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公共場所安全管理規定

《昆明市公共場所安全管理規定》是昆明市公安局於1988年4月20日發布的一項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公共場所安全管理規定
  • 發布日期:1988-04-20
  • 發布單位:82305
  • 發布文號:昆政復[1988]26號
【生效日期】1988-04-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昆明市公共場所安全管理規定
(1988年4月9日市政府以昆政復〔1988〕26號文批覆同意,1988年4月20日,由市公安局公布施行)
一、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公共場所的治安管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共場所和人民民眾的合法權益,為人民民眾的社交活動和娛樂生活提供安全、舒適、健康、文明的場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條之規定,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的公共場所是影劇院、音樂舞會(廳)、茶座、電視錄像放映點、公園(遊樂場)、文化宮(館、站)、運動場(館)、展覽館、電子遊戲室、文娛茶室或者其他供民眾聚集的場所,包括臨時舉辦的各種大型聯歡活動、商品展銷、體育比賽、文藝演出等。
第三條 凡屬於第二條規定的場所,不論是國營、集體或者中外合資、合作、外資經營還是專營、兼營,定期或不定期經營的,除另有規定者外,均要依照本規定進行管理。
第四條 對公共場所的管理,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依法監督管理。
二、開辦公共場所及組織大型臨時性活動必須具備的條件
第五條 新建或改建公共場所時,施工設計方案必須徵求公安機關的意見後,方能實施建設。
第六條 建築物、消防、電器電路等設施必須符合安全規定,並持有建築施工和技術部門的鑑定書。
第七條 公共場所的設立,必須與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等倉庫及火源等保持安全距離。在居民區開設應以不影響居民正常生活秩序為原則。
第八條 主要活動場所面積必須與所開展的活動人數相適應,至少要保持每人1.25平方米的活動標準。容納150人以上的場地,必須具有兩個以上出入口(2000人以下按250人設一個,2000人以上按400人設一個)。
第九條 各種車輛要有專門停放地點,並應設定小件物品存放處。
第十條 必須建立治安保衛組織,健全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實行三級治安承包制。
三、開辦公共場所的要求及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 開辦公共場所,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令,採取措施,防範違法犯罪活動,保障參加活動民眾的人身、財物安全。公共場所在明確權屬關係的條件下,可以實行承包,未經批准,私人不得開辦公共場所。
第十二條 凡在我市開辦公共場所或臨時組織活動,必須持上級主管部門的證明,建築施工和技術部門的鑑定書,向當地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經上級公安機關審查批准,發給“安全許可證”,並按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其它有關機關申辦有關證照後,方可開展活動。
第十三條 開辦茶室、電視錄像廳(室)、彩排室、電子遊戲室、檯球室、縣(區)所屬文化館(站)、體育場(館)、展覽館(廳)等,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經縣(區)公安(分)局審查核准後,發給“安全許可證”。
第十四條 開影劇院、舞會、音樂茶座、公園及省、市屬文化宮(館)、展覽館、俱樂部等,向所在地公安(分)局提出申請,經市公安局審查核准後,發給“安全許可證”。
第十五條 舉辦各種大型聯歡、體育比賽,文藝演出、展覽展銷等等活動,必須向昆明市公安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發給“臨時安全許可證”後,才能舉辦各
種活動。
四、公共場所職工安全崗位責任制
第十六條 經核准開辦的上述場所,凡擴大經營範圍、歇業、轉業、合併、轉讓、租給他人經營等,必須持行政主管部門或業務主管部門的證明向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七條 公共場所的主管部門,應加強所屬場所的安全管理工作及具體領導,落實各項安全制度,組織職工學習有關法規和政策,增強法制觀念,遵紀守法,
不斷提高安全保衛工作的業務水平。
第十八條 公共場所必須嚴格貫徹執行《關於影劇院錄像放映音樂舞會茶座運動場展覽展銷場所公共秩序管理的規定》。
第十九條 公共場所要接受公安機關對安全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定期向公安機關報告安全防範工作情況。
第二十條 公共場所負責人的職責:
1、負責建立健全治安保衛組織和工作制度,組織職工落實各項安全防範措施。對職工進行法制、安全、文明、衛生等方面的教育,提高職工的法制觀念和搞好安全保衛工作的自覺性,維護好公共場所的治安秩序,控制、減少治安、刑事案件的發生。
2、定期召開安全保衛工作會議,組織職工對公共場所的建築結構、電器電路、消防設備、票房、小件物品保管、疏散道路等進行安全檢查,發現不安全隱患,採取措施及時整改。
3、有責任防止違法犯罪活動和保障來本場所參加活動民眾的人身、財物安全。承擔由於內部管理不善所造成安全事故的責任和經濟損失。
4、積極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維護好公共場所門前和周圍的交通治安秩序。
5、定期向公安機關反映公共場所的治安情況,發生災害事故和治安、刑事案件及可疑情況,要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並積極協助公安機關進行查處。
第二十一條 場務人員的職責:
1、佩戴標誌,堅守崗位,禮貌待客,經常巡視負責區域內的安全和治安情況,做好民眾進場前和散場後的安全檢查。
2、積極向參加公共場所活動的人宣傳“公共秩序管理的規定”,堅持憑票入場。
3、調解好責任區內因口角、民間糾紛引起的一般治安事件、防止治安案件的發生。
4、發生治安問題及時報告,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做好查處工作。
第二十二條 小件物品保管員的職責:
1、積極宣傳小件物品保管的規定,嚴格執行小件物品保管制度。
2、對保管物品要一問、二摸、三看,發現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放射性物品以及其它可疑物品,要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3、暫存物品做到擺放整齊,號牌明顯,取物品時要認真查對牌號,防止錯領、冒領,無關人員一律不得進入保管室內。
第二十三條 票房人員的職責:
1、維護票房視窗的治安秩序,堅持順序購票。
2、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售票房,不準內外套購票證。
3、票房營業款當天存入銀行。對票房的防盜設施進行經常的安全檢查,發現隱患及時報告解決。
第二十四條 機房、配電房工作人員職責:
1、堅守工作崗位,並做好交接班手續。
2、保證電器、電路的安全用電和機房、配電房的正常工作。發現不安全隱患及時採取措施進行整改。
3、不帶領其他人進入工作場所,不在工作場所內抽菸或使用明火。
第二十五條 門衛人員的職責:
1、要佩帶標誌,要堅持憑票入場。宣傳公共場所“公共秩序管理的規定”。嚴禁提包、掛包及其它危險物品帶入場內。
2、積極維護公共場所門口、售票窗外的交通治安秩序,注意觀察出入人員情況,發現可疑人員和情況及時報告。
3、積極參加公共場所周圍的治安聯防活動。一旦發生治安問題及時制止。協助公安機關做好查處工作。
五、對參加公共場所活動人員的要求:
第二十六條 參加公共場所活動的人員,必須嚴格遵守《關於影劇院錄像放映音樂舞會茶座運動場展覽展銷場所公共秩序管理的規定》和公園(遊樂場)的有關規定,違者給予批評教育,勒令退場,情節嚴重的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 中、小學生不得參加營業性舞會,未成年人進入營業性舞會場所,要予以勸阻。
第二十八條 外國人、港澳台等同胞,只能到經批准接待外國人、港澳台同胞的舞會內活動。
六、獎懲辦法
第二十九條 對公共場所單位和個人的安全保衛工作獎懲,堅持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十條 獎懲採取單位內部月檢查、單位之間季評比和年終總評的方法進行。
第三十一條 獎懲主要看各項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執行情況,控制和減少治安、刑事案件的工作成績,發現不安全隱患所採取的措施是否有力得當。
第三十二條 獎勵:
1、通過單位內部月檢查,對堅持崗位責任制和遵守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做得好、在責任區域內未發生刑事、治安案件的個人,單位要結合經濟效益給予表揚和獎勵。
2、縣(區)公安機關、通過組織公共場所半年一評比,對安全保衛工作做得好,治安、刑事案件下降,治安秩序明顯好轉的單位,要發給安全流動紅旗並給予獎勵。對連續三次獲得安全流動紅旗的單位,要發給年度安全場所錦旗,對被選出的個人要給予表彰和獎勵。
3、對安全防範工作成績顯著,提供線索破獲重大案件,協助抓獲重大案犯的,各級公安機關要及時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三條 懲罰
1、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上級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應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予以調查處理。
2、對制度不健全,管理措施不得力、不落實、漏洞多、問題突出發案多的場所,公安機關有權責令限期整改,到期不改的令其停業整頓,直至收回“安全許可證”。
3、對忽視安全防範,玩忽職守,知情不報,給社會治安造成危害,給國家、集體或民眾造成經濟損失和人身傷亡的,要給予負責人和當事人治安處罰,酌情賠償經濟損失,觸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責任。
七、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以前有關規定凡與本規定有衝突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經市政府批覆同意,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
昆明市公安局
一九八八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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