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愛國衛生工作管理條例

2002年3月12日昆明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2002年5月30日雲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愛國衛生工作管理條例
  • 類型:條例
  • 城市:昆明
  • 制度:周末衛生日制度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管 理,第三章 監 督,第四章 獎 懲,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愛國衛生工作,增強公民衛生意識,提高全社會衛生水平和人民健康水平,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愛國衛生工作是指以強化社會衛生意識,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環境質量和生活質量,保障人民健康為目的,由政府組織、全社會參與的社會衛生活動。
參加愛國衛生活動是每個單位和個人應盡的義務。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應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愛國衛生工作實行政府組織、部門協調、地方負責、民眾動手、科學治理、社會監督的方針。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愛國衛生工作納入本行政區域內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領導,使城鄉衛生水平的提高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
第六條 市、縣(市)區、鄉(鎮)、街道辦事處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統一組織,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
市、縣(市)區愛衛會辦公室(以下簡稱愛衛辦)依照本條例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愛衛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
第七條 愛衛會各成員單位,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完成所承擔的愛國衛生工作任務。
第八條 各單位應當根據實際,設立愛國衛生組織或配備專(兼)職人員,在所在地愛衛會的領導下,開展本單位的愛國衛生工作。

第二章 管 理

第九條 本市愛國衛生工作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實行以縣(市)區為主的目標管理責任制。
第十條 本市實行以下愛國衛生制度:
(一)周末衛生日制度;
(二)每年四月愛國衛生月制度;
(三)衛生區包乾責任制度;
(四)在規定的公共場所禁止吸菸制度;
(五)全民愛國衛生義務勞動制度。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鄉(鎮)、街道辦事處愛衛會的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愛國衛生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統一規劃、統籌協調各單位開展講衛生,消除鼠、蠅、蚊、蟑螂(以下簡稱“四害”),防疾病活動;
(三)開展全民健康教育,普及衛生知識,增強全民衛生意識;
(四)開展民眾性衛生監督,檢查和進行衛生效果評價,改善城鄉生產、生活環境的衛生質量。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愛衛辦的職責:
(一)執行愛衛會的決議、決定,落實愛國衛生工作的各項制度;
(二)督促本行政區域內各單位和個人落實其承擔的愛國衛生工作任務;
(三)開展愛國衛生監督、檢查和效果評價;
(四)組織開展除“四害”防疾病活動;
(五)總結、推廣愛國衛生工作經驗;
(六)組織開展愛國衛生工作技術指導和專業人員培訓工作;
(七)協調、指導農村改水改廁和垃圾處理工作,改善環境衛生;
(八)完成愛衛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省、市規定的衛生標準,加強衛生基礎設施建設,建立健全各項愛國衛生工作管理制度,開展創建國家衛生城市、衛生縣城、衛生鄉(鎮)、衛生社區等活動。
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把改善農村飲用水條件、改建衛生廁所、收集處理垃圾、改善環境衛生、除害防病等工作列入工作目標管理。
第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省、市規定的衛生標準,搞好室內外衛生和規定範圍的環境衛生。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轄區內的單位和個人開展除“四害”活動,控制、消除“四害”孳生場所。
單位和個人應當參加除“四害”活動。各單位按要求採取綜合防治措施,使“四害”密度控制在國家規定的標準之內。
第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除“四害”時,確保人、畜安全,不得使用不符合國家除“四害”標準中規定的藥劑。
第十七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成立各類以盈利為目的的除“四害”服務專業機構,應當經所在地縣(市)區愛衛辦審核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後,方可開展除“四害”業務。
第十八條 宣傳、教育、文化、新聞、衛生、科協等部門應當開展衛生與健康知識宣傳,增設宣傳衛生與健康的公益性廣告。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教學計畫開設健康教育課或者講座,幼稚園應當對幼兒進行良好衛生習慣的養成教育。
單位應當組織所屬人員參加健康教育活動,進行行業健康教育,宣傳科學衛生保健知識。
第十九條 加強吸菸危害健康的宣傳教育,在規定的公共場所內禁止吸菸。禁止吸菸的公共場所應當有明顯的禁菸標誌。城市建成區無菸草廣告。
在公共場所內禁止吸菸的管理規定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章 監 督

第二十條 愛國衛生工作實行專業監督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衛生監督制度。
市、縣(市)區、鄉(鎮)、街道辦事處愛衛會通過組織監督檢查,督促本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開展愛國衛生工作,促進整體衛生水平的提高。
愛衛會各成員單位應當依法對本地區、本系統和本單位所承擔的愛國衛生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鄉(鎮)、街道辦事處愛衛會根據需要,可以聘請愛國衛生監督員,負責具體實施愛國衛生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愛國衛生監督員在實施愛國衛生指導監督工作時,應當主動出示證件。被監督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主動提供有關資料,並接受指導、監督。
第二十二條 對於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一切單位和個人有權制止或向有關機關舉報。

第四章 獎 懲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或愛衛會對在愛國衛生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已獲得愛國衛生榮譽稱號的單位和個人,因衛生質量明顯下降,不符合愛國衛生榮譽稱號的,由授予稱號的機關取消其榮譽稱號。
第二十四條 愛國衛生未達標的單位不得被評為文明單位。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市)區愛衛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給予行政處罰:
(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對單位處以7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十六條規定的,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個人處以2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十七條規定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所得及消殺藥械。
第二十六條 實施行政處罰必須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罰沒收入一律上繳同級財政。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者提請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 對妨礙愛國衛生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擾亂工作秩序,侮辱、誹謗、毆打、傷害愛國衛生執法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愛國衛生執法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條例具體運用問題,由昆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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