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陽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2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富陽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 法規分類:區縣規範
- 頒布日期:2009-6-8
- 實施日期:2009-6-8
- 時 效 性:有效
- 頒布單位:富陽市人民政府
基本信息
名 稱:富陽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
法規分類: 區縣規範 |
頒布日期:2009-6-8 |
實施日期:2009-6-8 |
時 效 性:有效 |
頒布單位:富陽市人民政府 |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富陽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
本辦法所稱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是指由業主交存的專項用於建築物內共有部分(以下簡稱共有部分)、建築區劃內共有設施設備(以下簡稱共有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的資金。
第三條 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物業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價格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市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導和監督。
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中心具體負責物業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 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以及用於銷售的新建獨立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專項維修資金。
第五條 專項維修資金實行業主自主管理與政府代為管理的方式,鼓勵業主通過民主、協商的原則,實行業主自主管理。物業主管部門應加強指導,督促業主成立業主大會,實行業主自主管理。
實行業主自主管理的,應召開業主大會,經該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由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負責專項維修資金的日常管理。
未成立業主大會或業主大會未明確業主自主管理的,其專項維修資金由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中心代為統一管理。
第二章 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
專項維修資金的具體交存標準,由市物業主管部門根據市價格主管部門發布的本地房屋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建築面積平均造價,進行測算後確定。
第七條 專項維修資金可以由業主自行交存、建設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企業代收代交。新建物業首次交存專項維修資金由建設單位代收代交。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房屋產權初始登記之前,按照物業總建築面積和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交存專項維修資金,待物業交付時向業主收取。建設單位應當向購房人說明,並將該內容約定在購房契約條款之中。對房價中已包含專項維修資金的,建設單位不得再向購房人另行收取。未售出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由建設單位交存。
實行業主自主管理的,業主委員會應持業主大會決定及書面報告等資料,通知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中心,並報市建設局備案。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中心應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內,將該物業小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本息連同有關帳冊一併移交業主委員會。具體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業主委員會須向業主大會提交自主管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實施方案,其中應明確是業主委員會自行管理還是委託專業機構管理,並詳細說明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存儲銀行及帳號、計息方法、使用流程、本息餘額定期公布方案、提供業主查詢本息餘額的方式、管理費用列支渠道及數額等內容。對因業主委員會集體或業主委員會成員個人原因致使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無法保值增值或導致資金流失的,實施方案應明確預防措施和解決辦法。
(二)上述方案須在業主大會會議上,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表決同意後,由業主大會出具相關書面證明。
(三)業主大會會議應當邀請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委員會代表列席。業主表決意見及業主大會決定須提供公證證明,並與實施方案一併報市物業主管部門備案。
(四)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中心在收到業主委員會提交的書面通知及業主表決意見、業主大會決定、公證文書、實施方案等資料後五天內,會同市物業主管部門到現場辦理“告知公示”,公示期為十天,公示期內若無異議,在十五天內給予辦理書面移交手續,並將該物業管理區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本息連同有關帳冊一併移交業主委員會;公示期內若有異議,由業主委員會負責處理,業主自主管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實施方案暫緩實施,並視業主委員會處理結果,由市物業主管部門對是否實施業主自主管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作出處理意見。
第八條 專項維修資金應當按有關規定在商業銀行開立專戶,以物業區域為單位設帳,按房號設分戶帳,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帳,按房號設分戶帳。
第九條 收取專項維修資金,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中心應當使用浙江省財政廳統一監製的專用票據。
第十條 業主分戶帳內專項維修資金餘額不足首期繳存額的30%時,應當續交專項維修資金。具體續交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
本辦法所稱的保修期限自物業交付之日起計算。
第十二條 專項維修資金的支出由相關業主按照其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第十三條 由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中心負責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根據物業使用狀況,提出一定時期內共有部分、共有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計畫及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後,由業主委員會組織實施,並報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中心備案。
未實施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由所在社區居民委員會參照前款規定製定使用方案,並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由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中心負責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的,其使用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根據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提出實施項目和資金使用預算;未實施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由相關業主根據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提出實施項目和資金使用預算。
(二)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和使用預算,報業主委員會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審核。社區居民委員會審核時應當徵求業主的意見。
(三)物業服務企業持經審核的資金使用方案和資金使用預算及其他規定材料,向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中心申請使用專項維修資金。未實施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由社區居民委員會持資金使用方案和使用預算及其他規定材料,申請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四)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中心根據申請進行核准,並將核准情況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五)工程竣工後,憑業主委員會或社區居民委員會,或者其委託專門機構審核的工程決算及工程質量驗收合格證明,經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中心核實後,撥付維修費用。
第十五條 實行業主自主管理的,其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方案和使用程式,由業主委員會參照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提出,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後,由業主委員會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物業共有部分、共有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列支:
(一)涉及整個物業區域的共有部分、共有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在該區域全體業主專項維修資金帳戶中列支;
(二)涉及單幢或部分物業共有部分、共有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在其相關業主的專項維修資金帳戶中列支;
專項維修資金不足支付維修費用的,不足部分按照物業建築面積比例由相關業主分攤。
第十七條 發生房屋安全、停水、停電、電梯停運等緊急情況下的維修和更新,需要立即對住房共有部分、共有設施設備進行維修和更新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提出建議,經業主委員會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證明核實,可直接撥付維修資金。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未按規定及時實施維修和更新的,物業所在地的社區或鄉鎮、街道可以組織代修。
第十八條 下列費用不得從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一)依法應當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的物業共有部分、共有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
(二)依法應當由相關專業單位械5墓┧⒐┑紜⒐┢⒐┤取⑼ㄐ擰⒂邢叩縭擁裙芟吆蛻枋┥璞傅奈蕖⒀し延謾?lt;BR> (三)因人為損壞及其他原因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修復費用。
(四)根據物業服務契約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維修養護費用。
(五)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中明確由有關單位和個人承擔的費用。
第四章 專項維修資金的監督管理
(一)專項維修資金規定的存儲淨利息;
(二)利用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增值淨收益;
(三)物業共有部分、共有設施設備的經營所得,但業主大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共有設施設備報廢后回收的殘值;
(五)業主委員會或業主自願籌集交存的款項;
(六)其他按規定轉入的資金。
第二十條 專項維修資金中當年交存或使用的部分按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息;其他部分按不低於一年期同期銀行定期存款利率計息。專項維修資金存款利息實行一年一結,定期計入業主分戶帳內。
第二十一條 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及存儲情況,應當定期與銀行核對,並定期在政府相關網站或富陽日報或物業小區向業主公布下列情況,接受業主監督:
(一)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金額和結存的金額;
(二)發生列支的項目,費用和分攤情況;
(三)其他有關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
業主對公布的情況有異議的,可以要求覆核。
第二十二條 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建立查詢制度,接受業主對其分戶帳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金額的查詢。
第二十三條 在保證專項維修資金安全和正常支付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專項維修資金用於購買一級市場國債或者轉定期存款,確保資金的保值增值。利用專項維修資金購買的國債應當持有到期。
除本辦法規定的使用範圍外,不得將專項維修資金出借,不得將專項維修資金用於投資房地產、股票、期貨,或者從事其他經營性活動,不得用專項維修資金為單位和個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
第二十四條 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費用,在專項維修資金的增值收益中列支,並與專項維修資金分帳核算。
第二十五條 專項維修資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應當執行國家和省財政部門有關規定,並依法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監督。
第二十六條 物業轉讓時,該物業分戶帳中結餘的專項維修資金隨物業所有權同時轉移。
第二十七條 因拆遷、自然災害或其他原因致使物業滅失的,業主可持下列憑證,申請退回本人名下專項維修資金結餘金額:
(一)業主身份證複印件;
(二)房屋所有權註銷證明;
(三)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收據或相關證明;
(四)房屋滅失退款申請書。
持業主(授權人)有效委託書,被授權人可代領授權人所退款項。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由市物業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追回挪用的專項維修資金,並依照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對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九條 財政部門、物業主管部門、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關行政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或者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及時核准、撥付專項維修資金,造成損害後果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管理,造成專項維修資金流失的;
(三)截流、挪用、侵占專項維修資金的;
(四)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