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客運汽車治安管理辦法

《溫州市客運汽車治安管理辦法》經溫州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5年1月8日溫州市人民政府令〔2015〕152號發布。該《辦法》分總則、治安管理、安全設施、治安責任、獎懲、附則6章26條,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20日溫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6號發布的《溫州市區客運汽車治安管理暫行辦法》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溫州市客運汽車治安管理辦法
  • 發布機關:溫州市人民政府
  • 文號:溫州市人民政府令〔2015〕152號
  • 類別:政府規章
  • 發布時間:2015年1月8日
  • 施行時間:2015年3月1日
政府令,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治安管理,第三章 安全設施,第四章 治安責任,第五章 獎 懲,第六章 附 則,

政府令

溫州市人民政府令
〔2015〕152號
《溫州市客運汽車治安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長 陳金彪
2015年1月8日
(此件公開發布)

管理辦法

溫州市客運汽車治安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客運汽車治安管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保障經營者、從業人員和乘客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客運汽車及客運站(場)的治安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客運汽車,是指長途客運汽車、客運公共汽車(含小公共汽車)、城市旅遊客車、客運出租汽車和租賃汽車。
第四條客運汽車治安管理應當貫徹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誰建設誰負責”、“誰運營誰負責”的原則,落實自防自治和群防群治的防範措施,形成黨政領導、行業指導、企業實施、公安監管的客運汽車治安管理格局。
第五條 溫州市公安局是本市客運汽車治安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溫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具體負責溫州市區客運汽車治安管理工作;縣(市)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客運汽車治安管理工作。
交通、城管與執法、質監、安監、市場監管、財政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客運汽車治安管理工作。

第二章 治安管理

第六條 實行客運出租汽車出城登記制度。公安機關按照城市治安防控體系規範要求與城市路網發展的實際,科學規劃,合理設定警務查報站。
警務查報站不得向客運汽車收取費用。警務查報站所需經費列入公安部門年度預算。
客運出租汽車出城,應當接受警務查報站治安登記、檢查。
第七條 公安機關可以根據客運汽車治安管理工作需要,在客流量較大的客運站(場)設定警務室。
客運站(場)應當提供警務工作用房和其他便利條件。
第八條公安機關在客運汽車治安管理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監督客運汽車經營者建立健全治安責任制度,按照反恐防暴、維護治安穩定和處置突發事件的要求,落實治安防範措施;
(二)檢查客運汽車及客運站(場)的治安管理狀況,發現治安隱患,及時督促整改,維護客運站(場)治安秩序;
(三)指導、組織客運汽車經營單位及其從業人員開展治安防範知識培訓和反恐防暴演練;
(四)建立健全客運出租汽車出城登記制度、交通治安信息通報制度;
(五)及時受理、處置和救援客運汽車經營者、從業人員和乘客的報警求助,依法查處客運汽車及客運站(場)發生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其他案件;
(六)會同交通、運管、城管與執法、國資等有關部門以及運輸經營單位,建立客運汽車治安應急聯動機制,處置突發事件,維護治安秩序,共同抓好客運站(場)及周邊社會管理綜合治理;
(七)履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警務查報站在客運汽車治安管理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客運出租汽車出城登記;
(二)處理報警求助;
(三)檢查可疑的過往客運汽車;
(四)為客運汽車提供安全保障和服務。
第十條客運站(場)警務室在客運汽車治安管理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督促客運站(場)建立健全治安保衛組織,落實治安防範措施;
(二)指導、督促客運站(場)定期組織內部治安檢查,及時發現、整改和消除安全隱患;
(三)指導、督促客運站(場)開展行包安全檢查,對拒不接受安全檢查、強行進站乘車的乘客,依法進行處理;
(四)依法處置檢查中發現的各種槍枝彈藥、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或者其他違禁物品;
(五)維護客運站(場)治安秩序,及時查處發生在客運站(場)內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十一條實行客運汽車治安信息通報制度。公安、交通、運管等部門應當及時互相通報客運汽車行業管理有關信息。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當會同交通、運管等有關部門建立客運汽車治安管理信息平台。
交通、運管等有關部門和客運汽車經營單位的信息系統,應當與客運汽車治安管理系統實現信息、技術、業務等方面的對接,實現互聯互通和信息資源實時共享。
第十三條客運汽車經營單位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如實錄入客運汽車相關信息,並實時上傳客運汽車治安管理信息平台:
(一)開業、停業、歇業、恢復營業、合併或者分立;
(二)變更經營者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
(三)變更客運車輛外觀、號牌;
(四)調整營運線路、營運站點;
(五)新增、轉讓或者報廢客運車輛;
(六)新增或者減少駕駛員、乘務員;
(七)汽車租賃情況及承租人員;
(八)公安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客運汽車治安信息。

第三章 安全設施

第十四條 城市客運公共汽車及客運站(場)應當落實反恐防暴等所必須的安全設施,新建的城市公共汽車站(場)的反恐防暴設施,應當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
第十五條 客運公共汽車、長途客運汽車、城市旅遊客車應當配備2隻(含)以上滅火器、4隻(含)以上應急錘,車廂內應有明顯的禁止攜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標誌、應急逃生指示,並確保應急通道正常使用。
長途客運汽車及客運公共汽車應當安裝監控設施,實時監控範圍能覆蓋全車廂,保持監控運行正常。
第十六條客運出租汽車應當配備消防滅火器材,安裝GPS定位儀、安全隔離防護裝置及遠程車載監控,並確保車載監控實時運行正常。
第十七條 用於租賃的小型客車,必須按照客運車輛的要求參加年檢,安裝GPS定位儀。

第四章 治安責任

第十八條 客運汽車經營單位應當與公安機關、客運汽車從業人員分別簽訂《治安責任書》,建立治安責任,落實治安防範措施。
第十九條 客運汽車經營單位應當服從和配合公安機關的客運汽車治安管理,並承擔下列治安責任:
(一)建立內部治安保衛制度,建立治安保衛組織或者配備專兼職治安保衛人員,逐步合理配備城市公共汽車安全員,落實治安防範措施,並定期向公安機關報送安防工作情況;
(二)客運站(場)組織行業內部的治安協防力量,在重要節假日和大型活動期間在重要站點、線路開展治安巡防工作;
(三)對從業人員進行治安防範和遵紀守法教育,組織從業人員參加公安機關、行業主管部門的定期培訓,積極協助公安機關在從業人員中建立信息員制度,確保行業治安穩定;
(四)定期組織內部治安檢查,及時發現、整改和消除安全隱患;
(五)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治安情況,協助公安機關查處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災害事故,協助做好交通事故的善後處理工作;
(六)制定反恐防暴的應急預案,在重點客運站場、線路、車輛上進行不定期演練,確保預案落到實處;
(七)在候車場所、車載媒體上播放反恐防暴等公共安全防範公益宣傳片,在車廂張貼公共安全防範宣傳資料,向乘客宣傳文明乘車、安全乘車知識,提高民眾自防自救能力;
(八)對申領公交IC卡和車站託運、暫存物品實行實名登記,並向公安機關如實提供登記信息、公交IC卡使用信息;
(九)客運車輛和客運站(場)應當負責安裝符合標準的視頻監控設施、防護欄等安全防護設施,確保正常使用,並按公安機關規定如實提供視頻監控資料;
(十)開展治安安全檢查工作,對乘客拒不接受治安安全檢查的,應當拒絕其進站、乘車,責令其出站;對強行進站、拒不出站等擾亂公共秩序的人員,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十一)對乘客攜帶、託運的物品必須查驗,發現乘客攜帶、託運、暫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或者其他違禁物品的,應當拒絕其進站、乘車,並做好登記,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十二)做好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治安保衛工作。
第二十條 客運汽車從業人員應當積極履行治安責任,服從和配合公安機關的客運汽車治安管理,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服從、配合公安機關對客運汽車進行治安檢查,客運出租汽車出城應當自覺接受警務查報站治安登記、檢查;
(二)營運中發現可疑物品、可疑人員或者其他違法犯罪行為,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並配合公安機關調查取證;
(三)運輸中發現乘客非法攜帶、託運、暫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或者其他違禁物品的,應當責令乘客攜物下車,並消除隱患,同時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四)司乘人員不得利用客運汽車運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或者其他違禁物品,不得利用客運汽車進行其他違法犯罪活動或者為違法犯罪活動提供便利;
(五)營運中應當主動提醒乘客保管好自己財物,發現乘客遺留在車上的財物,應當及時歸還失主或者上交所在單位、公安機關;
(六)不得損壞或者擅自拆除、改裝治安監控設施、安全防護裝置和防火工具等安全防護設施;
(七)積極參加公安機關、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的治安防範和遵紀守法教育,參加安全防範知識培訓。
第二十一條 乘客應當文明乘車,服從和配合公安機關的客運汽車治安管理,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申領公交IC卡和託運、暫存行李物品時,應當主動出示有效身份證件,並接受查驗登記;
(二)乘客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行車安全,不得阻礙客運汽車正常運營及損壞車輛各種設施;
(三)進站、乘車時應當遵守治安管理規定,接受治安安全檢查;
(四)自覺接受警務查報站治安登記和檢查;
(五)不得攜帶、託運、暫存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或者其他違禁物品;
(六)乘客對營運單位及司乘人員的意見建議,應當通過合法渠道向公交公司及行業主管單位反映。

第五章 獎 懲

第二十二條客運汽車經營單位、從業人員、乘客或者其他公民向公安機關舉報、提供違法犯罪線索或者協助公安機關查處治安、刑事案件,抓捕違法犯罪分子,表現突出的,應當依照《溫州市見義勇為人員保障和獎勵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對認真落實治安防範措施,嚴格執行治安保衛工作制度,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依照《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十三條 客運汽車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及乘客違反本辦法規定,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等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客運汽車治安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應當文明執法,不得干擾客運汽車經營單位正常的經營活動。
客運汽車治安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溫州軌道交通治安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20日溫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溫州市區客運汽車治安管理暫行辦法》(市政府令第7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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