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公有住房售後維修管理暫行辦法

昆明市公有住房售後維修管理暫行辦法

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強公有住宅售後維修管理,保護住宅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和保證房屋的安全使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昆明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特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公有住房售後維修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日期:1993-09-2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2305
【發布文號】昆政復[1993]63號
【發布日期】1993-09-21
【生效日期】1993-10-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昆明市公有住房售後維修管理暫行辦法
(1993年9月21日昆政復(1993)63號)
第一條本辦法適用於昆明市房改實施方案範圍內出售給個人的公有住宅。
第二條出售後的公有住宅,由昆明市房地產管理局依照國務院和省市發布的有關法規實施行業管理,並對具體管理部門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三條各級房產管理部門和售房單位,應加強公有住宅的售後管理和維修工作,並成立房管組織,做好售後房屋維修管理的有關協調服務工作。維修管理責任的劃分:自用部位和自用設備的維修養護,由購房者負責,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養護維修,由售房單位負責。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的住宅自用部位和自用設備是指戶門以內的部位和設備,包括水、電、氣戶表和自用陽台。
住宅的共用部位是指承重結構部位,包括樓蓋、屋頂、梁、柱、內外牆體及基礎等和樓梯間,走廊通道、門廳等。
住宅共用設施設備是指共用上下水道、落水管、郵政信箱、垃圾道、煙囪、室外電訊線路、供電照明、電視機共用天線、煤氣幹線、消防設施及電梯等。
第五條房屋自用部分維修費用由購房者自行負責;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備以及公共設施,由購房者和產權單位負責。凡屬人為損壞的,由損壞人負責修復或賠償。
第六條住宅小區內建築物以外的公共設施的管理和維修,由原單位負責。
第七條購房者不得擅自改變住宅使用性質,由於特殊情況需要改作生產、營業及其它用途的,須持街道辦事處、民眾房管組織的證明及有關檔案,經原出售單位審核,報昆明市房改辦批准。
第八條凡改變原房屋設計結構的大修、改造工程應報原出售單位審批。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辦理房屋現狀變更登記。
第九條售出的房屋,購房者和售房單位可自行維修或者委託房地產經營管理單位和其它維修隊伍維修。
第十條根據情況,售房單位與房管部門、居民委員會可協商選舉產生民眾性的房管組織。同棟住房可選出房管小組,住宅小區可選出房管委員會或併入小區管委會,負責本小區房屋設施的維修管理工作。民眾性房管組織的主要職責是:對居民進行保護房屋的教育,檢查、監督房屋維修和管理費用的開支,協助有關部門調解居民間的房屋糾紛,參與對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工作等。
第十一條民眾性房管組織可收取一定比例的住房管理費作為房管組織人員經費、辦公費等。收費標準按物價部門批准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房屋共用部位及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費用來源;購房者在購房時應按房價款10%的比例,繳納共用部分和共用設備的維修儲備金。
售房單位應從售房款中提取10%的比例作為共用部分和共作設備的維修儲備金,但不得因此提高房價。以上費用專戶存入銀行,專項用於房屋維修。如不夠,則按產權比例分攤。
第十三條房屋管理單位要定期進行房屋安全查勘和質量檢查。各級政府房管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指導、開展房屋管理方面的修繕諮詢業務,並積極發展國有、集體和個體的維修、裝飾及各種服務性經營組織。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1993年10月1日起實行,並由昆明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