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江市愛國衛生管理辦法

《麗江市愛國衛生管理辦法》已經麗江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5月25日起施行。《麗江市愛國衛生管理辦法》分為五章共二十三條。

內容,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職責,第三章管理,第四章獎勵與處罰,第五章附則,

內容

第41號
《麗江市愛國衛生管理辦法》已經麗江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5月25日起施行。
2013年4月25日
麗江市愛國衛生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愛國衛生工作,推動愛國衛生活動社會化,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及《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麗江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義務參加愛國衛生活動。
第三條愛國衛生工作是強化社會衛生意識,控制和消除危害人體健康因素,預防疾病,改善生存環境和生活質量,提高社會綜合衛生水平和公民健康水平的民眾性、社會性衛生工作。愛國衛生工作堅持政府組織、地方負責、部門協調、民眾動手、科學治理、社會監督、分類指導的工作方針。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愛國衛生工作的領導,把愛國衛生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協調發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開展以健康教育和搞好集鎮、村組環境衛生為主要內容的農村愛國衛生運動。

第二章職責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授權的愛國衛生工作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愛國衛生工作主管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檢查愛國衛生工作,其具體職責是:
(一)貫徹實施有關愛國衛生工作的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開展愛國衛生宣傳,動員、組織單位和個人參加愛國衛生活動。
(三)組織開展衛生城市(縣城)、衛生集鎮和衛生單位的創建工作。
(四)組織開展以改水、改廁為工作重點的農村愛國衛生工作。
(五)組織開展殺滅鼠、蚊、蠅、蟑螂等病媒生物的活動。
(六)負責愛國衛生活動的監督、檢查工作。
(七)組織開展社會健康教育活動。
(八)承辦同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環境保護、衛生、公安、工商、教育、新聞廣播等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愛國衛生工作。
第七條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部隊、居民(村民)委員會應依法做好本單位、本地區的愛國衛生工作。

第三章管理

第八條各級政府要建立愛國衛生工作責任制度,將愛國衛生工作納入目標管理。每年4月組織開展愛國衛生月活動。
第九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綜合防治措施,定期組織開展病媒生物防治活動。單位、個人應當參與病媒生物防治及消除其孳生環境的活動,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國家規定的標準以內。
第十條殺滅“四害”的藥品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和要求。嚴格管理該類藥品,防止中毒事故。
第十一條公民應當積極參與愛國衛生活動,維護社會公共衛生,不隨地吐痰、便溺,不亂扔垃圾、紙屑等廢棄物。
第十二條各級各類單位應保持良好的衛生狀況,並達到下列衛生要求:
(一)環境整潔、美觀。
(二)設定必要的衛生設施和標誌。
(三)不得亂堆、亂放雜物、廢棄物。
(四)廁所清潔衛生,糞便應進行無害化處理。
(五)食堂衛生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提倡在公共場所不吸菸。在下列公共場所禁止吸菸:
(一)託兒所、幼稚園。
(二)醫療機構的診療區和病房區。
(三)學校的授課、閱讀、實驗等教學場所。
(四)商場、影劇院。
(五)圖書閱覽室,檔案查閱室,博物館、美術館、展覽館和科技館的展示廳。
(六)車站、機場、港口、碼頭的候車(機、船)室。
(七)公共運輸工具內以及市、縣(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禁止吸菸的公共場所。
第十四條禁止吸菸的公共場所所在單位應當在本單位禁止吸菸的公共場所內設定統一、醒目的禁止吸菸標誌,並不得擺放吸菸器具。對在本單位禁止吸菸的公共場所內的吸菸者,應勸其停止吸菸。
第十五條愛國衛生工作主管部門可以聘請愛國衛生監督員。聘任條件、職責、辦法由市愛國衛生工作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

第四章獎勵與處罰

第十六條在愛國衛生工作中完成目標任務成績突出的集體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其愛國衛生工作主管部門予以表彰、獎勵,符合規定標準的,授予榮譽稱號。
第十七條獲得愛國衛生榮譽稱號後,工作質量下降,不符合愛國衛生榮譽稱號標準的,不再授予愛國衛生榮譽稱號。弄虛作假騙取愛國衛生榮譽稱號的,由授予榮譽稱號的人民政府或其愛國衛生工作主管部門取消其愛國衛生先進單位或個人的榮譽稱號。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國家已有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其規定的執法部門進行處罰。規定的執法部門未予處罰的,愛國衛生工作主管部門應當督促其依法處罰;對拒不依法處罰的,給予通報批評。
第十九條在愛國衛生工作中,有關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13年5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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