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換租操作辦法(試行)

根據《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渝府發〔2010〕61號)和《重慶市國土房管局關於的補充通知》(渝國土房管發〔2013〕501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操作辦法。

一、換租情形
(一)租賃期間,因結婚、生育、與父母合住等原因承租人數增加的,可以向所承租房屋小區房管中心申請在本小區內換租戶型。
(二)租賃期間,因承租人數減少不再符合配租戶型標準的,應當在承租人數減少的次月向所承租房屋小區房管中心申請在本小區內換租戶型。
(三)換租戶型應當符合規定的配租戶型標準。
二、申請方式
符合換租情形的承租人向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所在小區房管中心提交換租申請。提交換租申請的承租人以下稱“換租人”。
三、申請材料
申請換租公共租賃住房,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共租賃住房換租申請表;
(二)換租人身份證明;
(三)增加的共同申請人按《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實施細則》規定提交共同申請人材料;
(四)因結婚申請換租的提交婚姻證明,因生育申請換租的提交出生證明,因與父母合住申請換租的提交與父母的關係證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審核公示
(一)受理
對申請材料齊全的,小區房管中心應予以受理,並出具換租申請受理單。
(二)初審
自受理換租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小區房管中心完成初審,提出初審意見。初審合格的提交市公共租賃房管理局複審,不合格的告知換租人並說明理由。
(三)複審
市公共租賃房管理局自收到初審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提出複審意見。合格的進行公示;不合格的書面告知換租人並說明理由。
(四)公示
複審合格的換租人在重慶市公租房信息網公示3個工作日,對公示對象有異議的,市公租房管理局接受實名舉報,經核查異議成立的,應告知換租人並說明理由。
五、輪候
經審核、公示符合條件的進入換租輪候庫,分戶型輪候。各小區首次接受換租申請時,在市公共租賃房管理局規定的時間段內提交申請的,採用搖號方式確定輪候順序;其後提交申請的,按受理時間先後排列輪候順序,依次排在搖號排序的末位申請人之後,申請受理時間以受理單記載的時間為準。輪侯順序在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信息網上公布。
輪候期間,換租人住房、家庭人數等情況發生變化,應主動和及時向小區房管中心如實提交書面材料。
輪候期間,換租人申請變更戶型的,申請時間以受理變更申請的時間為準。
六、配租
因申請人未按期簽約、承租人工作變動等原因產生的騰退房源可作為換租房源。
換租房源分戶型按騰退時間先後確定房源配租順序。同一時間的騰退房源按組團、樓棟、房間序號由小到大,由低到高依次確定房源配租順序。具體方式由市公共租賃房管理局確定並向社會公布。配租時,按換租人輪候順序和房源配租順序一一對應的方式依次配租。
市公共租賃房管理局可以將規定時限內組織換租後的剩餘房源面向社會公開搖號配租。
七、契約簽訂
小區房管中心向獲得配租的換租人發放換租入住通知書,換租申請人在收到通知後,應在規定時間內辦理換租手續,重新簽訂租賃契約。未在規定時間簽約的視為自動放棄,未簽約房源重新分配。
換租人簽訂租賃契約後,應在7天內退出原承租房屋並結清相關費用。未在規定時間騰退的,自應騰退之日的次月起3個月內原承租房屋按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的1.5倍計租,3個月後按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的2倍計租。
八、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申請換租
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向戶籍所在地廉租住房保障機構提交換租申請,由廉租住房保障機構向市公共租賃房管理局統一申請。申請時間以廉租住房保障機構向市公共租賃房管理局提交申請的時間為準。
九、各小區首次換租相關事宜由市公共租賃房管理局另行公布。
本操作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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