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1508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8-06-09
【生效日期】1988-06-0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
地方法規【檔案來源】
(1988年6月9日青島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住宅小區的管理,為居民民眾創造一個方便、安定、整潔、優美、文明的生活環境,根據《山東省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試行辦法》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市已建成並交付使用的城市新建住宅小區,包括舊城改造中規模較大的住宅區(以下簡稱住宅小區)。
第三條住宅小區都應成立住宅小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管委會由街道辦事處主任或副主任兼任主任,吸收公安、房管、市政、環衛、園林等有關部門參加。
第四條管委會是住宅小區管理的協調組織,在街道辦事處領導下開展工作,並負責對居委會進行小區管理的業務指導。
管委會的職責範圍是:負責組織房管、市政、園林、環衛等部門對住宅小區範圍內的住宅和市政公用設施進行管理;負責住宅小區的容貌管理和衛生保潔;維護住宅小區的治安和生活秩序;監督檢查城市管理方面有關規定的執行情況。
第五條住宅小區的居民均應遵守本辦法,積極參加各項公益勞動,共同管理好住宅小區,並有權監督管委會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地產管理
第六條住宅小區內的所有房屋,由房產部門統一管理,按國務院《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和《青島市城市公有房產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住宅小區內的房屋,必須按批准的規劃設計用途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出售、轉讓、出租、拆除、改裝或變更用途,如確需出售、轉讓、出租、拆除、改裝或變更用途的,須經管委會同意,報房管部門批准。變更用途的還應經規劃部門批准。
住宅小區內不得興建污染環境的生產、加工型企業。
第八條要保持房屋及各類建築物的完好、整潔和安全。禁止在牆壁上亂開門窗;禁止在樓房內砌炕、打吊鋪;不準在公用走廊、樓梯內堆放雜物;不得在陽台上砌牆和存放過重的物品。封閉陽台應統一組織設計,經管委會批准後方可施工。
第九條住宅小區紅線內的土地均由市規劃、土地部門統一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在區內亂搭、亂建或任意堆放物品。
第三章 市政公用設施和園林綠化管理
第十條住宅小區內的給水、排水、供氣、供熱、供電、通訊、路燈、道路、環衛、消防、人防等設施的管理、維修,應在管委會的組織下,由專業部門分工負責。各部門之間應互相配合,開展工作。
第十一條住宅小區內的所有單位和個人均應愛護市政公用設施的完好,禁止隨意接引、拆除和損壞。有關單位如因維修公用設施需挖掘住宅小區道路的,必須報公安和市政管理部門批准。施工前應將有關情況告知管委會,施工後應限期修復道路。
第十二條住宅小區內遊園綠地、雕塑、噴泉和行道樹及路邊草坪等由管委會派專人管理。商業服務網點及其他公建單位周圍的樹木、花草由單位分工負責管護。
第十三條人人要愛護住宅小區內的樹木、花草,嚴禁偷盜、攀折、踐踏。嚴禁用有害污水澆潑樹木、花草。不準在樹上拉繩曬衣服、刻劃、摘果等。
第四章 衛生和治安管理
第十四條管委會應制訂各項衛生制度和公約,抓好經常性的民眾愛國衛生運動。住宅小區的衛生管理實行專業部門與民眾分工負責、密切配合的原則:
1.公共廁所、化糞池及垃圾站由環衛部門管理;
2.商業服務網點及其他公建單位,按照“門前三包”的原則,負責各自責任區衛生的清掃;
3.道路、公共綠地、遊園以及其他公共場所的衛生,由管委會組織專業衛生隊伍清掃;
4.住宅樓內走廊、樓梯及庭院的衛生,由住戶輪流負責清掃。
第十五條住宅小區內不準亂倒垃圾、亂潑污水、亂拋瓜皮、果殼。不準在建築物和構築物上塗寫、刻畫、亂貼。住宅小區內禁止飼養家禽、家畜。二樓以上陽台圍欄上擺設花盆,必須採取固定保護措施,防止墜落傷人。
第十六條禁止向廁所和下水管道中亂扔雜物。如居住房屋與第一個檢查井之間發生堵塞,由使用單位或居民自己出資疏通。
第十七條住宅小區內的腳踏車、機車等由管委會組織分片集中看管,機動車輛應按指定地點存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亂放。
第十八條住宅樓和商業服務網點及其他公建單位的一層視窗必須安鑲鐵棍欄柵,臨街門必須安裝暗鎖。管委會應組織人員進行晝夜巡邏,以保證居民的安全。
第五章 獎懲
第十九條對執行本辦法成績顯著者,由管委會給予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
第二十條對違反本辦法各項規定的,應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賠償損失、罰款等處罰。
1.對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私自出售、轉讓、出租、拆除、改裝住宅小區內房屋或變更其用途的,由房管部門按《青島市城市公有房產管理暫行辦法》及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2.對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在住宅小區內亂建違章建築或任意堆放物品的,管委會有權進行勸阻。勸阻不聽的,由管委會會同區處理違章建築部門責令其限期拆除或清除,並按占地面積,每平方米晝夜罰款五角,逾期仍不執行的,組織強行拆除或清除。
3.對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規定,損壞和偷竊市政公用設施和園林綠化設施的,應加倍賠償損失。對偷盜、攀折、踐踏和用有害污水澆潑花木、在樹上拉繩曬衣服、刻劃、摘果的,由管委會按園林管理部門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4.對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亂倒垃圾、亂潑污水、亂拋瓜皮果殼的;在建築物和構築物上塗寫、刻畫、亂貼的,由管委會責令其清除並按市政府《關於加強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通告》予以罰款。在二樓以上陽台圍欄上擺設花盆,因未採取固定保護措施造成墜落傷人或其他損失的,應負責賠償損失。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住宅小區內居民,每戶每月繳納管理費0.5─1元,單位每月繳納5─15元。管理費由管委會統一收取和掌握使用。管理費的使用範圍主要是:衛生、宣傳、獎勵等事項。費用使用情況應定期公布於眾。
第二十三條在建小區,由市、區城市建設綜合開發公司參照辦法實施管理。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