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陽市住宅物業保修金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2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富陽市住宅物業保修金管理辦法
- 法規分類:區縣規範
- 頒布日期:2009-6-8
- 實施日期:2009-6-8
- 時 效 性:有效
- 杭府法備告:[2009]17號
基本信息,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情況說明,
基本信息
法規分類: 區縣規範 |
頒布日期:2009-6-8 |
實施日期:2009-6-8 |
時 效 性:有效 |
頒布單位: |
正文:杭府法備告[2009]17號 富陽市人民政府: 你市上報的規範性檔案《關於印發富陽市住宅物業保修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富政[2009]1號)已收悉,經審查,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予以備案,特此答覆。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二○○九年六月八日 富政〔2009〕1號 關於印發富陽市住宅物業保修金 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富陽市住宅物業保修金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2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 |
第一條
為了加強物業保修金的管理,保障物業正常維修和使用,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根據《浙江省物業管理條例》、《浙江省住宅物業保修金管理辦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物業區域內住宅物業保修金(以下簡稱保修金)的交納、使用、退還、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保修金是指建設單位按照規定比例向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物業主管部門)交存的,作為保修期內物業維修費用保證的資金。
第四條
保修金實行“統一交存、權屬不變、專款專用、政府監管”的原則。
第五條
市物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保修金管理制度,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中心具體負責保修金的收存、核算、退還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物業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保修金管理的指導和監督。
第七條
新建竣工的用於銷售的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與住宅物業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和新建獨立非住宅物業,建設單位均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納保修金。
第八條
建設單位在物業交付使用辦理權屬初始登記手續前,應當一次性向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中心交納保修金,作為物業保修期內保修費用的保證,並按有關規定存入指定的商業銀行開設的專戶。
物業保修金的繳納標準為該物業建築安裝總造價的2%。物業建築安裝總造價,按照房屋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建築面積平均造價和該物業的建築面積確定。房屋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建築面積平均造價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按市場狀況發布,市物業主管部門按市價格主管部門發布的房屋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建築面積平均造價,確定並公布各類房屋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物業保修金的繳納標準。
房屋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建築面積平均造價按以下兩類發布:
(一)不帶電梯的多層房屋、排屋、儲藏室及車庫(含高層或小高層的地下車庫);
(二)帶電梯的多層、小高層、高層、別墅。
建設單位不按本辦法的規定交納或者補交保修金的,由市物業主管部門根據《浙江省住宅物業保修金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責令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萬分之五的滯納金,並依法給予處罰。
物業保修金的繳納標準為該物業建築安裝總造價的2%。物業建築安裝總造價,按照房屋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建築面積平均造價和該物業的建築面積確定。房屋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建築面積平均造價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按市場狀況發布,市物業主管部門按市價格主管部門發布的房屋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建築面積平均造價,確定並公布各類房屋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物業保修金的繳納標準。
房屋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建築面積平均造價按以下兩類發布:
(一)不帶電梯的多層房屋、排屋、儲藏室及車庫(含高層或小高層的地下車庫);
(二)帶電梯的多層、小高層、高層、別墅。
建設單位不按本辦法的規定交納或者補交保修金的,由市物業主管部門根據《浙江省住宅物業保修金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責令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萬分之五的滯納金,並依法給予處罰。
第九條
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中心收取交存保修金時,應當開具省財政廳監製的專用票據。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範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正常使用條件下,住宅物業保修期限為:
(一)屋面防水工程不低於8年;
(二)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不低於8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五)房屋建築的地基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基礎設施工程,為設計檔案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本辦法所稱的保修期限自物業交付消費者之日起計算。
正常使用條件下,住宅物業保修期限為:
(一)屋面防水工程不低於8年;
(二)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不低於8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五)房屋建築的地基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基礎設施工程,為設計檔案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本辦法所稱的保修期限自物業交付消費者之日起計算。
第十一條
因業主使用不當或者擅自改動房屋結構、設備位置和不當裝修等造成物業質量問題,由業主依法承擔相應的維修責任。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對物業的保修可以自行組織,也可以委託物業服務等企業保修。
建設單位委託物業服務企業保修的,應當在物業交付前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住宅物業委託保修協定,明確權利和義務,以及保修費用支付方式。
建設單位委託物業服務企業保修的,應當在物業交付前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住宅物業委託保修協定,明確權利和義務,以及保修費用支付方式。
第十三條
在物業保修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不履行保修責任或者因歇業、破產等原因無法履行保修責任的,可啟動使用保修金:
(一)物業交付後,業主發現房屋建築工程存在質量問題的;
(二)物業小窗淳嫉墓婊杓品槳附信涮咨枋┙ㄉ杌蠐泄厴枋┎慌涮椎摹?lt;BR> 第十四條 出現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由相關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為社區居民委員會,下同)提出申請,經市物業主管部門核實後,由業主委員會組織維修,其費用在保修金中列支。
(一)物業交付後,業主發現房屋建築工程存在質量問題的;
(二)物業小窗淳嫉墓婊杓品槳附信涮咨枋┙ㄉ杌蠐泄厴枋┎慌涮椎摹?lt;BR> 第十四條 出現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由相關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為社區居民委員會,下同)提出申請,經市物業主管部門核實後,由業主委員會組織維修,其費用在保修金中列支。
第十四條
出現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情形的,應提供由具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相應資質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或具有房屋質量(房屋安全)司法鑑定資格的專業部門出具的工程質量鑑定報告或書面意見,並經業主委員會(社區居委會)或原建設單位書面認可。
出現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情形的,應提供由規劃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書面確認意見。
出現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情形的,應提供由規劃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書面確認意見。
第十五條
因建設單位不履行保修責任,業主委員會按照本辦法規定動用保修金後,建設單位應當在保修金使用後15天內足額補存保修金。
第十六條
市物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財政部門每年定期或者不定期組織對保修金及其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加強監管;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中心應當做好保修金的建帳和核算,每年定期向相關物業小區業主公布保修金的交存、使用、退還等情況,接受業主的監督。
第十七條
保修金管理費用納入部門預算管理,在保修金的增值收益中列支,並與保修金分帳核算。
第十八條
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中心在保證保修金正常支付和安全的前提下,可用於購買一級市場國債或轉為銀行定期存款,實現保值增值,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條
保修金存儲期限為8年。
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中心應當在住宅物業交付之日起滿8年的前一個月內,將擬退還保修金事項在相關的物業小區內予以公示。無異議的,按照前款規定將保修金本金及其銀行存款利息餘額退還給建設單位。
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中心應當在住宅物業交付之日起滿8年的前一個月內,將擬退還保修金事項在相關的物業小區內予以公示。無異議的,按照前款規定將保修金本金及其銀行存款利息餘額退還給建設單位。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因歇業、破產或出現其他情形,致使單位不存在的,市物業主管部門應當進行公示,公示期為30天。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其原交存保修金本息餘額,轉入同一物業區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歇業、破產時,其欠繳的保修金或者應當支付的物業維修費用,納入企業財產清算程式。
第二十二條
物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截流、挪用、侵占保修金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管理,造成保修金流失的;
(三)在保修金使用審核、撥付中,故意刁難或者拖延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以權謀私的行為。
(一)截流、挪用、侵占保修金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管理,造成保修金流失的;
(三)在保修金使用審核、撥付中,故意刁難或者拖延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以權謀私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情況說明
關於《富陽市住宅物業保修金管理辦法》的情況說明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
《富陽市住宅物業保修金管理辦法》(富政〔2009〕1號)第七條新建竣工的用於銷售的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與住宅物業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和新建獨立非住宅物業,建設單位均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納保修金。該條新建竣工的物業指2006年10月1日以後所竣工的物業。
特此情況說明。
《富陽市住宅物業保修金管理辦法》(富政〔2009〕1號)第七條新建竣工的用於銷售的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與住宅物業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和新建獨立非住宅物業,建設單位均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納保修金。該條新建竣工的物業指2006年10月1日以後所竣工的物業。
特此情況說明。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