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汽車租賃管理辦法

《昆明市汽車租賃管理辦法》已經2010年1月19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49次政府常務會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汽車租賃管理辦法
  • 時間:2010年1月19日
  • 施行時間: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 市長:張祖林
發布時間,辦法內容,

發布時間

市長:張祖林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

辦法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汽車租賃管理,規範汽車租賃行為,維護汽車租賃經營者和承租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汽車租賃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雲南省道路運輸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汽車租賃的經營者和承租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汽車租賃,是指經營者按照汽車租賃契約的約定,將汽車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賃費用,不提供駕駛勞務的經營活動。
第三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汽車租賃管理工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汽車租賃的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依法對汽車租賃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優質服務,誠實守信,公平競爭。
鼓勵經營者實行規模化、集約化、公司化經營。
鼓勵汽車租賃行業經營者實行行業自律。
第五條 本市汽車租賃實行備案制度。
從事汽車租賃經營的經營者應當自取得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備案時提交下列材料:
(一)備案表;
(二)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明;
(四)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五)經營組織機構、安全管理制度、業務操作規程和應急預案文本;
(六)車輛登記證書和行駛證,且租賃車輛所有權人與經營者名稱相符;
(七)車輛技術等級評定檢測報告;其中,9座以下車輛技術等級為二級以上,9座(含)以上車輛技術等級為一級。
第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收到備案材料後,應噹噹場為備案材料齊全的經營者發放經營備案證,為其備案車輛發放租賃汽車證。
第七條 經營者變更法定代表人、名稱、地址、增設分支機構,或者車輛變動的,應當自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或者車輛變動之日起15日內向原備案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經營者終止經營的,應當在辦理工商營業執照註銷前向原備案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終止經營手續,交回經營備案證及租賃汽車證。
第八條 經營者應當為租賃車輛辦理相應的保險險種,且保持租賃車輛技術狀況完好,每年進行一次技術等級評定。每120天進行一次二級維護,並檢測合格。
第九條 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明顯位置公示租車手續辦理流程、用戶須知和租車收費標準。
第十條 經營者在計程車輛時,應當核對並如實登記承租人的機動車駕駛證、居民身份證和其他有效證件。經營者對承租人的相關信息負有保密責任。
第十一條 承租人應當對車輛租賃期間因其過錯發生的交通違章、交通責任事故以及其他因承租人行為造成租賃車輛被扣押等後果承擔責任。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 經營者和承租人不得使用租賃車輛從事經營性客、貨運輸或者變相招攬乘客。
經營者不得在租車的同時向承租人提供駕駛勞務。
第十三條 經營者應當與承租人簽訂汽車租賃契約,簽訂租賃契約時應當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第十四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經營者信息檔案、車輛狀況信息檔案,向社會公示經備案的經營者和車輛等相關信息。
第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經營者實行質量信譽考核制度,建立經營者的誠信檔案,對不守信用的經營者實行黑名單制度。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以外的信息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汽車租賃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閱、複製有關資料。但應當保守被調查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或者情況。
第十七條 經營者不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備案,未取得經營備案證或者租賃汽車證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在經營場所明顯位置公示租車手續辦理流程、用戶須知和租車收費標準的;
(二)計程車輛時,未核對並如實登記承租人的機動車駕駛證、居民身份證和其他有效證件的。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對租賃車輛進行技術等級評定,二級維護和檢測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並處每輛(次)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前款規定,經營者一年內累計三次以上(含三次)不按照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求限期改正的,或者在經營中出現重大以上責任事故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時函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責令其限期辦理工商變更或者注消登記,逾期不辦理的,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二十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程式和期限備案的;
(二)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三)其他違法行為的。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1997年昆明市人民政府頒布實施的《昆明市汽車租賃業管理試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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