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通知
東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東營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東政辦發〔2011〕4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單位:
《東營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東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O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東營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試行)
檔案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供應及管理,促進公共租賃住房健康發展,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投資建設(籌集)或政府提供一定政策支持企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投資建設(籌集),限定套型面積和建設標準,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及其他困難群體出租,用以解決其階段性基本居住需求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是全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規劃、年度建設計畫制定以及督查考核等工作。
各縣區政府、東營開發區管委會、東營港開發區管委會負責本區域內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供應及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監察、財政、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土資源、城鄉規劃、地稅、物價、金融等部門、單位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公共租賃住房規劃選址、項目立項、資金籌措、用地和稅費優惠政策落實及供應對象收入、資產、住房情況的核實等有關工作。
第二章 規劃建設和籌集
第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建設計畫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等部門,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產業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公共租賃住房的需求情況編制,報同級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由政府、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通過新建、改建、收購和在市場上長期租賃住房等方式多渠道建設和籌集,並進行管理。
第六條 新建公共租賃住房以配建為主,也可相對集中建設。
第七條 新建城市商品住房項目,應當按照規定配建公共租賃住房。具體配建比例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年度城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計畫和商品住房開發建設規模合理確定。
第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要依據城市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和產業布局,充分考慮供應對象的就業和生活需求,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儘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設施較為齊全的區域,並同步做好小區內外配套設施建設。
第九條 外來務工人員集中的開發區和工業園區,應當按照集約用地的原則,統籌規劃,統一組織或引導各類投資主體實施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面向用工單位或園區就業人員出租。
第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主要滿足基本居住需求,既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體宿舍。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賃住房,套型建築面積嚴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以集體宿舍形式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應認真落實宿舍建築設計規範的有關規定。
第三章 政策支持
第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畫,予以重點保障。政府投資建設和面向經濟適用住房對象供應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實行劃撥供應。其他方式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可以採用出讓、租賃或作價入股等方式有償使用,並將所建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結構、建設標準和設施條件等作為土地供應的前置條件,所建住房只能租賃,不得出售。
第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項目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相關政策執行,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第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四條 鼓勵金融機構按照人民銀行、銀監會的有關規定發放公共租賃住房中長期貸款。探索運用保險資金、信託資金和房地產信託投資基金拓展公共租賃住房融資渠道。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通過發行中長期債券等方式籌集資金,專項用於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
第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實行“誰投資、誰所有”,並在房地產登記簿和權屬證書上載明公共租賃住房性質;屬於共有的,應當註明共有份額。在公共租賃住房性質不變的前提下,投資者權益可以依法轉讓。
第十六條 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從土地出讓淨收益中安排不低於10%的資金與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扣除計提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管理費用之後的全部餘額,統籌用於廉租住房保障。歸集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在確保當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務完成的前提下,可統籌用於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包括購買、新建、改建、租賃公共租賃住房、貸款貼息、向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發放租賃補貼。
第四章 準入管理
第十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供應對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及新就業職工中的住房困難群體。公共租賃住房的供應範圍和供應對象的收入標準、家庭財產標準、住房困難標準,根據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結合城市經濟發展水平、住房價格水平等合理確定。
第十八條 外來務工人員可依據其居住年限、繳納社會保險、納稅等情況逐步納入政府統一組織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供應範圍。
第十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個人可向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一)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政府規定的收入標準,在申請地無住房或符合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準,具有當地城鎮居民常住戶口。
(二)新就業職工。大中專院校及職業學校畢業後與用人單位簽訂正式勞動(聘用)契約並正常繳納社會保險,具有當地城鎮居民常住戶口,本人在申請地無住房。
第二十條 符合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保障條件或已經資格審核但未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和個人,可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二十一條 已享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保障、經濟適用住房等政府住房優惠政策的家庭或個人,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二十二條 以家庭為單位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戶主為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為共同申請人,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限申請承租1套公共租賃住房。
第二十三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在收到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之日起15日內,對申請人的有關情況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7天。對經公示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作為公共租賃住房供應對象予以登記並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配租管理
第二十四條 社會組織享受政府支持政策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配租工作由政府統一組織。
第二十五條 政府統一組織的公共租賃住房配租實行分類輪候制度,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根據審核確定的供應對象數量,結合年度配租計畫,通過抽籤或者搖號等方式,確定配租對象及選房順序。對新就業職工申請人,實行組合安置,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根據年度配租計畫,按比例確定配租對象及選房順序。
第二十六條 配租對象選定公共租賃住房後作為承租人應與相應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契約。未按規定選擇住房或簽訂租賃契約的,視為自動放棄,2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二十七條 社會組織自建、自用的公共租賃住房,參照公共租賃住房的有關規定,自行組織配租,配租情況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由物價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財政等有關部門根據住房市場租金水平和供應對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報同級政府批准後按年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九條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可以同時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
第三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契約期限原則上為3年。
第三十一條 承租人應當按規定交納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過程中發生的水、電、氣、暖、通訊、有線電視、物業服務等費用。
第三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維修、養護、管理由產權單位負責,產權單位也可委託專業機構代為管理。
第三十三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租金收入專項用於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及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和投資補助。
第六章 退出管理
第三十四條 租賃契約期滿承租人需要續租的,應在契約期滿前3個月重新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重新簽訂租賃契約。
第三十五條 承租人在租賃契約期內通過購買、獲贈、繼承等方式取得住房或超過政府規定收入標準的,應當退出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可解除租賃契約。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將其行為記入信用檔案,承租人3年內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一)採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方式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的;(二)轉租、出借公共租賃住房的;(三)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結構或使用性質的;(四)無正當理由連續空置6個月以上的;(五)惡意拖欠租金連續6個月以上的;(六)在公共租賃住房中從事違法活動的;(七)違反租賃契約其他約定的。
第三十七條 租賃契約期滿或終止租賃契約的,承租人應當退出。確有特殊困難暫不能退出的,可給予一定的過渡期限,過渡期內應當提高租金水平。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加強管理,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對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有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 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單位工作人員要認真履行職責,對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依法嚴肅追究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