的發展需要,在城市基礎設施各專業系統規劃的指導下,根據全面規劃、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做到與城市道路的規劃和建設緊密結合,按照地區及道路沿線進行綜合平衡,統籌安排;應當遵循先地下後地上,先深埋後淺埋的科學建設程式,綜合組織施工,避免重複開挖。
新建和有條件的現狀城市道路,應當建設管線綜合管溝或隧道,避免道路重複開挖。
第六十條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工程,應當符合相關規範及以下規定:
(一)應當符合城市規劃確定的道路紅線、豎向標高和橫斷面分配;
(二)應當設定方便殘疾人使用的無障礙設施,並確保通暢;
(三)道路紅線寬度≥40m,且屬於公交主幹線的城市道路,宜設定公交專用道;
(四)道路紅線寬度≥30m,且城市道路與其它城市次幹路及以上等級的道路平面交叉時,進口車道數宜大於該方向路段車道數,所增加的車道長度應當自交叉口緣石半徑的端點向前延伸不小於50m。
第六十一條 建設用地內部道路與城市道路相接時,其變坡點不得進入城市規劃道路紅線內。
第六十二條 新建、改建城市橋樑應當符合橋樑設計規範要求,並遵循以下規定:
(一)新建、改建橋樑淨寬度不得小於規劃道路紅線寬度;
(二)橋樑設計應當考慮市政管線布設和防洪要求,可燃、易燃、易爆工程管線不宜利用交通橋樑跨越河道;
(三)橋樑的橫斷面劃分應當與規劃道路橫斷面一致;
(四)跨越鐵路、城市主次幹路的橋樑淨空高度≥5m。
第六十三條 市政管線應當通過管線綜合規劃確定各種管線的平面和空間布置,並遵循以下原則:
(一)各類管線應當平行道路中心線敷設,並有各自獨立的敷設帶,儘量避免橫穿道路。確需橫穿道路的,應當儘量與道路中心線垂直;
(二)給水管、電力線路宜在道路西側或北側敷設,電信線路(含廣播電視線路)、燃氣管宜在道路東側或南側敷設。從道路邊線向道路中心線方向平行布置的管線次序應當為:給水配水、電力電纜、電信電纜、再生水管道、污水管道、燃氣配氣、燃氣輸氣、給水輸水、雨水管道;
(三)規劃紅線寬≥25m的城市道路,應當雙側布置給水配水及排水管道,規劃紅線寬≥40m的城市道路,除給水輸水管道、燃氣輸氣管道外,其餘管道宜在道路雙側布置;
(四)市政管線應當儘可能安排在人行道下,當人行道寬度不夠時,可將排水管敷設在機動車道下,電信電纜、給水輸水、燃氣輸氣等管線敷設在非機動車道下。在滿足安全間距要求的前提下,也可將部分管線安排在道路紅線與建築之間;
(五)市政管線之間應當儘量減少交叉,如交叉時,管線之間的避讓原則如下:臨時管線讓永久性管線,壓力管線讓自流管線,易彎曲管線讓不易彎曲管線,小管徑管線讓大管徑管線,擬建管線讓已建管線;
(六)市政管線垂直交叉時,自地表向下的排列順序宜為:電力管線、燃氣管線、給水管線、再生水管線、電信管線、雨水管線、污水管線;
(七)各類市政管線之間、各種管線與建築物及構築物之間的最小水平和垂直淨距離,應當符合相關規範要求。因客觀因素限制無法滿足規範要求時,由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管線單位根據實際情況採取安全措施後,可適當減少其最小淨距離。
第六十四條 在城市次幹路及以上等級道路中埋設管道,應當按照城市規劃要求的規模埋設,除臨時施工管道和直埋電力、通信電纜外,不得少於以下數量及規模:電力電纜6條,電信電纜6孔,供水管道直徑200mm,排水管道直徑500mm。
第六十五條 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110千伏(含110千伏)以下等級電力線及電信電纜原則上不得架空布置。
特殊情況或臨時性安排,電力線路和電信電纜確需架空布置的,在不影響其它設施的情況下,同一性質的線路應當同桿架設,電信線路與供電線路不應當同桿架設。
第六十六條 在道路規劃紅線內建設人行地下通道、人防工程等地下構築物,不得壓縮管線通過的斷面。如不能保證管線通過斷面時,地下構築物應當降低標高,以確保管線可以從地下構築物頂板上通過。
第六十七條 埋(架)設各類管線與道路綠化樹木交叉衝突時,按照先建設後種植的原則進行;如埋(架)設各類管線時,道路綠化樹木已經種植,各類管線埋(架)設應當採取讓、繞或者高低、深淺錯開等辦法妥善解決。
第六十八條 地下管線檢查井的橫向尺寸應當按行業標準和規範設定,不得建在其他管線之上。
第六十九條 地方和部隊各單位的電信電纜,按照規劃要求統一布置。
第十章 村鎮規劃
第七十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的村鎮建設,應當首先編制村鎮規劃,村鎮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批准後,按規劃實施。
第七十一條 農村建房以村民小組及以上組織為基本單位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審批、統一建設,新村建設與舊村改造應當同步進行,以多層公寓式住宅為主,禁止新建單戶獨院式住宅。
第七十二條 農村建房在符合村鎮規劃的前提下,還應當滿足下列規定:
(一)用地符合城市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
(二)擬建位置不得占用道路、其他公共用地等;
(三)符合安全、衛生、消防等要求。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七十三條 名詞解釋。
建築間距:相鄰建築物外側垂直投影之間的最小水平距離。
建築高度:建築物室外地坪至女兒牆頂的高度。對於坡屋頂建築,當坡度小於40?,建築高度為室外地坪至檐口的高度;當坡度大於40°(含40°)時,建築高度為室外地坪至屋脊的高度。
道路紅線:規劃的城市道路路幅的邊界線。
建築後退:建築物外側垂直投影線距道路紅線或用地邊界的距離。
建築用地:建築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間距內(含建築間的綠地和小路)的總和。一般為規劃城市道路紅線(或用地邊界線)圍合的用地。
建築密度:一定地塊內,所有建築物的基底總面積占建築用地面積的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容積率:一定地塊內,地上總建築面積與建築用地面積的比值。
綠地率:一定地塊內,按規範和本規定計算的綠地面積與建築用地面積的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低層建築:指高度≤10m的建築,低層居住建築為一層至三層。
10m且≤24m的建築;多層居住建築為四層至六層建築。
中高層建築:指層數為七至九層的居住建築。
高層建築:指高度大於24m的建築;高層居住建築為十層以上建築。
裙房:指與高層建築緊密連線,組成一個整形的多、低層建築。裙房的最大高度不超過24m,超過24m的按高層建築處理。
二環路:指昆明主城區二環東、北、西路及南過境幹道(石虎關至明波立交橋段)。
快速路:是為城市長距離快速機動車交通服務的道路,中間設有中央分隔帶,布置有四條以上的車道,全部採用立體交叉控制車輛出入,並對兩側建築物的出口加以控制。
主幹路:又稱全市性幹道,負擔城市各區、組團以及對外交通樞紐之間的主要交通聯繫,在城市道路網中起主要交通運輸作用。
次幹路:是與主幹路結合組成道路網,起集散交通的作用,兼有服務功能的道路。
支路:是與街坊路的連線線,解決局部地區交通,以服務功能為主的道路。
居住區: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規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市幹道或自然分界線所圍合,並與居住人口規模(30000—50000人)相對應,配建有一整套較完善的、能滿足該區居民物質與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務設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居住小區: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線所圍合,並與居住人口規模(10000—15000人)相對應,配建有一套能滿足該區居民基本的物質與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務設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居住組團:是指被小區道路分隔,並與居住人口規模(1000—3000人)相對應,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層公共服務設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騎樓:指臨城市道路的建築將地面一層或一、二層兩層臨道路部分以柱廊形式用作人行通道的建築形式。
第七十四條 在本規定施行前已取得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核定規劃設計條件、批准詳細規劃,或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工程,仍按照原批准檔案執行。
第七十五條 本規定的表格、附錄、附圖與本規定正文具有同等的效力。
第七十六條 本規定未涉及的內容按國家相關技術規範或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10月昆明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以市建字(91)200號文批准的《昆明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