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陽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岳陽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 類別:管理辦法
  • 地點:湖南省岳陽市
  • 類型:專項維修資金
,保障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維護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04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建設部、財政部令第165號)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範圍內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於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的資金。
本辦法所稱物業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契約,由單幢物業內業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門廳、樓梯間、水泵間、電錶間、管道井、電梯前庭、鍋爐房、發電間、配電間、線路分線間、電梯機房、走廊通道、傳達室、內天井等。
本辦法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契約,由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一般包括共用電梯、共用天線、共用照明、消防設施、中央空調設施、樓宇對講系統、避雷裝置、水箱、水泵、鍋爐、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管網設施、給排水系統、景觀設施、小區圍欄、監控報警系統、車輛進出管理系統、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所有權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市房地產局負責指導、協調、監督本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等工作。其所屬的市物業管理辦公室(以下稱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財政、審計、監察等相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對全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進行監督。
第二章 交 存
第六條 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非單一產權的住宅(含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拆遷安置房等)和非住宅(含商業用房、寫字樓、儲物間、車庫、車位等),其業主應當交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和管理依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標準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分類確定,並適時調整和公布。
第八條 業主交存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屬於業主所有,使用時由業主共同決定。
第九條 管理機構應當按照相關程式擇優選定商業銀行作為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存儲銀行,並設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第十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總帳,以幢為單位設分幢帳,並按房屋戶室號設分戶帳。
第十一條 購房人應當在房屋預告登記前將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至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開發建設單位不得代收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未辦理房屋預告登記的物業,購房人應當在辦理房屋交付手續前將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至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開發建設單位在辦理房屋初始登記時一併將其自留和未售部分物業的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至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房屋售出後,購房人向開發建設單位交納該物業的專項維修資金,並變更相應帳戶。
第十二條 開發建設單位出售物業時,應提示購房人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時間及標準,並在房屋買賣契約中約定。
購房人未按照本辦法規定交存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開發建設單位不得將房屋交付購買人。
開發建設單位、購房人未按本辦法規定交存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管理機構應當使用省財政廳統一監製的《湖南省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用收據》,此收據是業主交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合法憑據。
第十四條 業主分戶帳面物業專項維修資金餘額不足首期應交存額30%的,應當及時續交至首期應交金額。
已成立了業主(業主代表)大會的,續交方案由業主(業主代表)大會決定。
未成立業主(業主代表)大會的,續交的具體辦法由管理機構商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本辦法實施前,物業已經出售但未建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補建。
本辦法實施前已代收但未交存到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專戶的相關單位,應按要求及時交存到管理機構。否則,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法查處。
業主未按規定交存首期和續交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交存,拒不交存者,業主(業主代表)大會可決定限制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共同管理權,並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十六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自存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之日起第一個結息年度按照國家規定的活期利率計息,以後按季度掛牌利率結息。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七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應當專項用於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更新和改造。
(二)占受益範圍內建築物總面積和總業主人數均在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簽名同意。
使用申請人對申請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申請人隱瞞真實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的,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
第十九條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分攤,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相關業主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維修資金個人分戶帳不足使用時,不足部分由該業主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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