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放寬本市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條件的通知>操作細則(試行)

《關於進一步放寬本市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條件的通知>操作細則(試行)》是上海市人民政府於2015年發布的相關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一步放寬本市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條件的通知>操作細則(試行)
  • 發布時間:2015年4月24日
  • 發布單位: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
通知,操作細則(試行),

通知

滬公積金〔2015〕31號
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各區(縣)管理部、相關處室,建設銀行上海市分行:
現將《關於進一步放寬本市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條件的通知》操作細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
2015年4月24日

操作細則(試行)

為執行《關於進一步放寬本市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條件的通知》(滬公積金管委會〔2015〕3號),制定本操作細則。
一、提取對象及條件
職工(以下稱申請人)租賃住房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用於支付房屋租賃費用:
(一)申請人在本市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
(二)申請人及配偶目前在本市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的;
(三)申請人及配偶目前無住房公積金貸款、無提取住房公積金歸還住房貸款委託等約定提取委託;
(四)申請人及配偶僅可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一套房屋的租賃費用;
(五)申請人及配偶的租賃行為應符合本市房屋租賃相關規定。
上述第(二)項“租賃住房”是指承租本市由政府認定的公共租賃住房(包括原廉租住房和原公共租賃住房)或承租本市其他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公有住房、售後公房、由單位提供的住房等)。
如申請人的配偶參與提取,也應符合《關於進一步放寬本市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條件的通知》及本操作細則中申請人的相關規定。
二、提取金額
(一)承租本市公共租賃住房的,每戶家庭月提取金額不超過當月實際房租支出,且不超過申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須保留1分以上餘額);
(二)承租本市其他住房的,每戶家庭月提取金額不超過當月實際房租支出,最高月提取限額為2000元,且不超過申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須保留1分以上餘額);
(三)單次提取金額不超過三個月的提取限額。
三、申請資料
(一)個人辦理資料
申請人應持以下資料(原件及複印件)辦理提取申請手續:
1、申請人的身份證件;
2、已婚申請人的結婚證、戶口簿等婚姻關係證明;
3、申請人名下的本市銀行借記卡;
4、填妥的《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屋租賃費用申請表(個人版)》(見附屬檔案一);
5、承租本市公共租賃住房的,還應提供:
(1)原廉租住房:①房屋租賃契約(租金配租方式的還應提供由本市住房保障部門出具的廉租住房租金補貼協定)、②租金繳納證明;
(2)原公共租賃住房:①上海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契約、②已支付房屋租賃費用的稅控發票;
6、承租本市其他住房的,還應提供填妥的《房屋狀況信息查詢申請表》(見附屬檔案三)或有效的無房證明。
(二)單位集中辦理資料
單位提供集體宿舍、人才公寓等住房或無房職工委託單位代辦提取手續的,單位可為職工集中辦理提取手續。單位為職工集中辦理提取手續,應持以下資料(原件及複印件)辦理提取申請手續:
1、辦理資格申請資料
(1)填妥並加蓋單位公章的《集中辦理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屋租賃費用單位初審資格申請表》(見附屬檔案四);
(2)單位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
(3)單位法人代表身份證複印件;
(4)單位經辦人員身份證。
2、集中辦理提取申請資料
單位除應對職工申請資料(參見本操作細則第三條申請資料-個人辦理資料)進行初審並留存複印件外,還應匯總並提交如下資料:
(1)填妥並加蓋單位公章的《單位集中辦理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屋租賃費用明細表》及其對應的電子文檔(見附屬檔案五);
(2)單位職工本人填妥並簽字的《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屋租賃費用申請表(單位版)》(見附屬檔案二)。
四、提取時間和方式
申請人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屋租賃費用,應在房屋租賃期內提出,且不超過房屋租賃行為終止後六個月內。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支付房屋租賃費用的,應採用轉賬方式。
五、提取流程
(一)個人辦理流程
申請人符合提取條件的,應按以下流程辦理:
1、申請人向租賃房屋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區、縣管理部(以下簡稱區、縣管理部)提出申請,並按規定提供相關申請資料;參加自願繳存的申請人向其住房公積金賬戶所在地的區、縣管理部提出申請,並按規定提供相關申請資料。
2、申請人提供申請資料齊全的,區、縣管理部應按規定對申請人住房持有狀況進行核定。區、縣管理部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住房持有狀況進行核定所需的時間不計算在內),根據系統審核結果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如對申請人提供的申請資料有疑義的,可要求申請人進一步提供其他有效證明資料。
3、申請人的提取申請經審核通過的:
(1)每月上半月完成受理的,第一筆提取資金在當月月末前自動從申請人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轉入申請人指定的本人名下本市銀行借記卡賬戶內;每月下半月完成受理的,第一筆提取資金在次月月末前自動轉入申請人指定的本人名下本市銀行借記卡賬戶內。在申請人申請提取時間段(該時間段最長為一年)內,每三個月由市公積金中心自動審核通過後,三個月的申請提取資金在當月月末前自動轉入申請人指定的本人名下銀行借記卡賬戶內。
(2)提取轉賬發起時,如遇申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不足的,提取轉賬中止,次月區、縣管理部通過系統自動發起補充提取。補充提取成功的,提取轉賬正常進行;餘額仍然不足的,次月區、縣管理部再次通過系統自動發起補充提取。再次補充提取餘額仍然不足的,提取轉賬終止。申請人如仍需辦理提取手續的,應重新向區、縣管理部提出申請。
(3)發生以下情況的提取轉賬終止:
①申請時間段結束後申請人未再向區、縣管理部提出提取申請的;
②申請人不再符合提取條件的;
③申請人連續兩次補充提取失敗的。
4、申請人的提取申請審核不通過的,區、縣管理部應告知申請人審核不通過的理由。申請人對房產信息查詢結果有異議的,應向區、縣管理部提供相關有效證明材料申請覆核;對覆核結果仍有異議的,申請人應自行提供有效的無房證明。
(二)單位集中辦理流程
單位為職工集中辦理提取手續的,初次辦理應按以下流程申請辦理資格:
1、單位向其住房公積金賬戶所在地的區、縣管理部提出初審資格申請,並按規定提供相關申請資料。
2、區、縣管理部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並通知單位經辦人。如對單位提供的申請資料有疑義的,可要求單位進一步提供其他有效證明資料。
單位獲得初審資格後,在批准時間段內應按以下流程辦理:
1、單位除應對職工本人申請資料(參見本操作細則第三條申請資料-個人辦理資料)進行初審並留存複印件外,還應向其住房公積金賬戶所在地的區、縣管理部提出集中辦理提取申請,並按規定提供相關申請資料。
2、單位提供申請資料齊全的,區、縣管理部應按規定對單位職工住房持有狀況進行核定。區、縣管理部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住房持有狀況進行核定所需的時間不計算在內),根據系統審核結果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單位經辦人。如對單位提供的申請資料有疑義的,可要求單位進一步提供其他有效證明資料。區、縣管理部應定期抽查單位留存的職工申請資料,對於抽查不合格的單位,區、縣管理部應取消其初審資格。
3、單位的提取申請經審核通過的:
(1)每月上半月完成受理的,第一筆提取資金在當月月末前自動從申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轉入單位職工指定的本人名下本市銀行借記卡賬戶內;每月下半月完成受理的,第一筆提取資金在次月月末前自動轉入單位職工指定的本人名下本市銀行借記卡賬戶內。在單位職工申請提取時間段(該時間段最長為一年)內,每三個月由市公積金中心自動審核通過後,三個月的申請提取資金在當月月末前自動轉入單位職工指定的本人名下銀行借記卡賬戶內。
(2)提取轉賬發起時,如遇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不足的,提取轉賬中止,次月區、縣管理部通過系統自動發起補充提取。補充提取成功的,提取轉賬正常進行;餘額仍然不足的,次月區、縣管理部再次通過系統自動發起補充提取。再次補充提取餘額仍然不足的,提取轉賬終止。單位職工如仍需辦理提取手續的,單位應重新向區、縣管理部提出申請。
(3)發生以下情況的提取轉賬終止:
①申請時間段結束後單位未再向區、縣管理部提出提取申請的;
②申請人不再符合提取條件的;
③申請人連續兩次補充提取失敗的。
4、單位的提取申請審核不通過的,區、縣管理部應告知單位經辦人審核不通過的理由,單位應作適當調整後重新提交相關申請資料。單位職工對房產信息查詢結果有異議的,應由單位經辦人收集並向區、縣管理部提供相關有效證明材料申請覆核;職工對覆核結果仍有異議的,應自行提供有效的無房證明。
六、實施時間
1、本操作細則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2、2015年1月1日後至2015年5月1日前發生的租賃行為,符合本操作細則提取條件且尚未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的,參照本操作細則執行。
七、其他
關於委託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又稱沖還租)業務的具體操作指引,詳見《上海市委託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操作細則》(滬公積金〔2014〕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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