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營市中心城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暫行辦法

為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設,有效解決城市中等偏下及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根據國家、山東省有關政策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東營市中心城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於2011年3月1日由東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東政辦發〔2011〕6號印發。《辦法》共21條,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東營市中心城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暫行辦法
  • 意義:為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設等
  • 印發時間:2011年3月1日
  • 內容:12條
  • 施行時間:2011年3月1日
  • 第幾號:6號(2011年)
發布通知,暫行辦法,

發布通知

東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東營市中心城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東政辦發〔2011〕6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單位:
《東營市中心城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東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O一一年三月一日

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快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設,有效解決城市中等偏下及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根據國家、省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保障性住房配建,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建設用地範圍內住宅總建築面積2萬平方米(含)以上新建商品住房項目中,按照規定比例搭配建設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三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是中心城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政策制定、配建指標確定和監督落實等工作。東營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轄區內保障性住房配建的組織實施工作。東營區政府負責中心城除東營經濟技術開發區之外的保障性住房配建項目建設的監督實施和建成後的接收、管理工作。
第四條 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原則上控制在商品住房項目中住宅總建築面積的5%以內。具體配建比例及配建的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數量和規模,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根據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設計畫和保障需求等因素綜合確定。
第五條 保障性住房應當與所在商品住房項目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時交付使用。分期建設的,應在首期完成。
第六條 保障性住房配建套型建築面積,廉租住房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公共租賃住房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經濟適用住房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第七條 保障性住房配建應按照居住和諧、管理方便的原則進行布局,以棟、單元或縱向半個單元為單位集中安排。
第八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保障性住房配建的監督管理工作。
(一)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新建住房項目中保障性住房配建指標,將配建指標納入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包括投資機構、配建類型、比例、面積、套數、套型、標準、建成時限、基本生活設施、政府投入資金等。在項目實施前根據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和土地出讓契約確定的保障性住房配建指標,會同東營區政府與開發單位簽訂配建契約。核發《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時,要註明配建保障性住房投資機構、總建築面積、套數、套型等相關事項。商品住房預售審批中,要對保障性住房配建情況進行審核,並在商品住房預售網上備案系統明確標註。將配建指標落實情況作為竣工驗收備案的必要條件,納入開發單位信用檔案。
(二)市發展改革部門在項目核准時,應審核項目建設方案是否按要求足額、合理配建保障性住房,按照有關規定對政府投資的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進行立項審批,並將相關核定內容列入項目審批檔案。
(三)市城鄉規劃部門將配建指標納入項目規劃設計條件。在審定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核發規劃許可證時,嚴格審查保障性住房配建指標的落實情況,並明確標註配建保障性住房總建築面積、套數、套型等有關事項。
(四)市國土資源部門將保障性住房配建指標作為土地公開出讓的前置條件告知競標人,並在土地出讓契約中明確具體配建指標。核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國有土地使用證》時,要註明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土地使用性質、應分攤的占地面積等事項。
(五)市財政部門負責市政府投資配建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的籌措,按照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提供的有關資料,向開發單位支付市級應承擔的配建保障性住房建設費用。
(六)住房項目設計單位應當在方案設計、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等檔案中,專門說明和標註所配建保障性住房的位置及有關配建指標。施工圖審查機構要在《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合格書》中註明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總建築面積、套數、套型等事項。
第九條 保障性住房配建指標一經確定,不得擅自變更。開發單位對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及其所在的新建商品住房項目實行總承包,按照配建契約約定,配套建設、按時交付。
第十條 鼓勵項目開發單位或其他機構投資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
第十一條 配建的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及由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實行劃撥供應。項目開發單位或其他機構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可以採用出讓、租賃等方式有償使用。
第十二條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三條 政府投資配建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費用由市、區兩級財政平均分擔。
第十四條 政府投資配建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由東營區政府統一實施管理和配租。其他機構投資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產權歸投資機構所有,按照政府確定的供應對象和租金標準等自行實施配租。
配建的經濟適用住房由開發單位按照政府確定的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組織銷售。
第十五條 配建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經竣工驗收合格後,開發單位應當按照契約約定及時與相應投資機構辦理驗收交接手續。對政府投資的項目,由東營區政府負責接收和管理。
第十六條 開發單位應當對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工程質量負責,向產權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並按規定承擔保修責任。
第十七條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納入所在住宅小區實施統一物業管理,開發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按照有關規定或契約約定承擔相應的保障、維護等義務。保障性住房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產權人按照有關規定交納。
第十八條 對未按配建契約約定配建保障性住房的開發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或契約約定,責令其糾正。開發單位未按規定改正前,市國土資源部門停止用地供應和相關手續辦理,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不予受理該項目商品房預售許可、買賣契約登記備案和工程竣工驗收,市城鄉規劃部門不予受理工程規劃竣工驗收。
第十九條 其他縣區、市屬經濟開發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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