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市政管理條例

昆明市市政管理條例

為加強城市市管理,維護各項市政設施完好,建設一個優美、整潔、文明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城市,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頒發的《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試行)》的規定精神,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市政管理條例 
  • 外文名:Regulations of Kunming Municipal Administration
  • 發布單位:82305
  • 發布文號:昆政發[1984]178號
  • 發布日期:1984-12-18
  • 生效日期:1984-12-18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基本信息,條例內容,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2305
【發布文號】昆政發[1984]178號
【發布日期】1984-12-18
【生效日期】1984-12-1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條例內容

昆明市市政管理條例
(1984年12月18日昆政發〔1984〕178號)
為加強城市市管理,維護各項市政設施完好,建設一個優美、整潔、文明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城市,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頒發的《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試行)》的規定精神,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條例。
第一條維護布容整潔、保證道路暢通,保護市政工程設施的完好無損,是每個公民應盡的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挖掘、占用市區(含城區及市轄縣、區政府所在城鎮和工礦區,下同)街道(含車行道、人行道、街巷、廣場和臨時空地,下同);不準擅自在市區街道上堆積廢土(料)、建築材料、物資、搭建房屋或其他構築物;不得擅自在人行道街沿設定斜坡。在東風路、人民西路、北京路、護國南路、金碧路、正義路、翠湖環路等主要街道除必須遵守上述規定外,還應遵守以下規定:不得在批准範圍以外擺攤設點、停放車輛及生火爐、拴系牲畜、晾曬衣物等。
第二條凡需在街道挖掘、占用、圍欄或設定沿街斜坡的單位和個人,均應事先徵得市公安局交通大隊同意,報經市政管理部門批准,按規定繳納修復費、占道費和現場清理預備金,領取許可證後,方能組織施工。
修建道路必須按照規定進行,各項地下管線工程應當同步施工。新路修成後,五年內一般不準挖掘,因特殊原因需要挖掘時,須報經市政管理部門批准並按規定加收修復費。
第三條在街道和河堤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建蓋永久性、半永久性建築。凡需建蓋臨時性住房或其他設施的單位和個人,應報經市政管理部門批准,並按規定繳納占地費和現場清理預備金,方可施工。
第四條經批准施工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市政管理的規定,嚴格按照文明施工的標準施工,隨時清理現場,保障交通安全,維護市容觀瞻;不得擅自擴大挖掘、占用街道和建房面積。建蓋臨時房屋設施必須嚴格按指定地點施工,建成後,不得改變使用性質,私自轉讓、出租。使用期滿必須延期的要提前辦理延期手續。
第五條各種履帶式車輛和鐵輪車輛,不得在水泥、瀝青路面上行駛。各種機動車輛不得擅自在人行道及鋪設予制塊的巷道和廣場上行駛和停放,不得在市區街道、空地停放過夜。如因特殊情況需要行駛和停放的車輛,應報經市政管理部門批准,並採取保護路面的措施後,方能行駛和停放。
通過橋樑的車輛,必須遵守橋樑載重限制的規定。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挖掘損壞下水道、排水溝、河提、護岸、橋涵、閘壩。不得在上述設施上搭建房屋及其他構築物。
第七條凡需將內部排水色道接入街道下水道、排水溝和河道的單位和個人,應事先報經市政管理部門批准同意,辦理有關手續後,方能施工。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不符合國家環境保護部門規定排放的工業廢水,容易淤塞溝道的污水排入下水道、排水溝及河道內。臨街單位和住戶必須在門內設定落水口,使污水直接排入下水道,不得讓污水在街道上漫流。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市區街巷、郊區道路、空地、河堤上以及下水道、排水溝、河道內倒置廢土、廢料、灰渣、尾礦、不得取土、托制和堆放土坯。
需要傾倒廢土、廢料等物的單位和個人,應按市政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傾倒。如系污染環境的廢料、廢渣等,則應按環保部門指定的地點倒置。
需要廢土的單位和個人,應向市政管理部門申請,由市政管理部門統籌安排,不得與倒土單位相互協商處理。
第十條街道路牌、市政管理標誌牌、廣告牌(欄)、宣傳櫥窗及各種市政公共設施,未經市政管理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損壞。
第十一條戶外廣告的設定、張貼、必須遵守城市管理機關的規定,不得妨礙交通、市容和風景地區的優美環境。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黨政機關、有紀念意義的建築物、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以及牆壁、電桿、樹木上張貼、塗寫和懸掛廣告、宣傳品。
第十二條廣告牌(欄)、宣傳櫥窗由市政管理部門會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公安局和場地主管部門等單位統一規劃,合理分配給專業廣告公司使用,其他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設定廣告牌(欄)、宣傳櫥窗。各廣告公司設定的廣告牌架應按規定向市政管理部門繳納管理費。
凡需懸掛、張貼廣告、宣傳品的單位和個人,應持主管機關的證明,報經市政管理部門批准。
第十三條經批准租用廣告牌架(欄)、宣傳櫥窗的單位和個人,應按有關部門批准的內容、時間、位置懸掛、張貼廣告。廣告字跡要清楚端正,廣告內容應符合國務院《廣告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並定期清洗、更換、以保持廣告、櫥窗的美觀、整潔。
第十四條需要在臨街設定各種霓紅燈、燈廂廣告的單位和個人,均應將設計圖紙報經市政管理部門審批後,方可設定。設定超過十五平方米的霓紅燈廣告,應經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第十五條廣告的收費標準,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臨街門市設有固定櫥窗的單位和個人,應保持櫥窗整潔、美觀、大方。宣傳介紹商品的水牌一般應在店內懸掛,不得隨意用紙或布標類在門外張掛。
第十七條臨街單位的名稱標誌牌,應按市政管理部門的規定製作懸掛。
第十八條政府機關的政策法令、布告、公告、選民公布、讀報欄等的張貼,由市政管理部門劃定位置張貼,免交租金。並由張貼單位按規定期限清洗,逾期不清洗者,按違章處理。
第十九條凡市區通往風景名勝區的公路兩側的臨街建築(包括門面、圍牆、街道花壇護欄、各種標誌牌及宣傳櫥窗等,下同),每一至二年統一按市政管理部門規定的色調,油漆粉刷一次。
文物保護單位,應對建築物進行經常性的維修和油漆粉刷。
臨街的交通、消防設施等特殊標誌,由設定部門負責油漆粉刷和維修更新。
第二十條街道油漆粉刷,原則上由市政管理部門指定建築修繕部門負責,向用戶收取合理的油漆粉刷費。各單位自行油漆粉刷,應按規定色調進行。
第二十一條對模範遵守本條例的規定,做出顯著成績者,勇於檢舉、揭發違章行為者,由市政管理部門給予必要的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
第二十二條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市政管理部門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賠償損失、追收有關費用、罰款、取締、通報等處分。對造成嚴重後果或辱罵、毆打、圍攻管理人員者,將依法論處。
對拒付按規定應繳納的有關費用和罰款者,屬單位的,由銀行根據市政管理部門的通知代扣;屬個人的,由所在單位代扣,銀行及有關單位應協助辦理。
第二十三條按本條例規定所徵收的占地費、修復費、管理費等一律用於市政工程的養護、維修和管理等開支;所徵收的廣告宣傳品租金用於廣告設施建設和管理等開支。市政管理部門應定期向市財政局報帳。
第二十四條本條例由各級市政管理部門負責實施,條例的解釋權屬昆明市規劃建設管理局。
第二十五條昆明市市政管理部門應依據本條例的規定,制定實施細則,公布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在此之前所發布的各項有關規定同時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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