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出租汽車治安管理暫行規定

昆明市出租汽車治安管理暫行規定(1988年3月12日 昆政復〔1988〕19號),為了加強對出租汽車的治安管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出租汽車治安管理暫行規定
  • 外文名:kunmingshichuzuqichezhianguanlizanxingguiding
  • 發布單位:82305
檔案發布,檔案內容,

檔案發布

【發布單位】82305
【發布文號】昆政復[1988]19號
【發布日期】1988-03-12
【生效日期】1988-03-1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檔案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及省、市有關法規,結合我市實際,特作如下規定:
一、凡在本市四區(盤龍、五華、官渡、西山區)經營出租汽車業務的單位和個人,除應按市政府昆政發(1986)180號檔案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外,須經市公安局公共運輸分局審查核准,申辦《昆明市出租汽車合格證》。
二、辦理《昆明市出租汽車合格證》,應交驗下列證明。
1、本人所在地區公安派出所證明,本人居民身份證。
2、本市公安機關車管部門簽發的駕駛證行車執照以及車輛檢審合格記錄。
3、駕駛員、車主照片和車輛照片。
三、《昆明市出租汽車合格證》,是審核汽車駕駛員能否從事出租汽車業務的依據之一,實行一人一證制。本規定公布後,凡新從事出租汽車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應按以下程式辦理有關手續:
1、按照昆政發(1986)180號檔案、昆政復(1987)9號批覆的有關規定,到行業主管部門辦理從事出租汽車業務的申請手續。
2、持行業主管部門簽署意見的審批表,按本規定第二條各項要求,向市公安局公共運輸分局申請、領取《昆明市出租汽車合格證》。
3、持由行業主管部門和市公安局公共運輸分局簽署意見的審批表,向駐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營業執照》,辦理稅務登記。
4、駕駛員考核、車輛檢審及保險等手續,按照昆政發(1986)180號檔案、昆政復(1987)9號批覆的有關規定辦理。
5、上述手續辦理完畢後,到行業主管部門辦理準運手續。
四、出租汽車單位和從業人員必須執行下列規定:
1、按統一規定掛上出租汽車牌照、安裝安全報警裝置。
2、車門兩側應噴有單位(或個體戶、聯戶)名稱和編號,前後擋風玻璃應有明顯的出租標誌。小型客車頂部要安裝出租標誌燈。
3、個體出租汽車經營者,原則上應加入聯戶組織接受管理,未加入聯戶經營的,應服從行業主管部門(市公用局)的統一管理。
出租汽車駕駛員若變換單位、更換車輛、改動車身外觀,須到市公安局車輛管理所、公交分局辦理手續。
4、出租汽車營運車輛應保持機件完好無損,符合技術規範要求。
5、出租汽車嚴禁運載易燃易爆物品和國家規定的違禁物品。
6、各出租汽車經營或管理單位,應建立長途業務報告制度,夜間送客出兩城區的登記報告制度等有關規章制度。
7、不得向他人泄露安全報警器的安裝部位和使用方法。
8、各出租汽車單位和從業人員,應與公安部門簽定《出租汽車治安責任書》,並嚴格履行。
五、各出租汽車經營、管理單位、應加強出租汽車的管理,教育從業人員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令和法規,與一切違法犯罪行為進行堅決鬥爭,發現違法犯罪活動時,應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六、違反本規定,公安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七、本規定適用於昆明市盤龍、五華、官渡、西山區內經營出租汽車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各郊縣公安局可參照本規定,加強對出租汽車的治安管理。
八、本規定自批准公布之日起執行。
昆明市公安局
一九八八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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