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客運計程車治安管理辦法

為加強客運計程車的治安管理,保護計程車經營者、從業人員和乘客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吉林市制定《吉林市客運計程車治安管理辦法》,於1996年9月2日經吉林市人民政府第六十一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1996年9月3日正式頒布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市客運計程車治安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80702
  • 發布文號: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88號
  • 發布日期:1996-09-03
  • 生效日期:1996-09-03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0702
【發布文號】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88號
【發布日期】1996-09-03
【生效日期】1996-09-0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
(第88號)
《吉林市客運計程車治安管理辦法》,已經1996年9月2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六十一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市長 戰月昌
1996年9月3日
吉林市客運計程車治安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客運計程車的治安管理,保護計程車經營者、從業人員和乘客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小型客運計程車(以下簡稱客運計程車)治安的管理。
第三條市、縣(市)公安機關是本轄區客運計程車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門。
日常管理工作由公安公交治安管理機構負責。
公用、工商、交通、技術監督、物價等部門應按各自職責,配合公安機關做好客運計程車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條客運計程車經營者必須在取得《客運出租營運證》之日起十日內,持本人和從業人員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到當地公安公交治安管理機構登記。經審查合格的發給《出租汽車治安證》
第五條嚴禁塗改、偽造、出租、轉賣、轉借《出租汽車治安證》。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變更之日起十日內到公安公交治安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一)更改計程車輛牌照號碼、車身顏色的;
(二)廢業、復業的;
(三)更換從業人員的。
第七條客運計程車必須安裝報警裝置、隔離網等安全設施。
第八條禁止在客運計程車車窗玻璃上貼上或懸掛太陽膜、反光紙、窗簾等遮擋物。
第九條客運計程車公司(車隊)應當有專人負責治安防範工作,並建立相應的治安防範措施。
第十條客運計程車出城區營運經過公安機關設定的“計程車出城登記處”的,由計程車司機代乘客到“計程車出城登記處”進行車、人登記。
第十一條客運計程車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營運時必須攜帶《出租汽車治安證》;
(二)夜間營運的,應有陪乘人員;
(三)不得擅自拆卸和改裝安全設施;
(四)保證安全設施完整有效;
(五)不得為賭博、嫖娼等違法犯罪行為提供條件;
(六)不得運載易燃、易爆等危險品;
(七)不得隱匿乘客遺失物品;
(八)發現違法犯罪活動或違法犯罪嫌疑人,應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九)協助公安機關作好治安工作。
第十二條乘客乘車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在車內進行非法活動;
(二)不得動用和破壞車內設施;
(三)不得非法攜帶槍枝、管制刀具;
(四)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品。
第十三條公安機關應加強對客運計程車的日常治安管理,對計程車公司(車隊)存在重大治安隱患的,公安機關應下達《治安隱患整改通知書》。計程車公司(車隊)應及時整改,並將整改情況報告給下達《治安隱患整改通知書》的公安機關。
第十四條公安機關應對在客運計程車治安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的,由公安機關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四條規定,在規定的時間內未辦理《出租汽車治安證》營運的,責令限期補辦,並處500元罰款;
(二)違反第五條規定,塗改、偽造、出租、轉賣、轉借《出租汽車治安證》的,處200元至500元罰款;
(三)違反第六條規定,在規定時間內不辦理變更手續的,處2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七條規定,不按規定安裝報警裝置、隔離網等安全設施的,責令其立即安裝並處50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八條規定,在客運計程車車窗上貼上或懸掛太陽膜、反光紙、窗簾等遮擋物的,處200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第十一條規定,每項處50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損壞車內設施除按價賠償外,處200元以下罰款;
(八)違反第十三條規定,接到公安機關發出的《治安隱患整改通知書》後,逾期不整改的,處200元至1000元罰款。
第十六條公安機關及其執法人員應依法管理客運計程車治安工作,模範遵守本辦法,對不履行職責、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複議。複議機關應在接到複議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複議決定。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仍不服的,可在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八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客運計程車經營者是指腳踏車的所有人或承包人;
小型客運計程車是指座位定員五人以下的出租汽車;
夜間是指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的晚19時至次日凌晨5時和10月1日至下年4月30日的晚18時至次日凌晨5時。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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