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邢台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是由邢台市人民政府於2006年10月11日發布的政策法規。

邢台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規劃管理,進一步規範建設工程的規劃工作,保證城市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河北省城市規劃條例》、《邢台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和國家有關技術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邢台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各項建設工程的規劃管理。
第三條 在邢台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建設項目用地面積超過20000m的,應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用地面積在20000m(含20000 m)以下的項目,需編制《建設用地總平面規劃》、《綜合管線工程規劃》和《豎向規劃》。各項建設工程的建設應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等規劃執行。
第四條 各類專業性用地建設項目應符合已頒布的專業技術規範及本規定的要求。
第五條 在城市總體規劃指導下,各類詳細規劃和重要建築方案設計引進市場競爭機制,面向國內外市場,鼓勵規劃設計方案競標。
第六條 在本市規劃區內承擔各類規劃設計任務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規劃設計資格。
外埠規劃設計單位在本市從事規劃設計應向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登記。
第七條 規劃設計單位在本市承擔各類修建性詳細規劃設計時,應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規劃設計條件”執行。
規劃設計條件應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或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內容,提出對所規劃地塊的具體要求,同時應符合本規定。
修建性詳細規劃成果報批時,“規劃設計條件”應作為附屬檔案。
第八條 編制各類規劃應按有關規定明確規劃強制性內容。提供“規劃設計條件”,審查和審批各類建設項目,不得違背規劃強制性內容。
第九條 邢台市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城市重要街區、主要幹道、重要景觀節點、重要建設項目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建築方案,由邢台市人民政府或邢台市規劃委員會審批。邢台市城市一般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建築方案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條 本市城市用地和建設用地的主要用途和功能按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137—90)執行。
第十一條 各類城市建設用地的劃分應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則,按照已批准的詳細規劃執行,尚無批准詳細規劃的,應依據城市分區規劃和本規定附錄三表一確定的建設用地適建範圍執行。
凡附錄三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設項目,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建設項目對周圍環境的影響和基礎設施條件具體核定適建範圍。
凡建設項目確需改變經批准的規劃用地性質或超出規定的適建範圍的,應先提出調整規劃,並按規定程式和審批許可權報批,批准後方可執行。
第十二條 凡用地單位或個人徵用未開拓或未拓寬的規劃道路兩側土地,需同時徵用規劃道路寬度一半範圍或未拓寬部分的土地,作為道路及敷設市政基礎設施的用地。道路另一側是河道且未被徵用,用地單位或個人應全部徵用道路用地,並負責拆遷,不得他用。其建築密度、容積率等規劃技術指標按實際用地面積計算。
第十三條 根據邢台市現狀,按照《邢台市城市總體規劃》,邢台市城市規劃區劃分為三類控制區,以不同的控制指標進行規劃管理。具體劃分如下:
第一類控制區:範圍為團結東大街以南、邢州路以西、新興東大街以北、京廣鐵路以東。
第二類控制區:指風景區、市區各公園、規劃區內中小城市和各村鎮。
第三類控制區:指第一類、第二類控制區以外的地區。
第一類控制區內擬建設用地中的原有建築密度低於40%的,按第三類控制區的指標控制。第三類控制區內擬建設用地中的原有建築密度達到或超過40%的,按第一類控制區指標控制。
第十四條 邢台市城市規劃區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其建築容量控制指標應按規定的有關標準執行。
第十五條 建設用地面積大於20000m 的成片開發地區,應按照《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建築總容量控制指標。成片開發片區內各類建設用地的建築容量控制指標,在不超過建築總容量控制指標的前提下,可按附錄三表二、三的規定適當調整。
第十六條 建設用地面積小於、等於20000m的用地,其建築容量控制指標應按附錄三表二、三執行。附錄三表二、三中容積率、建築密度為上限,綠地率為下限。建設項目在規劃、設計、建設中應優先滿足標準車位數和綠地率的要求。
第十七條 附錄三表二、三規定的指標中容積率、建築密度、綠地率適用於單一類型的建設用地。對混合類型的建設用地,其建築容量控制指標應將建築用地按使用性質分類劃定後,按各類型分別執行;對難以分類執行的建設用地或綜合建築物的用地,應按不同性質建築面積比例和相應建築容量控制指標換算成建築容量綜合控制指標。
第十八條 對未列入附錄三表二、三的科研機構、大中專院校、中國小、體育場館,以及醫療衛生、文化藝術、幼托等設施的建築容量控制指標,應按有關專業技術規定執行,且不能超過住宅建設項目類型的建築容量控制指標。
第十九條 市中心區、區中心區地段及市區內建築密集地區或人口密集地區,其建築容量控制指標可根據具體情況按同類控制指標適當調整,經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核准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條 在原有建設用地範圍內,其建築容量控制指標已達到或超出規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設用地範圍內進行擴建、加層、插建;用地內原有建築的建築容量控制指標雖未超出其規定值,但其擴建、加層、插建對原總平面布局及空間結構有較大改變的亦不得建設。
第二十一條 第一類控制區內,個人不得新建私人住宅。原有的私人住宅經有關部門鑑定屬危房和符合其他規定的,允許進行危房改建,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危房改建應在原有建設用地(或稱宅基地)範圍內,建築物的任何部分不得突出和懸挑出用地範圍;
(二)不得影響四鄰住宅的採光、通風和建(構)築物的安全及正常使用;
(三)不得破壞綠化和妨礙交通、消防安全。
第三類控制區內嚴格控制新建私人住宅,確需建設的應統一規劃,統一建設,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准方可建設,屬危房改建的,應符合本條(一)至(三)款的規定。
城市規劃區內個人建設或改建住宅,以低層住宅建築為主,建築層數不宜超過三層,建築高度不宜超過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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