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制度實施辦法(試行)

增城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制度實施辦法(試行)》是增城市出台的一部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增城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制度實施辦法(試行)
  • 發布機關:增城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 發布日期:2013年12月23日
  • 文號:增府辦〔2013〕29號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建設管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體系,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81號)、《印發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實施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10〕65號)、《印發廣東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創新方案的通知》(粵府辦〔2012〕12號)和《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州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制度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穗府辦〔2013〕3號),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制度,是指按照規定的條件通過發放住房租賃補貼、提供公共租賃住房等方式,以解決本市城鎮戶籍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為主的住房保障制度。
本辦法所稱的住房租賃補貼,是指住房保障部門向符合條件的保障對象按照規定的標準發放的貨幣補貼。
本辦法所稱的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由政府主導投資、建設和管理,或者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類主體投資建設、納入政府統一管理,限定建設標準、租金標準、供應對象,面向符合條件的住房困難家庭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條 本市轄區內建設、分配、管理公共租賃住房,發放租賃補貼,實施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制度,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政府統籌全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工作,對涉及全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重大事項進行決策、協調和監督。
第五條 市住房保障辦公室(以下稱市住房保障部門)是全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研究制定本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和相關政策,負責組織和監督公共租賃住房籌集、資格審核、房屋分配和後續監管等工作,指導各房管分局(所)和各鎮街開展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相關工作,組織實施本辦法。
民政部門負責審查核實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申請家庭的經濟狀況;住房保障部門負責審查核實其住房困難狀況;發改物價、國土房管、城鄉建設、規劃、財政、人社、人口計生、公安、稅務、金融、住房公積金、監察、審計、統計等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同做好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相關工作。
各房管分局(所)負責所管轄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計發、房屋使用後續監管以及違規使用等違規行為的查處工作,並會同民政等相關職能部門做好保障資格覆核、資格期滿審查、騙取住房保障等違規行為的查處等相關工作。
各鎮街負責轄區內公共租賃住房籌建、申請受理、資格初審等工作。

第二章 建設管理

第六條 市住房保障部門應按照“以需定供”原則,制定公共租賃住房中長期建設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畫,經市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通過新建、改建、購買、租賃、接管以及接受捐贈等方式籌集。
第八條 新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可以集中建設,也可以在普通商品房項目或結合“三舊”改造項目按需配建,配建的具體項目和比例在年度土地出讓計畫和年度“三舊”改造實施計畫中確定。
第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所需新增建設用地計畫指標優先安排,單列下達,實行“應保盡保”。收回的閒置土地,優先安排用於公共租賃住房建設。
第十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用地,可以採取劃撥方式供應。
住房保障部門經批准後可以試行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其建設用地使用權按照《廣州市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試行辦法》取得。
第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以滿足基本居住需求為原則。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賃住房,單套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40平方米左右為主;以集體宿舍形式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應執行國家宿舍建築設計規範,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不低於5平方米。
第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項目近期建設實施規劃(或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按照國家、省、廣州市和增城市有關規定進行編制,充分論證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為完善保障性住房周邊配套,鼓勵保障性住房與周邊配套市政公用設施整體立項、同步實施。
第十三條 對於獨立建設的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在控制建築密度,保證日照、通風、消防和綠地率的前提下,可按照本市保障性住房規劃審批有關容積率規定的上限執行。
公共租賃住房項目設計必須按規劃要求配置足夠的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和市政公用設施,配套公共服務設施比例應不小於住宅建築面積的6%。配套經營性公共服務設施比例應不大於住宅建築面積的6.5%;周邊地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缺乏且用地面積≤3公頃的地塊,可以適當增加配套經營性公共服務設施比例,但不超過住宅建築面積的10%。
第十四條 納入年度建設計畫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納入市重點項目管理,參照廣州市重點建設項目報批綠色通道規定辦理審批事項。
第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工程嚴格按基本建設程式和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進行招標勘察、設計、施工和驗收,工程質量應達到設計檔案和承包契約規定的質量要求。工程項目實行分戶驗收制度和質量終身負責制。建設單位須在建築物明顯部位設定質量責任永久性標牌,接受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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