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履約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

為規範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履約保證金的管理,確保公共租賃住房健康發展,根據《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的規定,制定《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履約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於2011年12月27日由重慶市財政局以渝財綜〔2011〕232號印發。《辦法》分總則、保證金收繳及退付管理、保證金收益及使用管理、監督管理、附則5章22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履約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文號:渝財綜〔2011〕232號
  • 發布單位:重慶市財政局
  • 發布時間: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通知公告,辦法內容,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

通知公告

重慶市財政局關於印發《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履約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渝財綜〔2011〕232號
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局、市級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業主單位:
為規範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履約保證金的管理,確保公共租賃住房健康發展,根據市政府相關規定,經商市國土房管局,我局制定了《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履約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履約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
重慶市財政局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履約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

辦法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履約保證金的管理,確保公共租賃住房健康發展,根據《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由市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履約保證金的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履約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根據《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的規定,為保證租賃契約的正常履行,承租人租賃公共租賃住房住宅和非住宅(含商業用房、車庫及其經營服務性質的設施)應當繳納的保證金。
第四條 保證金由承租人按照三個月的租金金額交納,其中:住宅的保證金由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公租局”)收取和管理,非住宅的保證金由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業主單位(以下簡稱“業主單位”)收取和管理。
第五條 市公租局和業主單位應選擇國有商業銀行作為保證金的存儲銀行。市公租局開設保證金專戶應報市財政局審批,業主單位在商業銀行開設保證金專戶後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二章

保證金收繳及退付管理
第六條 市公租局和業主單位應於收到承租人繳納保證金的當日將保證金全額存入保證金專戶,確保資金安全。保證金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賬。
第七條 市公租局和業主單位應當開發公租房保證金管理系統,與保證金專戶存儲銀行建立對賬機制,保證賬務清晰,並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等部門的監督和查詢。
第八條 市公租局向承租人收取保證金,應當使用市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實行一戶一票。
第九條 租賃契約期滿或終止,承租人無違約責任的,市公租局或業主單位自承租人騰退房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退還承租人保證金本金。
第十條 租賃契約期滿或終止,承租人欠繳房屋租金、水、電、氣、物管等費用的,可由市公租局或業主單位在承租人繳納的保證金中扣繳,扣繳後的餘額由市公租局或業主單位在承租人騰退房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退還承租人。若保證金不足以扣繳的,差額部分由市公租局或業主單位依法向承租人追繳。承租人租用的住房和設施損壞、遺失的,在承租人恢復、修理完畢並經市公租局或業主單位驗收合格或支付相應的賠償金後方可退付保證金本金。

第三章

保證金收益及使用管理
第十一條 公租房保證金收益是指公租房保證金孳生的利息收入或其他收益。市公租局和業主單位應建立健全公租房保證金運作、增值及核算管理制度,確保公租房保證金安全增值。
第十二條 保證金應按不低於賬面餘額的30%留存備用周轉金,用於保證金的正常退付,其餘部分可以按下列範圍運作安排。
(一)在商業銀行櫃檯購買一級市場新發行的國債,並持有到期;
(二)銀行協定存款;
(三)銀行定期存款;
第十三條 市公租局和業主單位動用保證金進行增值運作,須報經主管部門(集團)和市財政局備案。
第十四條 下列資金應當轉入保證金收益:
(一)保證金孳生的利息收入;
(二)保證金理財產生的淨收益;
(三)按規定轉入的其他資金;
第十五條 公租房住宅和非住宅保證金收益各自由市公租局和業主單位分別通過非稅收入收繳管理系統上繳市級財政統一管理。業主單位應於每季度首月5日前將計收的非住宅保證金產生的收益書面告知市公租局,由市公租局代開《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解繳。市公租局管理的住宅保證金產生的收益由市公租局於每季度首月10日前填制《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解繳。解繳項目均為“其它收入”,不得與租金收入項目共用。
第十六條 保證金收益由市財政局統籌安排用於公租房維修、維護和管理等支出。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保證金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應當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市財政局應當加強對保證金收支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市公租局和業主單位應於年度終了後30日內,向主管部門(集團)和市財政局書面報告公租房保證金收支、結餘及運作收益等情況。
第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將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法務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使用公租房保證金專用收據的;
(二)保證金收益不按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
(三)以及轉移、侵占、挪用保證金的;
第二十條 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可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保證金的管理和使用進行審計和監督。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重慶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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