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新建住宅小區管理的規定》是昆明市人民政府1985年10月21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新建住宅小區管理的規定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文號:昆政發「1985」173
- 發布日期:1985-10-21
- 生效日期:1985-10-21
【發布文號】昆政發[1985]173號
【發布日期】1985-10-21
【生效日期】1985-10-2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為搞好我市新建住宅小區的管理,保證住宅小區環境整潔優美,特制訂本規定。
凡是按照統一規劃新建的住宅小區(包括董家灣、蘇家村、東華、虹山、新聞路等)以及今後成片集中新建的住宅小區,均屬本規定管理範圍。
1、各住宅小區必須按照規划進行建設,一切建築物和構築物都要符合昆明市城市建設規劃的要求和建築管理的有關規定。
2、新區建成前,由負責小區開發建設的開發公司進行管理;全部建成或部分建成驗收後,再按規定分別移交各產權單位,經市人民政府批准,住宅小區由所轄區人民政府的房管部門或小區管委會統一進行管理。
1、凡未經市規劃管理部門和市政管理部門批准,擅自亂建的建築物、構築物,均屬違章建築,應限期無條件拆除。違者,除強行拆除其違章建築外,並按《昆明市市政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以罰款。
2、按規劃統一修建的空花圍欄一律不準擅自加高及堵塞空花。
3、住宅小區內公共院壩及底層住戶的自用小院內一律不準搭建任何建築物。
4、住戶不得任意改變陽台用途,不得在陽台上堆放負荷超重的物資或有礙觀瞻的物品和附加其他構件。
5、不準在住宅入口雨蓬上,底層商店屋頂及挑出檐口上搭建構築物和堆放東西。
6、不準任意在牆壁上張貼、塗寫宣傳品、廣告等。
7、按規划進行建設或預留的公共綠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
8、小區內應設定總平面示意圖示志、街巷名牌標誌以及幢號,門牌等。
昆明市城市規劃管理局
一九八五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