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區人才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

昌平區人才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昌平區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多渠道滿足人才住房需求,規範人才公共租賃住房籌集和管理,根據市政府《關於加強本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的通知》(京政發〔2011〕61號)、市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本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分配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京住保〔2013〕25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昌平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昌平區人才公共租賃住房(以下簡稱人才公租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供應對象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區各類人才出租的住房,是本區保障性住房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產業園區、高教園區(以下簡稱園區)人才住房,應由各園區配套居住用地建設的保障性住房解決。人才公租房在滿足園區人才住房需求外另有剩餘的,可面向園區外人才出租。
第四條 人才公租房的籌集、分配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統籌規劃、配套齊全,多方籌集、統一管理,公開公平、嚴格監管的原則。
第二章 房源籌集與項目建設
第五條 人才公租房房源可通過新建、收購和租賃等方式籌集。
第六條 集中建設的人才公租房項目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集中建設的人才公租房項目按照以下程式執行:
1.根據實際需求制定建設計畫,確定建設地塊和建設單位;
2.項目審批前,園區管委會與建設單位簽訂人才公租房委託建設和管理協定,明確持有方式、轉讓價格、分配管理等內容;
3.園區管委會提出申請,經區政府審議通過後,報市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並列入年度供地計畫。
(二)人才公租房集中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和建設地塊須具備以下條件:
1.建設單位應為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
2.擬建項目地塊為自有國有土地;
3.擬建項目紅線外配套市政基礎設施基本具備。
(三)人才公租房項目配套的公共服務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須與住宅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第三章 持有運營與產權登記
第七條 人才公租房可以採取以下方式持有運營。
(一)建設單位持有運營。人才公租房可由建設單位持有,面向符合條件的單位集體出租並進行運營和管理。
(二)收購單位持有運營。園區管委會或所屬企業可收購商品住房作為人才公租房並持有運營。區政府及其所屬機構或開發企業、投資機構經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批准,可收購商品住房用地中配建的人才公租房並持有運營。
(三)長期租賃單位持有運營。上述人才公租房不能滿足人才住房需求時,可由園區管委會或所屬企業長期租賃商品住房作為人才公租房。
上述持有運營單位(以下簡稱持有單位)不得擅自出售或變相出售人才公租房,不得擅自確定租賃對象和租金標準。承租家庭配租的人才公租房只能用於自住,不得出借、轉租或閒置,不得用於從事其他經營活動。
第八條 人才公租房的產權登記事宜按照房屋登記部門的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 申請、審核及分配
第九條 單位申請、審核及分配。
(一)申請條件。在本區辦理工商註冊、稅務登記等手續並依法納稅的單位,可以申請集體租賃人才公租房。
(二)資格審核。符合條件的單位提出申請,並提交在本區註冊、經營、服務、納稅等證明材料。人才公租房的申請審核及管理工作由持有單位負責。持有單位將申請單位信息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後,將申請單位信息以書面形式報園區管委會審核,園區管委會審核通過後報區住房城鄉建設委備案。
(三)房源分配。持有單位根據申請審核情況制定房源分配計畫並報園區管委會。園區管委會根據房源及需求整體情況制定人才公租房分配計畫,報區政府審定後組織實施,並報區住房城鄉建設委備案。第十條 個人申請、審核及分配。
(一)申請條件。符合條件的人才可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申請人才公租房應當以家庭為單位,申請人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大學以上學歷,或中級及以上職稱、技師資格,或企業中層及以上管理人員,或企業急需的專業技術人員。具有碩士研究生以上學歷,或高級職稱、技師資格,或企業研發和創業團隊核心骨幹成員,或入選本區及以上人才工程專家的優先考慮。
2.與符合第九條規定的單位簽訂1年以上勞動(聘用)契約,且繳納了社會保險。
3.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在本區內無住房。其中,家庭成員包括申請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成年單身子女。
(二)資格審核。符合條件的人才向所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所在單位對本單位人才所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初審,並將人才信息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後,報持有單位複審。持有單位對人才的申請材料進行複審,並將人才信息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後,報園區管委會審核,園區管委會審核通過後報區住房城鄉建設委備案。
(三)房源分配。符合條件的單位應根據本單位取得備案資格人才情況制定配租方案並組織實施,同時報持有單位及園區管委會備案。
第十一條 區住房城鄉建設委對園區管委會報送的申請單位及人才信息在政府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後予以備案。
第五章 租賃管理
第十二條 持有單位與申請單位簽訂人才公租房集體租賃契約,契約期限一般為5年,到期需簽約的,由申請單位提前3個月向持有單位書面提出。
申請單位按租賃契約約定繳納本單位承租的人才公租房的租金及水、電、燃氣、暖氣、有線電視、電信、衛生等相關費用。
第十三條 人才公租房租金標準由持有單位結合項目的實際建設、運營和管理成本擬定,不得高於同地段類似房屋租賃市場租金的90%,報區政府審定後實行,同時報市住房保障部門備案。租金標準實行動態調整,在租賃期內可適當調整。
第十四條 申請單位與本單位配租人才簽訂人才公租房租賃契約,租賃期限應與工作契約期限一致,但最長不超過3年。租賃契約期滿需繼續承租的,應在租賃期限屆滿前3個月內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單位審核合格後續簽租賃契約。符合承租條件的家庭只能承租一套人才公租房。
第十五條 申請單位只能面向本單位符合條件的人才出租人才公租房,並根據人才流動情況內部調配使用。
第十六條 申請單位自願退出人才公租房的,應提前3個月書面通知持有單位;持有單位應在解除集體租賃契約10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園區管委會。
第十七條 申請單位應於每年3月份向持有單位書面報送人才公租房承租情況。申請單位及人才情況發生變動的,應在變動後10個工作日內,由申請單位書面告知持有單位,並變更登記信息;持有單位應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園區管委會。
第十八條 每年4月份開展人才公租房申請資格定期覆核。
(一)持有單位組織申請單位開展人才公租房資格定期覆核工作。
(二)覆核申請單位及人才是否符合人才公租房申請條件。
(三)每年5月份持有單位將覆核結果報園區管委會審核,園區管委會審核通過後報區住房城鄉建設委備案。
經園區管委會審核,符合申請條件的人才,繼續履行租賃契約;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單位應及時變更人才信息。
第十九條 人才公租房的維修、養護、管理等由持有單位負責,持有單位也可委託專業服務企業管理。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持有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住房城鄉建設委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對相關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處理。
(一)向不符合條件的對象出租人才公租房的;
(二)改變人才公租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質、用途,以及配套設施規劃用途的;
(三)未履行人才公租房及其配套設施維修養護義務的;
(四)未按照規定標準收取租金的;
(五)擅自或變相出售人才公租房的;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申請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有單位應與申請單位解除契約,申請單位應於5個工作日內騰退集體租賃的人才公租房。
(一)不再符合申請條件的;
(二)利用租賃住房從事其他商業活動和違法活動的;
(三)向不符合條件的對象出租人才公租房的或擅自變更單位配租人才的;
(四)連續2個月未繳納租金及相關費用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閒置3個月以上的;
(六)惡意損害房屋和擅自裝修的;
(七)擅自將房屋轉租、轉借他人的;
(八)違反其他規定或契約約定的。
第二十二條 單位配租人才有開具虛假證明、未如實申報家庭住房情況、騙取人才公租房的,擅自轉租、轉借他人的,由申請單位與配租人才解除租賃契約,取消其人才公租房資格,按同期市場標準補交租金,同時將有關情況報區住房城鄉建設委,5年內不得申請保障性住房。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園區管委會應根據市政府《關於加強本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的通知》(京政發〔2011〕61號)、市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本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分配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京住保〔2013〕25號)及本辦法,制定本園區人才公租房籌集、申請、審核、公示、輪候、配租和管理辦法,報區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市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屬於中關村科技園區範圍內的園區管委會還可參照適用《關於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人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的若干意見》(中科園發〔2010〕50號)相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未涉及的人才公租房事項,參照適用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相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5年10月16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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