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6日,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以成房發〔2012〕135號印發《公共租賃住房集體合租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分總則、申請審核、配租管理、租賃管理、入住管理、使用監管、退出管理、附則8章31條,由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2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公共租賃住房集體合租管理暫行辦法
- 印發機關: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成房發〔2012〕135號
- 印發時間:2012年12月6日
- 施行時間:2013年1月6日
通知
特此通知。
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解決新就業職工、外來務工人員等階段性住房困難群體的住房問題,加強公共租賃住房配租管理,提高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效率,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我市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含高新區,以下簡稱“中心城區”)範圍內用工單位組織員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適用本暫行辦法。
第三條 申請集體合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員工,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本市戶籍或持有成都市居住證,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契約並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
(二)個人年收入在公共租賃住房規定標準內;
(三)在中心城區無自有產權住房和未承租公房。
第四條 集體合租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用工單位作為承租人組織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本單位員工集體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用工單位為承租人,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員工為居住人,居住人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五條 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公管中心)是集體合租公共租賃住房的使用監管部門,負責集體合租公共住房的租賃管理、使用管理以及退出管理等工作。
第六條 承租人須按時全額繳納租金、物業服務費用至物業服務企業,同時協助保障性住房使用監管部門履行對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使用監管職責。承租人租住公共租賃住房達10套(含10套)以上,須指定專人履行使用監管職責。
第七條 用工單位須嚴格按照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對本單位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員工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核,並存檔備查。
第二章 申請審核
第八條 集體合租公共租賃住房按以下流程進行申請、審核:
(一)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員工持身份證、居住證(或戶口簿)、員工誠信申報承諾書向所在的用工單位提出申請。
(二)用工單位按照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對本單位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員工進行資格審核,確定本單位租賃公共租賃住房的套數。
(三)用工單位須登入成都市住房保障信息網,填寫申請表,內容包括單位名稱、所在地、組織機構代碼(營業執照號碼)、成都市稅務登記證號、租賃公共租賃住房的套數、員工的基本信息、單位電子郵件地址及單位經辦人行動電話聯繫方式等信息。信息填寫完畢後提交,系統自動生成申請受理時間,並同步在成都市住房保障信息網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天。
(四)用工單位須在公示期滿後7個工作日內(節假日順延),持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近期成都市地方稅務局的完稅證明、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證明、法人委託書、經辦人身份證等相關資料原件及複印件到單位所在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審查。逾期未提交資料審查的或要件受理後3日內資料未補充完善的,視為放棄申請,系統原有生成的申請受理時間自動作廢。
(五)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對用工單位提供的要件進行審查,結合公示結果確認保障資格,並出具《成都市單位承租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證》(以下簡稱《資格證》)。《資格證》內容包括用工單位名稱及套數。認定不符合條件的,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用工單位出具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書面通知。
第九條 取得《資格證》的用工單位為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對象,並在成都市住房保障信息網進行公示。
第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配租實行分區輪候原則,按提交申請時系統生成的受理時間順序依次在本轄區進行輪候。
第十一條 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根據各區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對象的數量和待分配房源的具體情況,及時將房源分配到各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各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區房源配置情況和輪候情況,確定選房配租時間和地點,並在成都市住房保障信息網進行公告。
第十二條 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本轄區內輪候對象在規定的時間按輪候順序依次選房。用工單位經辦人須持法人委託書、本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參加選房。各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將選房結果錄入系統,並向已選擇房屋的申請對象出具《成都市中心城區公共租賃住房配租通知單》。
第十三條 超過規定時間未到場選房或放棄選房的,視為自動放棄選房資格,由後續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對象依次遞補。
第十四條 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成都市住房保障信息網和指定媒體上,對公共租賃住房的配租結果進行公示。
第十五條 取得保障資格的用工單位均可選擇不同戶型的公共租賃住房房源。原則上每套公共租賃住房配租人數不超過3人。
第十六條 市公管中心根據各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在系統中錄入的選房結果及聯繫方式,通知承租人在規定時間內簽訂《成都市集體合租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契約》。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契約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承租人的名稱;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積、結構、室內設施和設備,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賃期限、租金數額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維修責任;
(五)承租人繳納物業服務、水、電、燃氣等相關費用的責任;
(六)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情形;
(七)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
(八)承租人須履行的房屋使用監管職責;
(九)其他應當約定的事項。
第十七條 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契約時應當提交《成都市中心城區公共租賃住房配租通知單》、加蓋公章的單位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房屋居住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第十八條 用工單位選房後超過市公管中心書面通知中規定的時間一個月仍未簽訂租賃契約的,以及簽訂租賃契約後二個月內未辦理入住手續的,視為自動放棄公共租賃住房承租資格。市公管中心應及時通知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告知用工單位取消其本次配租資格。
第十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契約期限一般為3年,在租賃契約期內不調整租金。租金標準按照評估確定的市場租金的70%繳納房租,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全額繳交契約約定的租金,以套收取租金。
第二十條 契約簽訂後,承租人應在公管中心規定的時限內辦理入住備案手續,提交居住人檔案。居住人檔案應包括:居住人身份證複印件、彩色免冠兩寸照片、承租人及居住人簽訂的《入住承諾書》。
第二十一條 市公管中心應當在承租人辦理完畢入住備案手續後及時按規定向承租人交付房屋。承租人應與物業服務企業、市公管中心共同驗收房屋,領取房屋鑰匙等配套物品。承租人未在規定時限內辦理房屋交接手續,規定期限屆滿之日視為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部門已交付房屋。
第二十二條 居住人因收入或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承租人應及時告知市公管中心和物業服務企業取消居住人資格,同時完成居住人的搬遷工作。
(二)承租人不需辦理退房手續,可組織經本單位審核符合保障資格的員工入住,期間房租和相關費用承租人仍應足額繳納。新增居住人不再重新簽訂租賃契約,須履行原簽訂租賃契約的約定,其租金標準仍執行原契約,租賃期限為原租賃契約的剩餘期限。承租人應於新增居住人入住前,向市公管中心報告變更居住人,並在市公管中心調整居住人檔案和入住備案手續。
(三)承租人不再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或再無符合條件的員工居住時,承租人應與市公管中心解除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契約,及時辦理退房手續,結清契約中約定的相關費用。
第二十三條 市公管中心負責房屋的使用監督管理工作:
(一)督促承租人履行房屋使用協助監管職責;
(二)開展日常巡查,及時了解房屋使用情況及居住人意見、建議。發現違規使用房屋的,及時依法處理;
(三)因自然損耗、老化或房屋質量問題等引起房屋專有部分及其配套設施設備的損壞,及時組織維修。
第二十四條 房屋租賃期間,承租人應承擔以下義務和責任:
(一)遵守承租該房屋的各項規章制度,按時、足額繳納租金、水、電、氣、收視、電話及物業管理等費用;
(二)在租賃期限內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及其設施設備功能障礙或損壞的,應當按規定修復並承擔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損失;造成房屋安全事故,致使房屋及其設施設備損壞或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承擔賠償及其他相關法律責任;
(三)正確使用房屋及其配套設施設備,不得進行室內二次裝修或對室內設施設備進行改造;
(四)不得將租賃房屋空置、轉租、轉借他人,改變房屋使用用途;
(五)按照規定將公共租賃住房配租給符合保障條件的本單位職工;
(六)協助市公管中心監管房屋的使用,定期對房屋的使用情況進行巡查,建立本單位房屋使用檔案。發現居住人存在裝修、改造、轉租、轉借、空置等違規使用房屋行為的,應立即制止並糾正;
(七)定期對房屋的安全情況進行檢查,發現房屋及其設施設備有自然損耗、老化或其他質量問題的,及時通知市公管中心進行維修並積極配合。
第二十五條 承租人在租賃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承租人未按契約約定,超額配租公共租賃住房人數,且拒不整改的;
(六)承租人累計6個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屬以上情形的,市公管中心責令退回,逾期不退回的,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取消其五年內住房保障資格,市公管中心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六條 租賃期屆滿需要續租的,承租人應當在租賃期滿3個月前向用工單位所在的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可以續租。未按規定提出續租申請或經審查不符合續租條件的承租人,租賃期滿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拒不騰退的,市公管中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第二十七條 政府徵收、徵用公共租賃住房或者因不可抗力情形致使該房屋無法繼續出租的,租賃契約終止,承租人退回該公共租賃住房。
第二十八條 承租人隱瞞或偽造居住人住房和收入等情況,騙取公共租賃住房的,納入住房保障誠信記錄系統,由市公管中心責令其限期退回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並按住房所在地市場租金追繳承租人占用公共租賃住房期間的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承租人5年內不得享受我市住房保障政策。
第二十九條 其他郊區(市)縣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