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愛國衛生工作,提高社會衛生水平,保障公民身體健康,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海南省愛國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口市愛國衛生管理辦法
- 施行時間:2016年6月1日
檔案全文,辦法的說明,審議意見報告,
檔案全文
(2016年4月27日海口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
2016年5月26日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愛國衛生工作,提高社會衛生水平,保障公民身體健康,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海南省愛國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愛國衛生工作,是指為改善衛生環境,倡導健康行為和生活方式,消除危害健康因素,預防和控制疾病,提高全民健康水平而開展的社會性、民眾性衛生活動,包括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環境衛生治理和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等工作。
第四條 愛國衛生工作實行政府組織、部門協作、屬地管理、單位負責、全民參與、科學治理、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愛國衛生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愛國衛生工作經費列入本級人民政府年度財政預算。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衛生創建、衛生評比等多種形式,組織發動全社會廣泛參與愛國衛生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義務參加愛國衛生活動。
第七條 每年四月為本市愛國衛生月,集中宣傳和普及愛國衛生知識,開展愛國衛生活動。
第八條 鼓勵國內外組織和個人通過捐贈、資助等形式參與愛國衛生工作。
第二章組織與職責
第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愛衛會是同級人民政府的議事協調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
市、區愛衛會辦公室 (以下簡稱愛衛辦)是同級愛衛會的辦事機構,承擔愛衛會的日常工作。
第十條 市、區愛衛會由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人民團體、駐地部隊和相關單位組成,實行成員單位分工負責制,各成員單位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愛國衛生工作。
成員單位的分工和職責,由市、區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一條 市、區愛衛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實施愛國衛生相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制定愛國衛生工作規劃、計畫、規範和標準;
(三)動員、指導、協調愛國衛生工作;
(四)開展愛國衛生監督、考核工作;
(五)組織愛國衛生科學研究和交流合作;
(六)組織開展其他愛國衛生工作。
第十二條 市、區愛衛會應當健全愛國衛生工作機制。
在發生傳染病疫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自然災害時,市、區愛衛會應當組織動員各單位和民眾參加愛國衛生工作,落實群防群治措施。
第十三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特定地區管理機構負責所管轄區域的愛國衛生工作,設立愛國衛生工作辦公室,確定專(兼)職愛國衛生工作人員。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確定專(兼)職愛國衛生工作人員,做好本轄區內的愛國衛生工作。
第十四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衛生管理制度,實行愛國衛生工作責任制,由單位主要負責人作為責任人,並確定有關機構和人員具體負責本單位的愛國衛生工作。
第三章 管理與規範
第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全民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活動,宣傳“健康海口”建設理念,推進健康場所建設,普及健康知識和技能,傳播健康文化,引導公民建立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提高自我保健能力。
第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實施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規劃,加大財政投入,設立健康教育專業機構。
教育、科技、衛生、計生、文化廣電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開展健康教育和宣傳普及工作。
第十七條 各單位應當組織開展健康教育,普及科學衛生知識,減少和控制職業傷害、職業病以及其他相關疾病發生,保障職工身心健康。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開設健康教育課程,學前教育機構應當進行衛生保健常識教育,培養健康良好的行為習慣。
第十八條 報刊、廣播、電視、網站等媒體應當開展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的公益宣傳活動。
車站、機場、商場、港口、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單位和住宅小區,應當設定健康教育宣傳欄,開展健康教育宣傳。
第十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傳染病、慢性非傳染疾病、意外傷害等的防治知識進行宣傳,開展技術培訓。
第二十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團體應當結合自身特點,組織開展對職工、青少年、婦女等的健康教育活動。
第二十一條 市、區愛衛會應當組織開展吸菸危害健康的宣傳,開展無煙學校、無煙機關、無煙醫療衛生機構等無煙場所建設。
第二十二條下列場所禁止吸菸:
(一)室內公共場所和公共運輸工具內;
(二)未成年人集中學習、活動的場所;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吸菸的場所。
禁止吸菸場所應當規範設定醒目的禁止吸菸警語和標誌,不得放置吸菸器具和附有菸草廣告的標誌和物品,並確定專(兼)職人員對吸菸者進行勸阻。
工作場所應當規範設定醒目的禁止吸菸警語和標誌。
第二十三條 本市愛國衛生工作實行單位衛生達標、評比制度。
單位衛生達標制度和單位衛生評比制度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省和本市有關標準,制定和實施衛生創建規劃和計畫,組織開展衛生創建活動。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開展行業性的衛生單位創建活動。
第二十五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建設和改善公共衛生基礎設施,確保垃圾收集容器、垃圾轉運站和公共廁所數量充足、布局合理,城市建成區實現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市垃圾收集、運輸網路和管理體系,逐步推廣垃圾分類投放,規範分類收運,促進垃圾回收利用。
第二十六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中村、城鄉結合部、背街小巷、建築工地、閒置空地、水面等地段或者區域的環境衛生治理,保持環境衛生整潔有序。
建築工地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國有閒置空地的使用權人或者管理人員,集體閒置空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管理人員,負責該區域的衛生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和實施城鄉飲用水安全保障規劃,健全水質衛生監管體系,加強城市供水管網的建設和更新,改善農村飲用水的衛生條件,保障城鄉飲用水安全。
第二十八條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二次供水的水質監測及管理,市、區人民政府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二次供水進行衛生監督監測。
二次供水設施的產權人或者其委託、授權的其他單位負責對供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和水質檢測,每半年不得少於一次。
第二十九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農村環境衛生綜合整治,推進農村改水、改廁、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和處理等各項衛生工作,改善農村生產、生活衛生條件,逐步實現農村垃圾無害化處理。
農村公廁、戶廁建設應當符合無害化標準。
第三十條本市主城區和主城區外的鎮的建成區範圍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行包衛生、包容貌、包秩序的“門前三包”責任制。
第三十一條餐飲、食品、旅館、美容美髮、洗浴、文化娛樂等行業應當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或者衛生許可證,從業人員取得健康合格證明,衛生設施符合國家衛生城市標準要求。
第三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維護公共衛生和衛生設施,做好單位、家庭和個人衛生工作。單位和住宅小區的衛生管理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單位成立衛生管理組織,制定愛國衛生工作制度,完善衛生設施,配備保潔人員,開展經常性的愛國衛生活動,住宅小區配備專門的衛生管理人員和保潔人員;
(二)環衛設施齊全,公共廁所進行清掃保潔並按規定清運、處理垃圾和糞便,生活垃圾收集清運密閉化,無暴露垃圾、衛生死角;
(三)無亂搭建、亂掛物件、亂堆放、亂停車、亂塗寫、亂刻畫、亂張貼、亂排污水、亂丟垃圾的行為;
(四)道路平整,垃圾日產日清,環境整潔衛生。
單位和住宅小區的衛生管理責任人發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應當予以勸阻並組織整改;對不聽勸阻的,應當及時報告城市管理執法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三條住宅小區公共場所的衛生管理工作,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自治管理組織負責。
有單位或者主管部門、無物業服務企業且無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自治管理的住宅小區的公共場所的衛生工作,由居(村)民委員會負責組織有關單位或者主管部門進行管理,或者發動業主成立自治管理組織,引導業主逐步實行自治管理。
對無單位或者主管部門、無物業服務企業、無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自治管理的住宅小區,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採取以獎代補、困難補貼等形式鼓勵、扶持小區成立業主委員會聘請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成立業主自治管理組織聘請專職保潔人員對小區公共場所的衛生進行管理。
城中村的衛生工作,由居(村)民委員會負責組織居民進行管理。
第三十四條 城市建成區內禁止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牛等家禽家畜,因科研、教學或者其他特殊需要飼養的,須經市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批准。
第三十五條公民應當遵守社會衛生行為規範,維護公共場所環境衛生,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吐檳榔渣汁、吐口香糖、便溺;
(二)亂扔瓜果皮、紙屑、菸蒂、包裝物等廢棄物;
(三)亂倒生活垃圾、污水、糞便,隨意丟棄動物屍體;
(四)從樓房和各種車輛上向外拋丟棄物;
(五)在城市道路、建築物、構築物、設施上亂塗寫、亂刻畫、亂張貼;
(六)在指定地點外堆放建築垃圾;
(七)不及時清除所飼養寵物的糞便;
(八)其他影響公共場所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市、區人民政府及各單位應當依據《海口市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組織落實本轄區或者本單位病媒生物的預防控制工作。
市、區愛衛會應當組織動員單位和個人參加區域內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等愛國衛生專項治理活動。
第四章 監督與考核
第三十七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全市愛國衛生工作的督導檢查,定期研究解決愛國衛生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市、區愛衛會應當建立健全委員會會議、工作報告、重大事項協調、督查考核和社會監督等制度,加強愛國衛生監督考核工作。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旅遊景區、風景名勝區、公園、商業聚集區、農貿市場等人口密集區域以及機場、港口、車站等重點公共場所的愛國衛生執法檢查,採取聯合巡查、設定固定執法崗等方式,及時發現和查處違法行為,提高執法效率。
第三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愛國衛生管理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或者舉報。有關單位應當及時受理、調查舉報事項,做出相應處理並向舉報單位、舉報人反饋處理結果。
市、區愛衛會可以建立舉報獎勵制度,對積極舉報、提供證據的,經查證屬實,給予舉報人獎勵。
第三十九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愛國衛生工作管理信息納入數位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統,建立和暢通愛國衛生建議和投訴平台。
第四十條報刊、廣播、電視、網站等媒體通過設立媒體曝光欄、開展主題宣傳報導等形式,對愛國衛生工作進行輿論監督。
第四十一條市、區愛衛辦可以聘請愛國衛生監督員。愛國衛生監督員在指定區域內檢查、監督、指導愛國衛生工作,並依據實際情況向有關單位或者主管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愛國衛生監督員在履行職責時,應當主動出示相關證件。
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衛生監督員的監督檢查,介紹有關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並對存在的問題按照要求進行整改。
第四十二條市、區人民政府或者愛衛會對在愛國衛生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取得愛國衛生先進單位稱號的,市、區人民政府或者愛衛會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定期進行複審,未能達到相關衛生標準的,應當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後仍未能達到衛生標準的,由授予單位取消其愛國衛生先進單位稱號。
第四十三條市、區愛衛會定期對各成員單位的愛國衛生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考核評價。
市、區愛衛會成員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區愛衛會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區愛衛會研究提出處分建議,報送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
(一)不履行愛國衛生職責和義務的;
(二)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不予以整改的;
(三)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
有關部門對市、區愛衛會提出的處分建議,應當及時辦理並反饋辦理結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本辦法未設定處罰但其他法律、法規已設定處罰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單位在禁止吸菸場所未實行禁菸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在禁止吸菸場所放置吸菸器具和附有菸草廣告的標誌和物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不履行閒置空地的衛生管理工作職責,亂倒垃圾、亂搭亂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衛生設施不符合國家衛生城市標準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食藥監等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拒絕監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設定與其經營規模、項目相適應的清洗、消毒、保潔、盥洗等設施設備和公共衛生間,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設施設備,或者挪作他用的;
(二)未按照規定配備預防控制鼠、蚊、蠅和蟑螂的設施設備以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預防控制鼠、蚊、蠅、蟑螂的設施設備以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的。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對居民日常生活和身體健康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環衛設施嚴重缺乏,無法保證正常環衛需求的;
(二)不履行公共廁所的清掃保潔義務或者不按規定清運、處理公共廁所垃圾和糞便的;
(三)生活垃圾未實現收集清運密閉化,有暴露垃圾、衛生死角的。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單位有能力履行住宅小區公共場所的衛生管理職責而拒不履行,衛生工作不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要求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對居民日常生活和身體健康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在城市建成區內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牛等家禽家畜,拒不改正的,除按規定進行處罰外,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對飼養場所進行清理。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立即清除,處五十元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五)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清除,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六)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立即清除,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七)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飼養人立即清除,處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在對愛國衛生工作執法過程中,如遇妨礙公務、執法行為受到阻撓等情況,需要公安機關協助時,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第五十三條有關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愛國衛生工作職責或者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監察機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四條本辦法具體套用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辦法的說明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現就《海口市愛國衛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本法規的必要性
愛國衛生運動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提高全民族文明衛生素質,保障人民民眾身心健康,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內容。黨的十八大明確提出,開展愛國衛生運動,促進人民身心健康。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新時期愛國衛生工作的意見》(國發〔2014〕66號)中強調,要把愛國衛生工作深入持久地開展下去,進一步提高民眾的健康意識和健康水平。
2015年7月,市委、市政府提出2017年把海口建成全國文明城市和國家衛生城市的目標,對促進我市城市風貌的改善、城市品位的提升、發展環境的最佳化和市民素質的提高具有重要的意義。經過近一年的努力,我市創衛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但在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環境綜合整治、長效機制建設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環節,亟待改進加強。同時,根據《國家衛生城市標準(2014版)》要求,具有立法權的城市應當制訂本市的愛國衛生法規。為推動我市國家衛生城市創建目標的實現,切實做好愛國衛生工作,有必要制定愛國衛生地方性法規,確立愛國衛生工作長效管理機制,使我市愛國衛生工作走上法制化、規範化和常態化的軌道。
二、制定本法規的主要依據和起草審議的主要過程
(一)制定本法規的主要依據。制定本《辦法》依據的法律法規和參考的部門規章、政策檔案主要有: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海南省愛國衛生管理條例》、《海南省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新時期愛國衛生工作的意見》、全國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國家衛生城市標準(2014版)》、衛生部《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海口市創建國家衛生城市工作規劃(2015-2017年)》等。
(二)《辦法》起草和審議的主要過程。為提高立法質量,市愛衛辦委託第三方海南昌宇律師事務所起草本法規草案,多次徵求市委、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各區人民政府的意見,並組織市法制局等單位赴省外進行立法調研,於2015年8月完成了法規初稿的起草工作。2015年11月,市愛衛辦將《海口市愛國衛生管理辦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向全市90個單位發函徵求意見,兩次組織省級創衛專家召開座談會,就海口市目前愛國衛生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及立法情況徵求專家意見。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與教科文衛工委提前介入法規起草工作,對草案徵求意見稿的結構和內容提出意見建議。市愛衛辦根據市直機關各部門、各區人民政府反饋的意見,結合座談會專家和各單位提出的意見和建議,進一步修改後形成《辦法》草案提請2015年12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五十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15年12月18日召開的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對市人民政府提請的議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會後,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常委會法工委會同教科文衛工委通過全文公布法規草案、召開座談會、論證會、實地調研等形式廣泛徵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立法諮詢專家、基層立法聯繫點代表、省市區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的意見,吸收借鑑其他城市的先進經驗,進一步修改完善法規草案,提出了草案修改稿。2016年4月27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第二次審議後表決通過了《辦法》。
三、主要內容的說明
(一)關於愛國衛生工作職責分工問題。愛國衛生工作涉及面廣,工作量大,需要有完善的組織架構予以支撐,形成強大的合力。《辦法》一是強調政府對愛國衛生工作的統一領導職責,規定“市、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二是對愛衛會、愛衛辦的職能和愛衛會的具體工作職責予以了明確;三是規定愛衛會實行成員單位分工負責制,各成員單位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愛國衛生工作;四是對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特定地區管理機構、居(村)民委員會的愛國衛生工作職責、人員配置予以了明確細化;五是要求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衛生管理制度,實行愛國衛生工作責任制。(第九條至第十四條)
(二)關於愛國衛生工作的內容。愛國衛生工作內容十分豐富,涉及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市容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多個方面,是一項龐大的社會系統工程。目前,國家、省已頒布了一些與愛國衛生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為避免在法規中重複規定,《辦法》主要針對我市當前愛國衛生工作尤其是國家衛生城市創建過程中存在的、通過努力能夠解決的突出問題,如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菸草煙霧控制、衛生創建、城鄉垃圾處理、餐飲等行業衛生設施要求、單位和住宅小區的衛生管理等,提出解決方向和路徑;對國家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我省相關地方性法規規定的事項以及我市已經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如《海口市公共場所衛生管理辦法》、《海口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辦法》、《海口市城市供水排水節約用水管理條例》、《海口市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辦法》、《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規定》等涉及的愛國衛生工作內容,《辦法》未展開闡述,僅個別條款作銜接性規定。
(三)關於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問題。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是愛國衛生工作的一項基礎性工作。為充分調動多方力量,切實保障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工作的開展,《辦法》對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工作職責進行了分解、細化:一是要求“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全民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活動,宣傳‘健康海口’建設理念,推進健康場所建設,普及健康知識和技能,傳播健康文化,引導全民建立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提高自我保健能力”;二是規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實施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規劃,加大財政投入,設立健康教育專業機構”;三是明確各有關部門、各單位開展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工作的職責;四是要求各級各類學校、媒體、醫療衛生機構和工青婦組織等單位,結合自身情況組織開展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工作。(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
(四)關於環境衛生治理問題。環境衛生治理是愛國衛生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目前我市環境衛生治理的重點是環境衛生基礎設施建設、垃圾處理、飲用水安全、餐飲等行業衛生監管、單位和住宅小區的衛生管理等方面。為此,《辦法》一是明確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建設和改善公共衛生基礎設施,並規定各單位要完善衛生設施;二是著力解決垃圾收集處理難題,規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市垃圾收集、運輸網路和管理體系,逐步推廣垃圾分類投放,規範分類收運,促進垃圾回收利用”;三是結合《國家衛生城市創建標準》,明確城鄉飲用水安全要求,解決民眾反映強烈的二次供水安全問題;四是對餐飲、食品、旅館、美容美髮、洗浴、文化娛樂等行業的證照、從業人員、衛生設施要求作義務性規範,從源頭上破解其衛生狀況嚴重不達標的問題;五是對單位和住宅小區的衛生管理提出具體要求;六是明確有單位或者主管部門、無物業服務企業且無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自治管理的住宅小區的公共場所的衛生管理責任主體,規定居(村)民委員會的組織、發動、引導職責;七是針對無單位或者主管部門、無物業服務企業、無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自治管理的住宅小區環境衛生髒亂差的頑疾,作出創設性的規定,明確政府可以採取以獎代補、困難補貼等形式鼓勵、扶持小區成立業主委員會聘請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成立業主自治管理組織聘請專職保潔人員對小區公共場所的衛生進行管理;八是與上位法和我市相關地方性法規相銜接,對公民隨意飼養雞鴨等家禽家畜,亂吐亂扔、亂貼亂畫等破壞公共場所環境衛生的行為作出具體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五條)
(五)關於愛國衛生工作的監督考核。為了保證愛國衛生工作的各項內容能夠具體落實,《辦法》構建了政府監督、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相結合的愛國衛生工作監督體系,一是明確政府及各有關部門的監督職能,並強調對重點區域和重點領域開展愛國衛生工作執法檢查;二是為充分發揮群智群力,督促單位和個人自覺做好愛國衛生工作,對建議和投訴平台的設定和獎勵機制的建立做了明確規定;三是藉助媒體優勢,規定“報刊、廣播、電視、網站等媒體通過設立媒體曝光欄、開展主題宣傳報導等形式,對愛國衛生工作進行輿論監督”;四是規定愛國衛生監督員制度,並明確了愛衛會監督檢查、考核評價的職責。(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三條)
(六)關於法律責任問題。對違反本法規規定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已設定處罰的,如關於未規範設定禁止吸菸警語和標誌、二次供水、病媒生物防制、個人違法控煙規定的法律責任,《辦法》不重複規定,在“法律責任”規定中予以銜接。對違反本法規規定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未設定處罰,《辦法》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主要有:一是對在禁止吸菸場所未實行禁菸的單位規定法律責任,並對在禁止吸菸場所放置吸菸器具和附有菸草廣告的標誌和物品的違法行為設定處罰;二是對閒置空地、住宅小區的衛生管理責任和餐飲、食品等行業衛生設施要求,有關責任主體不履行職責或不符合要求的,規定了法律責任;三是對單位的環衛設施缺乏、不履行公共廁所的清掃保潔義務或者不按規定清運處理公共廁所垃圾和糞便、生活垃圾未實現收集清運密閉化或者有暴露垃圾、衛生死角的情形,分不同情況設定法律責任;四是對在城市建成區內飼養雞鴨等家禽家畜且拒不改正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可以依法對飼養場所進行清理。(第四十四條至第五十一條)
《辦法》及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予審查批准。
審議意見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根據《海南省制定與批准地方性法規條例》的規定,省人大法制委員會於5月4日召開會議,對海口市人大常委會報請批准的《海口市愛國衛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的合法性進行了審查。省法制辦、海口市人大常委會等單位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現將審查情況報告如下:
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多次提前介入《管理辦法》的起草和修改論證工作,並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意見,大多已被海口市人大常委會採納。法制委員會認為,為了加強愛國衛生工作,提高社會衛生水平,保障公民身體健康,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海口市人大常委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雙創”工作的實際需要,制定《管理辦法》是非常必要的。《管理辦法》沒有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地方性法規相牴觸的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十二條“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報請批准的地方性法規,應當對其合法性進行審查,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不牴觸的,應當在四個月內予以批准”的規定,法制委員會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予以批准。
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