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城市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維修管理暫行辦法

以下十三條是青島市城市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維修管理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城市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維修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日期:2002-03-01
  • 生效日期:2002-03-01
【發布單位】青島市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2-03-01
【生效日期】2002-03-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青島市城市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維修管理暫行辦法

2002-03-01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維修管理,明確維修責任,保障房屋安全使用,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滄四區和各縣級市、嶗山區、黃島區、城陽區的城區。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房屋共用部位,是指單幢房屋相關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部位,包括房屋的承重結構部位(樓板、屋頂、梁、柱、內外承重牆體和基礎等)、戶外牆面,以及共用的樓梯間、走廊通道、門廳廚房廁所等。
房屋共用設施,是指單幢房屋相關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煙囪、供電線路、照明、單元防盜門等設施。
第四條市和區(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許可權,負責轄區內的城市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維修(以下簡稱房屋維修)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第五條房屋維修責任由相關業主共同承擔,其房屋維修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分擔:
(一)房屋主體結構中的基礎、柱、梁、牆的維修,由各業主按照房屋所占建築面積比例分擔。
(二)共用牆體的維修(包括因結構需要而涉及的相鄰部位的維修),按照各業主房屋所占建築面積比例分擔。
(三)樓板結構部位的維修,其毗連層上下房屋的業主按照房屋所占建築面積比例分擔。
(四)不上人屋頂的維修,由維修所及範圍覆蓋下各層房屋的業主按照房屋所占建築面積比例分擔。
(五)可上人屋頂的維修(包括屋面和周邊護攔等),如為各層所共用,由維修所及範圍覆蓋下各層房屋的業主按房屋所占建築面積比例分擔;如僅為部分層使用,使用層房屋的業主分擔50%,其餘50%由維修所及範圍覆蓋下各層房屋的業主按照房屋所占建築面積比例分擔。
(六)共用戶外牆面、走廊通道、門廳、樓梯及樓梯間(包括出屋面部分)的維修,由各業主按照房屋所占建築面積比例分擔。
(七)共用廚房、廁所的維修,由各業主按戶分擔。
(八)房屋共用設施的維修,由各業主按照房屋所占建築面積比例分擔。
第六條已實行物業管理的房屋,由業主委員會委託物業管理單位或者組織業主實施房屋維修。
未實行物業管理的房屋,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組織業主選舉成立業主委員會,負責委託維修單位或者組織業主實施房屋維修;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前,暫由房屋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代行業主委員會組織房屋維修的職責。
第七條房屋維修應當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業主向業主委員會提出房屋維修申請,由業主委員會負責核實是否屬房屋維修範圍;
(二)經核實屬房屋維修範圍的,由業主委員會提出分擔房屋維修費用的意見,擬定房屋維修計畫、預算明細以及房屋維修費用分擔的相關業主名單後,向全體業主公示;
(三)公示後5日內,業主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業主委員會按規定收取房屋維修費用;
(四)由業主委員會委託物業管理單位或維修單位實施維修,或者組織業主實施房屋維修;
(五)實施房屋維修後,實際支出的房屋維修費用由業主委員會向全體業主公布,多退少補。
第八條已建立房屋共用部位及設施維修基金的,業主可按規定到房屋維修基金管理機構提取維修基金,支付房屋維修費用;提取的維修基金不足以支付房屋維修費用的,差額部分由業主支付。
第九條新建房屋在保修期內的房屋維修費用開支,按照房屋保修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因侵占房屋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造成損壞的,由責任人負責修復或賠償。
第十一條裝修、維修房屋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設施或其他人為原因造成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損壞的,由責任人負責修復或賠償。
第十二條因房屋維修發生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二○○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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