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租住公有住房超標加租暫行辦法

昆明市租住公有住房超標加租暫行辦法,發布文號為昆政復[1993]63號。

【發布單位】82305
【發布文號】昆政復[1993]63號
【發布日期】1993-09-21
【生效日期】1993-10-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昆明市租住公有房超標加租暫行辦法
(1993年9月21日 昆政復〔1993〕63號)
為了遏制住房的不合理需求,促進房改順利實施,根據國務院國發〔1991〕30號檔案關於多占住房“要加收租金”的精神和《昆明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範圍和對象
對租住公房和既租住公房又購買了房改售價住房的住戶,其住房面積超過規定標準的,超標部分實行加收房租。
第二條超標加租的面積標準
各類人員的住房面積控制標準,根據省政府雲政發〔1984〕228號檔案規定的住房標準面積,按規定放寬後仍突破標準的,均實行超標加租。房屋產權單位,可按下列標準確定本單位超標加租的標準:
1、一般幹部職工,每戶住房建築面積50-55平方米。
2、縣、處級幹部和具有工程師、講師、助理研究員、主治醫師等中級職稱的人員,每戶住房建築面積60-70平方米。
3、地、廳級幹部和具有高級工程師、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員、正副主任醫師等高級經濟、技術職稱人員,每戶住房建築面積80-90平方米。
4、按上述住房標準,每戶放寬使用面積10平方米後,仍超標的,實行超標加租。
5、超標加租的面積(不含陽台)按使用面積計算,也可按建築面積的70%折算。
6、超標加租按戶計算,住房面積以一戶內職務(或職稱)最高的一人計算,一戶在同一城鎮有二處以上住房的合併計算面積。
第三條加租標準
1、超標10平方米以內,按現行租金以超標的第1平方米為起點加收一倍的租金;
2、超標11-20平方米以內的,按現行租金以超標的1平方米為起點加收二倍;
3、超標在21平方米以上的,按現行租金以超標的第1平方米為起點加收八倍房租;
4、部分單位已實行的超標加租規定嚴於本辦法的,原則上不再降低;
5、經單位確定退房而不退的,其房屋租金在上述加租標準上再提高一倍收取。
第四條超標加租的收取辦法如下:
1、租住直管公房的,由直管公房管理部門收取;
2、有多處住房且屬多個產權單位的,由先分配住房的單位或房屋產權不是職工所在單位的一方收取;如有一處是直管公房,則由直管公房管理部門收取。
第五條超標加租的收入,歸產權單位所有,只能專款用於房屋維修或新建住房,禁止挪用。
第六條在執行超標加租工作中,住戶願意退出多占的住房或以大換小,多處調為一處的,房屋產權單位和職工所在單位應積極予以調整。
第七條減免規定
房改起步階段,離休幹部,只有一處既不可分割又不能調整的住房,屬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超標加租部分減免30%;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超標加租部分減免50%;紅軍時期參加革命的老同志及其配偶,超標加租部分全免。
第八條本辦法規定的住房標準只是租金改革中計算家庭現住房面積是否超標的依據,不是職工住房必須達到的標準和建房分房的標準。
第九條本辦法自1993年10月1日起實施。由昆明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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