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租住公有住房超標加租暫行辦法,發布文號為昆政復[1993]63號。
【發布文號】昆政復[1993]63號
【發布日期】1993-09-21
【生效日期】1993-10-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為了遏制住房的不合理需求,促進房改順利實施,根據國務院國發〔1991〕30號檔案關於多占住房“要加收租金”的精神和《昆明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特制定本辦法。
對租住公房和既租住公房又購買了房改售價住房的住戶,其住房面積超過規定標準的,超標部分實行加收房租。
各類人員的住房面積控制標準,根據省政府雲政發〔1984〕228號檔案規定的住房標準面積,按規定放寬後仍突破標準的,均實行超標加租。房屋產權單位,可按下列標準確定本單位超標加租的標準:
1、一般幹部職工,每戶住房建築面積50-55平方米。
2、縣、處級幹部和具有工程師、講師、助理研究員、主治醫師等中級職稱的人員,每戶住房建築面積60-70平方米。
3、地、廳級幹部和具有高級工程師、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員、正副主任醫師等高級經濟、技術職稱人員,每戶住房建築面積80-90平方米。
4、按上述住房標準,每戶放寬使用面積10平方米後,仍超標的,實行超標加租。
5、超標加租的面積(不含陽台)按使用面積計算,也可按建築面積的70%折算。
6、超標加租按戶計算,住房面積以一戶內職務(或職稱)最高的一人計算,一戶在同一城鎮有二處以上住房的合併計算面積。
1、超標10平方米以內,按現行租金以超標的第1平方米為起點加收一倍的租金;
2、超標11-20平方米以內的,按現行租金以超標的1平方米為起點加收二倍;
3、超標在21平方米以上的,按現行租金以超標的第1平方米為起點加收八倍房租;
4、部分單位已實行的超標加租規定嚴於本辦法的,原則上不再降低;
5、經單位確定退房而不退的,其房屋租金在上述加租標準上再提高一倍收取。
1、租住直管公房的,由直管公房管理部門收取;
2、有多處住房且屬多個產權單位的,由先分配住房的單位或房屋產權不是職工所在單位的一方收取;如有一處是直管公房,則由直管公房管理部門收取。
房改起步階段,離休幹部,只有一處既不可分割又不能調整的住房,屬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超標加租部分減免30%;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超標加租部分減免50%;紅軍時期參加革命的老同志及其配偶,超標加租部分全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