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市住房租賃補貼實施辦法

合作市住房租賃補貼實施辦法
為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並軌後公共租賃住房有關運行管理工作的意見》、《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穩步實施廉租住房制度的實施意見》及《甘肅省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現制定以下實施辦法。
一、實施原則
住房租賃補貼堅持“租房自主化、補貼貨幣化、運作規範化”的原則,公開、公平、公正、透明落實到具體補貼對象。
二、資金來源
租賃住房補貼資金來源,主要包括:
(一)上級補助資金;
(二)市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三)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按規定提取的廉租住房補貼資金;
(四)土地出讓收益中按規定提取的廉租住房補貼資金;
(五)社會捐贈的資金及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三、實施辦法
1.住房困難家庭享受的住房租賃補貼主要用於解決本家庭住房困難問題。已租用廉租房和政府公產房的家庭不享受租賃住房補貼。
2.每戶住房租賃補貼保障面積為人均16平方米。每平方米補貼標準為6.5元。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和補貼標準,實行動態管理,由市房管局會同財政、發改、人社、民政、統計等部門每年確定一次,並向社會公布。
3.房屋租賃價格、面積超過補貼保障標準的,超出部分由承租人承擔。申請人有私有住房的,補貼面積應在保障面積中扣除私有住房面積。
4.住房租賃補貼管理工作由市房管局負責,財政、民政、人社、稅務等部門及各街道辦事處根據職責分工,負責住房租賃補貼管理的相關工作。
四、申請條件
申請租賃住房補貼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市內城鎮居民常住戶口;
(二)無房或現住房建築面積低於人均24平方米的住房困難家庭;
(三)上年度家庭可支配收入月人均低於1650元。
住房困難及低收入標準由市房管局及統計部門會同財政、發改、人社、民政等部門每兩年確定一次,並向社會公布。
五、申請程式
申請租賃住房補貼的程式:
(一)申請。申請保障的家庭,應當由戶主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1.戶口簿、身份證及複印件;2.申請人及配偶所在單位或社區出具的現住房情況證明;3.申請人及配偶所在單位或勞動和社會保障、民政、稅務部門提供的上年度收入證明。
(二)受理。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並張榜公布,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一併報送市房管局。
(三)審核。市房管局局會同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對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核,並通過查檔取證、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等方式對申請家庭的收入、人口和住房狀況進行調查。
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由市房管局局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公示無異議的,確定為租賃住房補貼對象。對於已登記的、申請租賃住房補貼的家庭,由市房管局按照規定條件由低到高排序,分批解決。經民政等部門認定的由於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撫養人,優撫對象,重度殘疾等原因造成困難的家庭可優先予以解決。
六、補貼發放
市房管局會同民政、人社及街道、社區等相關部門對享受住房租賃補貼的家庭狀況每年覆核一次,根據覆核結果對享受住房租賃補貼家庭的資格、額度等進行及時調整,並書面告知當事人。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住房租賃補貼資格並停止發放租賃補貼:
(一)購置了私有住房,且住房建築面積超過人均24平方米的;
(二)家庭可支配收入超出低收入家庭標準的;
(三)因家庭人數減少或住房面積增加,人均住房面積超出規定住房面積標準的;
(四)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五)將承租的租賃住房轉借、轉租的;
(六)連續六個月以上未在租賃住房居住的。
(七)騙取租賃住房補貼的,責令其如數退還。
違反本辦法規定,各級行政管理人員在租賃住房補貼管理工作中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弄虛作假或對已批准的租賃住房補貼家庭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或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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