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市客運計程車治安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80702
- 發布文號: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88號
- 發布日期:1996-09-03
- 生效日期:1996-09-03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
【發布文號】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88號
【發布日期】1996-09-03
【生效日期】1996-09-0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市長 戰月昌
1996年9月3日
吉林市客運計程車治安管理辦法
日常管理工作由公安公交治安管理機構負責。
公用、工商、交通、技術監督、物價等部門應按各自職責,配合公安機關做好客運計程車的治安管理工作。
(一)更改計程車輛牌照號碼、車身顏色的;
(二)廢業、復業的;
(三)更換從業人員的。
(一)營運時必須攜帶《出租汽車治安證》;
(二)夜間營運的,應有陪乘人員;
(三)不得擅自拆卸和改裝安全設施;
(四)保證安全設施完整有效;
(五)不得為賭博、嫖娼等違法犯罪行為提供條件;
(六)不得運載易燃、易爆等危險品;
(七)不得隱匿乘客遺失物品;
(八)發現違法犯罪活動或違法犯罪嫌疑人,應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九)協助公安機關作好治安工作。
(一)不得在車內進行非法活動;
(二)不得動用和破壞車內設施;
(三)不得非法攜帶槍枝、管制刀具;
(四)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品。
(一)違反第四條規定,在規定的時間內未辦理《出租汽車治安證》營運的,責令限期補辦,並處500元罰款;
(二)違反第五條規定,塗改、偽造、出租、轉賣、轉借《出租汽車治安證》的,處200元至500元罰款;
(三)違反第六條規定,在規定時間內不辦理變更手續的,處2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七條規定,不按規定安裝報警裝置、隔離網等安全設施的,責令其立即安裝並處50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八條規定,在客運計程車車窗上貼上或懸掛太陽膜、反光紙、窗簾等遮擋物的,處200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第十一條規定,每項處50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損壞車內設施除按價賠償外,處200元以下罰款;
(八)違反第十三條規定,接到公安機關發出的《治安隱患整改通知書》後,逾期不整改的,處200元至1000元罰款。
客運計程車經營者是指腳踏車的所有人或承包人;
小型客運計程車是指座位定員五人以下的出租汽車;
夜間是指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的晚19時至次日凌晨5時和10月1日至下年4月30日的晚18時至次日凌晨5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