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吉林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在2005.10.18由吉林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吉林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5.10.18
  • 實施時間:2005.12.0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維修資金繳存,第三章 維修資金管理,第四章 維修資金使用,第五章 罰則,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維修資金)管理,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維修資金用於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日常維修養護以外的大中修、更新改造。
本辦法所稱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體承重結構(包括基礎、內外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戶外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本辦法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單棟樓或物業管理區域內,建設費用已分攤進入房屋銷售價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天線、供電線路、照明、鍋爐、暖氣線路、煤氣線路、消防設施、通訊設施、監控設施、綠地、道路、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庫、公益性文體設備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前款規定的共用設施設備中的上水管道、加壓水泵、供電線路、煤氣(天然氣)線路、鍋爐、暖氣線路、通訊和有線電視線路等及其使用的房屋的維修、養護,由管理單位承擔維修養護責任,不得使用業主的維修資金。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維修資金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已售出的商品房、集資聯建房、經濟適用房(以下簡稱商品房)和公有住房等均須建立維修資金。
第五條 市、縣(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商品房維修資金的管理及公有住房出售單位維修資金的監管。其下設的物業管理機構負責日常工作。
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維修資金使用的指導、監督。
市、縣(市)財政部門負責維修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督。
第六條 維修資金管理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業主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第二章 維修資金繳存

第七條 商品房的維修資金由售房單位代為收繳,售房單位代收維修資金時,須與市、縣(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簽訂維修資金代收代繳協定。售房單位應按協定規定的繳存時間,足額繳存維修資金。
第八條 商品房屋購買人應按購房款2.5%的標準繳存維修資金。收繳單位須向繳存業主出具維修資金專用票據。
商品房維修資金歸業主所有。
第九條 業主辦理房屋權屬證書時,應當向房地產登記機構出示維修資金專用票據。
第十條 公有住房售房單位須將收取和提取的維修資金繳存至其設立的專用賬戶,並向市、縣(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其繳存標準:
(一)購房人應當按房改售房款標準2%的比例繳存維修資金,歸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銷售收入;
(二)售房單位應當按多層住宅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售房款30%的比例,一次性從售房款中提取維修資金,歸售房單位所有。
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收取和提取的維修資金,專項用於該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中修、更新改造。
第十一條 維修資金賬面餘額低於首次繳存額30%的,由業主大會決定續繳事宜。
第十二條 本辦法施行前未繳存、未補繳商品房維修資金的,應當補繳;未繳存、未補繳的,房地產登記機構不予辦理房屋產權登記。
第十三條 維修資金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 維修資金管理

第十四條 市、縣(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維修資金財務核算、財務預決算、使用計畫報批、審計監督、業主查詢及對帳等制度,接受業主監督。
第十五條 市、縣(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及維修資金管理單位應在商業銀行設立維修資金專戶。維修資金自存入專用賬戶之日起按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息。
維修資金閒置時,除可用於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外,嚴禁挪作他用。
第十六條 維修資金利息淨收益轉作維修資金滾存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條 業主轉讓房屋時,結餘的維修資金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
第十八條 因拆遷或其它原因造成房屋滅失的,維修資金管理單位應當將維修資金賬面餘額返還業主。

第四章 維修資金使用

第十九條 維修資金的使用由業主決策,並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監督。
維修資金的使用以物業管理區域、棟、單元為決算單位,工程費用按業主所擁有的建築面積比例分攤到戶。
第二十條 維修資金使用單位根據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狀況制定大中修、更新改造方案,內容包括:
(一)大中修、更新改造項目;
(二)工程預算;
(三)受益業主戶數及維修資金的帳面餘額明細;
(四)維修工程的組織方式。
大中修、更新改造方案須經三分之二以上受益業主或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授權的業主委員會書面同意。
第二十一條 維修資金使用單位應持大中修、更新改造方案,到所在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維修資金使用單位應當與工程施工單位簽定工程施工契約,並報所在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業主或業主委員會可以自行或委託他人對工程施工進行監督,並組織驗收。
第二十四條 維修資金管理單位依據大中修、更新改造工程費用按戶分攤,在受益業主維修資金帳戶中核減。
第二十五條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存在安全隱患或影響正常使用,需大中修、更新改造時,相關業主應當給予配合;拒不配合的,由業主委員會按業主大會決定或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支付分攤維修資金。
第二十六條 已劃入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獨立使用的非住宅物業業主應按擁有房屋的建築面積,承擔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中修、更新改造費用。
第二十七條 未按規定建立維修資金的,發生大中修、更新改造時,由受益業主承擔。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縣(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三條規定,未經委託擅自收取維修資金,不按規定時間繳存維修資金至維修資金專用賬戶,挪用維修資金的,追回挪用的維修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非法所得,並處挪用數額2倍以下罰款;物業管理企業挪用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
(二)違反第八條規定,收取維修資金未出具專用發票的,責令限期繳存至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專用帳戶並處2000元至10000元罰款。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期間,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第三十條 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及維修資金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截留、挪用、侵占維修資金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房地產管理局組織實施。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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