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陽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

《岳陽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是2011年岳陽市發行的管理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岳陽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
  • 時間:2011年
  • 地點:岳陽市
  • 類別: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建部〔2012〕11號)、《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0〕87號)、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意見》(湘政發〔2011〕11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建設、租賃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通過新建、改建、收購、長期租賃等多種方式籌集,可以由政府投資,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會力量投資。
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條 發展公共租賃住房遵循“政府主導、統籌規劃、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的原則,建立和健全公共租賃住房申請配租、運營維護和退出等管理制度,確保公共租賃住房的分配和管理公開、公平、公正。
第五條 市、縣市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機構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監察、財政、審計、民政、國土資源、規劃、住房公積金、住建、人社、公安、物價、法制、金融、稅務、統計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相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及社區居委會,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章 資金籌集和管理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通過下列渠道籌措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金:
(一)國家及省的專項補助資金。
(二)市、縣市區財政年度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專項資金。
(三)按不低於土地出讓總價款的5%提取的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
(四)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貸款。
(五)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收入。
(六)社會捐贈。
(七)企事業單位、工業園區、社會機構自籌資金。
(八)其他符合國家規定的資金。
第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專項用於籌集公共租賃住房。
第八條 政府用於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的貸款,由同級財政從歸集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金中列支償還。
第九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維修、養護、管理費用主要通過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租金收入解決,不足部分由本級財政在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金中安排解決;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維修、養護、管理費用由所有權人及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承擔。
第三章 房源籌集
第十條 新建公共租賃住房應當採取集中建設和配套建設相結合的方式,逐步推行在經濟適用住房、安置房、普通商品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公共租賃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納入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供應計畫。
第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按現行有關政策執行。
第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投資建設遵循“誰投資、誰所有”的原則。鼓勵企事業單位、工業園區、社會機構按規定程式申報投資建設和經營公共租賃住房。
第十三條 直管公房、單位公房、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提供的社會存量住房、社會捐贈住房等房源經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後可作為公共租賃住房。
第十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應當進行基本裝修,滿足基本居住條件,單套建築面積控制在40—60平方米。
第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只出租,不出售,投資者權益可以依法轉讓。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託的運營單位不得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質、用途及其配套設施的規劃用途。
第十六條 企事業單位、工業園區、社會機構投資建設並享受政府專項投資補助的公共租賃住房,其產權按政府的專項補助和企事業單位、工業園區、社會機構的投資分別占投資總額的比例實行按份共有。
第十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投資建設主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房屋登記手續,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在房屋所有權證附記欄中註記“公共租賃住房”字樣。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為登記。
第四章 配租管理
第十八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應在當地工作和居住,家庭經濟收入中等偏下,且無房或住房困難家庭。住房困難是指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不超過15平方米。中等偏下收入的住房困難家庭收入線標準實行動態管理,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二)申請人為新就業人員的,本人及家庭在當地無私有產權住房,已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契約。
(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應年滿18周歲,本人及家庭在當地無私有產權住房,勞動關係穩定,並有手續完備的勞動契約或聘用契約,在申請地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1年以上,或累計繳納社會保險費2年以上。
第十九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以家庭為申請單位,確定1名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成員為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為共同申請人;年滿18周歲的單身人士本人為申請人。
第二十條 全國、省部級勞模,全國英模,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不受工作年限和收入限制,優先配租。
第二十一條 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家庭,已領取租金補貼未實行實物配租的,可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二十二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身份證和戶口簿複印件。
(二)婚姻及生育狀況證明。
(三)工作單位提供的收入證明及當地民政部門出具的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定證明。
(四)當地房地產部門出具的無房或住房困難證明。
(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的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繳費證明。
(六)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申請人應當根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人應當書面同意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其申報信息。
第二十三條 申請以政府名義出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程式:
(一)申請人向所在社區居委會或工作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申請人為非戶主的,應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員共同簽名並經公證機關公證的書面委託書。
(二)社區居委會或工作單位通過入戶調查,對申請材料核實後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對申請材料進行複審後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新就業人員、外來務工人員申請材料經工作單位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條件審查合格後,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三)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材料齊全的應予受理,並在受理之日起30天內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向社會公示7天;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並書面說明理由。
(四)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登記為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對象,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 申請非政府名義出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應向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提交書面申請和有關證明材料,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審查並確定配租對象。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承租公共租賃住房:
(一)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在申請地有私有產權房屋或已經租住公有住房的。
(二)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在申請之日前5年內在申請地有房產轉讓行為的。
(三)通過購買商品住房取得申請地戶籍的。
(四)在申請地已經領取徵收安置補償金的。
(五)已租住廉租住房的。
(六)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實行輪候保障,對輪候對象按申請先後確定輪候順序,建立輪候名冊,並向社會公布。輪候期間,輪候對象收入和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經審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條件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輪候資格,並書面告知輪候對象。
第二十七條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採取搖號配租方式向入圍的輪候對象配租公共租賃住房。
第二十八條 已配租申請人在收到入住通知後的15日內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契約》,未按期簽訂契約的將視為自動放棄,本次配租作廢,但可重新申請,申請時間按重新申請之日計算。
第二十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契約》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契約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積、結構、室內設施和設備,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賃期限。
(四)租金和押金數額、支付方式。
(五)房屋維修責任。
(六)物業服務、水、電、燃氣、供熱等相關費用的繳納責任。
(七)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情形。
(八)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
(九)其他應當約定的事項。
契約簽訂後30日內,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應當將契約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企事業單位、工業園區、社會機構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優先供給本轄區或者本單位的符合條件人員租住。有剩餘房源的,可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調劑供給其他輪候對象租住。
第五章 租賃管理
第三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實行有期限承租和有償居住的契約制管理,承租期不超過5年。新就業人員、外來務工人員承租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承租期原則上應與勞動契約期相一致,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3年。需要續租的應在租賃期屆滿3個月前提出租賃申請。
第三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按當年同區域同類住房市場租金平均水平的70%,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租金標準每兩年調整一次,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承租人應當按契約約定的數額、支付方式和時間主動繳納租金、押金、物業服務、水、電、氣等相關費用。
用人單位應承擔對本單位新就業人員及外來務工人員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責任,並配合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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